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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保护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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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保护策略研究

摘要:高校校园文化标识具有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从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主要存在形式和目前存在的问题两方面分析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保护现状。从立法角度以及高校自身商标保护意识、管理体系建设、推广使用等角度提出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保护策略

关键词:高校商标;校园文化标识;商标保护策略

一、高校校园文化标识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高校校园文化标识具备商标权的核心条件———具有显著性

高校校园文化标识是高校基于自身特定历史沉淀或者在发展过程中产生或创造的代表高校特定校园文化含义的标识。它区分了高校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使得拥有标识的高校区分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商标属性[3],且高校对其标识的使用享有支配权。同时,经过高校对其校园文化标识长期及大量地在教学、科研、宣传等活动中使用,因而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以及广告宣传功能,社会公众因此对于特定的校园文化标识与其所属高校之间由此产生了唯一对应的关联关系的认知。

(二)高校校园文化标识蕴含了深厚的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

高校校园文化标识,有些是经历了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积淀而成,有些是师生的智慧与创造的结晶。绝大多数校园文化标识均构思精致,寓意深刻,凝结着学校的理念和传统,承载着学校的精神与追求,蕴涵了深厚的精神底蕴,也是高校校园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4]。高校标识的初始功能是用以区别高等教育提供者的来源,但随着高校标识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广泛使用与推广,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其与高校的相关度不断被大众熟知,记号性功能日益增强,因而逐渐具备了凝集财产价值的经济功能[5]。

(三)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相较于高校名称在法律保护方面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旦高校校名及其简称未经授权被他人违法使用,高校不仅可以通过侵害注册商标权寻求权利救济,还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然而,大多数高校校园文化标识与校名和校名简称并不一致,因此相较于高校校名直接侵权,对于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学校基本不存在基于名称权权利而寻求救济的可能。2017年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作出了新的定义:将其中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修改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这两处修订虽然都扩大了混淆行为的界定范围,但仍未也不可能扩大至对于“企业”或“社会组织”因各自不同背景而产生的与“企业文化”或者“社会组织文化”相关标识的保护。因此,在高校校园文化标识受到权利侵害时,高校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混淆行为”主张权利受到侵害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高校校园文化标识在遇到侵权行为时高校主张名称权侵权和侵权方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存在困难,那么将其申请注册商标后再基于商标权侵权进行维权,是校园文化标识法律保护更有效的途径。

二、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保护现状分析

(一)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主要存在形式

国内已有少部分高校将本校校园文化标识申请了注册商标保护,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高校曾使用过的历史名称及其简称。根据统计,目前全国拥有百年历史的高校超过一百余所。无论是传承千年的岳麓书院,中国最早的教会大学上海圣约翰大学,还是中国近代清政府官办的北洋大学堂、南洋公学等,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办学初衷最终都不同程度地为国内现代高等教育提供了宝贵的办学经验与治学理念。由于历史变迁,这些名称多数已几经更迭,但曾经各具特色的大学精神以及为不同历史时代培养出的各界翘楚仍代表传承着各校不同的校园文化,深刻影响着一代代学子。经过时光积淀和世代传承,高校的历史名称或其特取部分逐渐都被赋予特定的精神蕴涵和历史文化底蕴,是承继高校应当珍视的文化遗产,承继高校有责任和义务将其合法保护并发扬光大,使其成为历久弥新的办学品牌。湖南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也分别将其前身、办学起源或称号相关的“岳麓书院”、“千年学府”、“求是”、“自强学堂”、“南洋公学”、“交大南洋”、“京师大学堂”等在教育领域甚至全类别申请了注册商标。与此相似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华中师范大学始于文华书院,苏州大学的前身东吴大学(SoochowUniversity),山西大学的前身山西大学堂,西北大学的前身陕西大学堂等等,也都应当予以申请注册商标保护。2.高校校园内的标志性建筑物或自然景观。第一,高校与其他商业性社会团体的不同之处在于:衡量其成就的标准不在于兴建大规模的高楼大厦,而在于为社会培养输送的优秀人才以及科研成果为社会进步创造的价值。因此,国内大多数高校并不会花费大量的资源和成本兴建全新的大楼,反而会以某座历史性或标志性的建筑物或自然景观作为校园文化或精神象征;第二,高校校园内的标志性建筑物或自然景观或多或少地承载了该校特定的精神面貌或办学内涵,代表了该校特定的校园文化;第三,高校校园内特定的标志性建筑见证了学生的求学年华,对于其师生校友乃至全社会都具有特定的象征意义。北京大学将“燕园”、“燕园泉”申请了注册商标,近几年又陆续将其他校园内的标志性建筑物或景观“未名湖”、“博雅塔”、“博雅图书室”,甚至三者的简称“一塔湖涂”申请注册商标;武汉大学将与本校地处的“珞珈山”申请注册商标,也将与“珞珈”相关的诸如“珞珈山水”、“珞珈”、“珞珈论坛”等标识申请商标注册。与此相似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眼镜湖”、同济大学的“三好坞”、中国人民大学“一勺池”等等,也都属于高校校园知名的特色建筑物或自然景观,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予以保护。3.高校校园产业、内设机构、校园活动、校园精神等。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和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学科的发展和需要,会产生或创造出许多与办学历史或学科特色密切相关的校园文化标识。例如复旦大学将主要用于接待参观及校园纪念品销售的校园接待中心“卿云轩”在部分类别上申请了注册商标;北京大学将其内设的科研实体机构“燕京学堂”几乎申请了全类别注册商标。另外,在高校科研合作、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校园文体活动、校园BBS等各个方面,也可能存在着具有品牌价值的校园文化标识。例如南京大学将学校的校园文化吉祥物“小蓝鲸”以及相关“南大小蓝鲸”、“南大招生小蓝鲸”、“蓝鲸大学”等在部分类别上申请了注册商标。

