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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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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浅议

[摘要]在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等系统不断普及的背景下,共享经济在我们生产、生活服务市场所占据的比例在不断提升。本文主要介绍了共享经济体系的发展优势,当前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以期为共享经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环境的法治化发展提供可行思路。

[关键词]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信用互联;协同管治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尽管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有效地提升社会闲散资源利用率,但受我国与共享资源相关的法律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空白、平台定位不够明确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消费者在共享经济下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现阶段,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则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优势

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体系有着独特的发展优势。一方面,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商品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接触有效弱化了中间商对商品供应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这一情况的出现使得经济活动可以用更短的时间、距离、成本满足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受网络信息技术使得信息传播更为便捷的影响,共享经济模式下资源的利用与配置将会更为合理与充分。具体来说,首先,拥有闲置资源的人可以借助共享经济体系临时将资源进行置换,从而得到更高的收益;其次,消费者可以在支付较少费用的情况下,获得使用资源的便利;最后,通过共享经济体系,闲置资源可以得到了多次、重复的利用,在提升资源利用率的同时,避免了不合理消耗与资源过度浪费的情况出现,从而在满足人们实际需要的同时,对社会资源环境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总之,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共享经济是一种可以满足人们多方面需要、构建多方共赢发展模式的经济运营管理模式,自出现起,这一经济发展模式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欢迎[1]。

二、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的问题及成因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与传统经济存在着极大不同的经济模式,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仍处于时刻发展变化过程中。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使得共享经济形式有着前所未有的技术优势,还会因这一经济不够成熟,使得这一经济体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监管空白。

(一)消费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保障权、求偿权无法得到保障。在共享经济背景下,消费者人身安全、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难度相对较大,以较为常用的网约车服务为例,某上海网约车乘客被虚拟行程划走了大量的打车费、北京某网约车交通案、郑州顺风车空姐遇害案等案件的存在都体现出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由于大部分网约车平台企业与司机间主要采用劳务合同模式进行管理,平台与司机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平台并未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司机也不能代表平台。在司机出现违法行为时,平台并不会为其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情况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求助的途径仅为保险,消费者在求偿维权时,难度相对较大。此外,经数据调查可以了解到,由于我国并未制定完善的共享出行管理规定与市场准入标准,导致共享单车、汽车频发的交通事故、企业倒闭、押金难退等问题成为消费者共享经济投诉的重点内容[2]。

2.消费者的隐私权、信息安全面临风险。在共享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共享平台主要通过手机App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联系,受互联网无法实现消费者隐私权、信息安全完全保护的影响,消费者在借助手机App使用共享平台的服务时,也会存在个人信息泄漏的可能性。具体来说,现阶段,部分共享企业平台在进行自身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对当前100种共享平台软件进行调查后可以发现,用户个人信息及其隐私过度收集的软件数量较多,并且软件平台收集的信息包括用户位置、通讯录、身份证件、照片、短信等方面的内容,并且收集的很大一部分信息与用户所使用的共享App设计的业务关联性极小,但这些信息却与用户个人隐私、人身财产安全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二)导致问题的出现原因

现阶段,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成因较为复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各方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企业缺乏自律、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等因素都会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近年来,为推动我国共享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对共享经济立法工作的重视度不断提升,与共享经济相关的法治体系正在不断建立,但受共享经济体系建立时间相对较短、体系不断发展变化的影响,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体系建立难度相对较大。同时,从共享经济发展层面来看,现有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层级上位阶相对较低,规范性文件大多是对某些问题的强调,对问题的监管效果相对较差,这使得政府无法依据合理的法律规范对消费者的各项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2.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现阶段,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度相对较大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于,法律方面并未对共享服务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的明确,相较于传统行业用人单位会承担员工侵权行为与工伤损失的情况,共享服务平台与资源供给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很多共享平台为了降低自身的运营管理成本,常常通过第三方外包的方式,逃避承担限制资源供给人的侵权责任。若出现问题,往往会通过表明自身为服务搜索平台,并不参与实体交易的方式,推脱责任。同时,从资源供给人的角度来看,在问题出现时,资源供给人仅仅是对自身的闲置物资进行了短时间内的资源使用权移交,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甚至一些资源供给人还没有获得利益,这就使得资源供给人缺乏安全保障意识,若让资源供给人承担问题的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3]。

