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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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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浅议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19.9元古装摄影被诱办网贷

在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名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19.9元体验古装摄影的广告,遂报名参加。但到店后,这两名大学生架不住店员推销,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5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5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两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5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赔6000元

把婚礼录像弄丢了,婚庆公司怎么赔?在周某某、肖某诉某婚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某某向该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该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法院认为,本案中婚庆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某、肖某,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该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该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预付卡未使用金额应返还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在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岁至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孟某某。2020年初,该婴幼儿游泳馆即处于闭店状态,后该公司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该销售公司亦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故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因孟某某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该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公司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明确作为经营者负有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并结合该销售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性质及股东收取预付款情况,依法认定股东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对销售公司所负有返还剩余预付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张晨 单位: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