(二)目前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保护主要存在的问题

综合以上实例可以看出,我国少部分顶尖高等学府已经开始着手挖掘与本校校园文化息息相关的标识并予以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但是,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保护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如下问题:1.商标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不足。目前,高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无形资产管理的认识还不够,由于大量关于高校校名侵权案件的发生,各大高校纷纷聚焦于校名类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尽管如此,有些校名类商标仍因申请注册不及时而令各大高校维权之路费尽周折,诸如著名的“同济”、“南大”之争等。然而,事后救济相较于事先预防需要付出更多的经济成本,且结果也大多数不如事先预防。高校欠缺商标保护意识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高等学府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象牙塔”,不同于商业机构以追求营利为主要目的;二是在校师生对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权利的尊重还不够,很多师生认为在校园活动和校园工作时可以理所应当地无偿、任意使用学校的校园标识。校园文化标识应当是学校及师生校友共同的无形资产,缺乏校园文化标识的保护意识的最终结果就会导致原本饱含历史底蕴的具有本校文化特色的校园文化标识被他人觊觎,造成个别师生或校友将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发挥其商业价值的后果。如此不仅影响学校与师生校友的情感,也同时导致了学校正当使用原本应属于学校所有的商标标识的法律障碍。2.尚未构建商标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体系。无形资产是高校的一笔重大财富,甚至能够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尽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将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作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要求高等学校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但目前许多高校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几乎为空白状态。知识产权权利应当如何归属、如何规范、如何合理合法使用,国内高校普遍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或设立特定的管理机构予以科学规范管理。此外,大多数高校申请校名类商标保护也主要是以防御权利侵害为目的,在商标申请注册完成后,便处于闲置状态。由于没有建立校内规章制度或归口部门予以管理并进行推广使用,这些商标即便申请注册成功,也没有完全发挥其功能与价值,并且,由于长时间不使用,甚至存在商标被撤销的风险。3.学历教育商标相较于其他商品商标在商业化使用方面存在特殊性。教育的主要目的是立德树人而非创造商业价值,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办学校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因此以商业化眼光或者完全遵循我国《商标法》的标准来评价高校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校园文化标识,是对学历教育的误解。实践中,基本无法要求高等学校对其校园文化标识进行大量而广泛的商业化使用或者商业化宣传,这种商业化使用是营利性组织从事的主业,并非高等学校的主业。而这种特殊性,也增加了未申请注册商标的高校校园文化标识在司法实践中的被认定未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困难。当高校的未注册校园文化标识商标权利受到侵权时,如果机械地依据《商标法》《不正当竞争保护法》等商法领域内的法律规定对所谓的“争议商标”进行考量,高校较难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保护策略

(一)完善立法层面关于高校标识商标保护特殊性的顶层制度支持

从前文的分析不难得出,高校在面对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类商标侵权时进行维权的请求权基础不够充分。高校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存在未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困难,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体在商业化使用范围上又存在局限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高校商标保护作出特殊规定,在高校面临商标侵权时如果完全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商标使用的标准进行衡量,高校往往会由于商标使用欠缺而处于不利局面。教育部于199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及2004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都是鼓励高校重视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性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严格的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对于高校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监管与固定资产的监管力度和要求相比,也较为薄弱。如果立法层面能够进行如下完善:(1)考虑兼顾高校标识商标不同于营利性商事主体的商标在使用范围上的特殊性,对于高校标识的商标保护制定特殊性规定;(2)在审查商标注册时对于侵犯高校标识的商标不予注册或可申请撤销;(3)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监管力度。那么就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高校标识的公共利益,并且达到帮助高校保护校园文化,维护高校无形资产的效果。