3.企业方面不够自律。由于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本身自带调动全社会资源的特点,共享服务企业平台有着突出的准公共品的属性,为推动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平台方面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便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但经过调查分析后可以看出,当前仍存在大量的共享服务平台为了获取更高的商业利润,忽视了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追求片面的利润而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侵犯。同时,当前大部分的行业协会也没有从整个行业繁荣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有效管理,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情况的出现不仅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还对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4.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在共享经济的发展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难度在不断增大。一方面,共享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缺乏完备的权益维护机制对从业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面对当前网络环境较为复杂、用户维权难度大的情况,很多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会投入过多的时间、精力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

三、共享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策略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共享经济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同时面临了更为严峻的发展挑战,为保证共享经济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人们的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成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一)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在共享服务平台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权益,建立科学合理的共享经济消费者维权法律体系框架,成了一项极为必要的工作。具体来说,在法律体系框架构建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定位,构筑综合性的垄断规制体系,并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方式,在提升法律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构建共享经济的法律框架时,首先,应明确共享服务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定位,并通过对各方主体责任加以明确,制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方式,为后续诉讼机制的制定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其次,为避免消费者在共享服务企业平台博弈后受到“柠檬问题”的影响,应当构建综合垄断体制,对《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加以完善,为共享服务市场的有序化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最后,为实现共享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方面可以在遵循中央统一规划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监管制度,对共享服务行业的状态进行适度监管,在保证行业发展活力的同时,避免因过度监管对行业发展造成抑制。

(二)建立协同管治体系

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相对较大。现阶段,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建立协同监管治理体系的方式,在满足消费者对共享服务需求的同时,降低共享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以上海市网约车规范管制工作情况为例,为实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上海市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并组建上海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加强网约车市场管理的方式,实现了上海市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体来说,在工作过程中,相关单位首先通过与网约车服务提供平台进行约谈的方式,要求网约车平台加强自身管理,并且要求网约车平台在获得网约车平台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以出租车行业发展规范为基础,制定了9项必要的整改措施,要求网约车平台及时完成网约车平台的数据对接,对不具备运营资质的平台车辆进行核查与清退处理。同时,在完成常态化网约车管理规制架构体系构建工作后,相关单位还开展了网约车平台的动态管理工作,在要求网约车平台通过自律的方式及时对平台非法网约车辆进行清查后,由交通执法与交警部门联合对非法网约车进行查处,并及时清退不存在运营资质的车辆,从而保证当地网约车市场的有序发展[4]。

(三)建立统一信用互联体系

相较于传统的经济发展形式,在共享经济体系下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征信机制,一方面可以对现有资源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与利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共享服务行业中产生的犯罪记录进行必要的消保处理,从而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有效的支持。具体来说,共享经济下统一信用互联体系的构建步骤内容包括,第一,构建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这一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可以依托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共享平台,通过对这两个平台的信息进行对接的方式,实现平台上所有参与主体的信用合理评级与有效管理;第二,建立合理的信用等级分类制度,在制定信用等级分类制度时,可以参照金融业评级机构所使用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不同领域的共享服务平台制定不同等级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加强分类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效果的同时,对不同级别、类型的共享经济法人、自然人进行综合评价,对优等主体加以扶持,对失信主体加以披露,从而达到提升人们风险意识,提升共享服务可靠性的目的。

(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质量

在共享服务平台服务过程中,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相关工作单位可以从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提升共享平台保密效果等方面入手,降低用户信息泄漏的可能性。具体来说,近年来,共享服务平台企业间的竞争越发激烈,各种矛盾不断爆发,为实现用户权益的有效保障,首先,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通过积极开展与消费维权相关内容宣传的方式,使消费者能够在法律层面上认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其次,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当提升对与共享服务相关投诉案件信息的关注度,通过帮助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解决自身权益维护问题;最后,针对频发的用户消息泄露问题,共享服务平台一方面在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做到征得消费者的许可,另一方面应提升自身对用户信息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即共享服务平台可以通过对员工开展保密培训、聘请专门的安防团队等方式,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总而言之,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品、服务之间存在着一对多的需求映射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交易求偿权、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保障工作的难度。现阶段,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将共享平台当成责任主体,以消费者为中心确定交易的责任分配,健全共享经济的法律权益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韩超杰.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贵州师范大学,2019.

[2]杨宇.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17):44-45.

[3]王芸,念黎.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的分析[J].大学,2021(09):58-59.

[4]符颖.论共享经济视阔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06):251-253.

作者:梅媚 单位:安徽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