(二)充分挖掘校园文化标识,强化校园文化标识商标保护意识

第一,应当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高校校园文化标识在大学文化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发掘学校自身的精神文化资源,为学校品牌建设提供强大而深厚的文化动力。可以通过校内外的走访调研,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论证,结合师生校友意见等多种途径,全方位、多角度挖掘蕴涵本校精神底蕴及社会价值的校园文化标识;第二,应当全面提升校园文化标识的法律保护意识,对于本校的校园文化标识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教育类别或其他与校园产业密切相关的类别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注册可以为高校品牌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拥有了注册商标,学校就掌握了主动权,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可以更有积极灵活地处理案件[6],也可避免基于商标增值而产生资源流失,以维护好学校的无形资产;第三,在当前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推广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可以将保护学校无形资产融入到创建依法治校的指标体系中,制定校园标识文化建设和商标保护的长期规划方案;第四,在校内加强关于鼓励校园文化标识的法律保护和推广使用宣传以及无形资产保护的普法宣传,从职能部门到二级学院都系统性地学习一些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理论知识,逐步提高全校师生及教职工对包括校园文化标识在内的校园无形资产的认识以及学校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

(三)建立健全高校标识管理体系,提升校园文化标识商标保护水平

第一,应当制定包括校名类以及校园文化标识类的校园标识商标保护的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师生校友对于学校名称和商标的使用,维护学校对外的整体形象。通过建立健全校内规章制度,在校级层面系统性地明确学校商标保护的对象、负责管理的组织结构、使用权限及流程规范、资源配置等,并从防御性的商标注册到商标侵权的权利救济全程对学校商标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第二,应当设立校园标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改变目前校园标识及商标管理的无秩序状态。国外有些大学通过设立诸如“技术与商标许可办公室(OfficeforTechnologyandTrademarkLicensing)”或“大学商标授权组织(CollegiateLicens-ingCompany)”等机构对高校校名等标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7]。北京大学设有标识管理办公室,系统性地将学校标识的建设与使用管理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名称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办理商标注册、商标异议等。这些都是标识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设立和权责划分可以借鉴或改善的有效实例;第三,利用校园VIS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对校园标识进行管理[8]。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已经建立了校园VIS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对学校视觉形象予以标准化规范,但是国内绝大部分高校都是由校长办公室或宣传部门负责管理,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又涉及多个部门,缺乏统一规范。如果设立一个组织严密、管理科学、人员配备齐全的校园标识或品牌管理的专门机构,就能使得学校视觉形象系统规范化、程序化、高效率地运转起来,也可以帮助实现高校对于校园标识的规范化管理,有助于学校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四)构建科学有效的校园文化标识使用平台,加强校园文化标识的推广使用

国外许多大学通过制定“商标许可程序(Trade-markLicensingProgram)”对本校校名和商标使用作出规定:校外个人、企业、团体等使用大学的校名或者商标,前提是必须支付一定费用获得大学授权[9]。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高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国内高校也可以适当地借鉴国外高校建立商标管理机制的模式,构建一个供校内外使用本校已注册的商标使用平台,由校园标识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鼓励高校校内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在招生、各种学术会议、对外宣传材料、开发的校园纪念品、勤工助学活动中印上校园文化标识的注册商标,在对内和对外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使用校园文化标识的注册商标[10]。这样不仅为校内部门和师生使用校园标识提供了便利的入口和依据,也为提升校园文化标识商标使用频率,扩展校园文化标识品牌知名度提供了帮助。构建科学有效地校园文化标识使用平台,有利于高校创名牌,建名校,弘扬校园文化精神;有助于社会认识和识别本校品牌,从而提高高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有助于高校在法律框架下探寻学校商标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四、结语

校园文化标识是高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铸就大学精神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资源和推动力量,但目前大多数高校校园文化标识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高校应当挖掘自身的校园文化标识并予以申请注册商标保护,这同时也体现了教育作为产业走向市场的趋势。在管理方式上,也应当随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创新,从而推动高校教育产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厦门大学告“厦大”房地产侵权索赔500万一审败诉[N].中国青年报,2006-3-14.

[2]“沪江”商标争夺战落幕终审维持原判沪江公司停止虚假宣传[N].解放日报,2018-4-19.

[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92.

作者:宋悠悠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