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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下的航标属性定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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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下的航标属性定位思考

关键词:新技术航标属性定位

引言

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航海和海洋领域的应用,特别是智能航保的发展,不仅带来航标助航服务提供的形式的变化,对航标的属性内涵也产生影响。本文通过比较新技术背景下对航标的定位,与当前规范中对航标的定义,分析其对航标基本属性定位上的差别,以期抛砖引玉,推进新背景下对航标基础概念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1现代航海保障技术新趋势

随着国家海洋战略的推进和现代通信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一批借助于电子信息的新理念、新技术在海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逐步改变着传统航标助航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为航海保障技术发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1.1E-航海的发展

E-航海是通过电子手段,协调船舶和岸上航海信息的采集、整合、交换、展示和分析,以增强船舶泊位到泊位的导航和相关服务,保障海上航行安全和安保,保护海上环境。自2006年在IALA第十六届大会首次正式提出以来,已逐步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以成为IMO的战略。目前,欧盟、美国、日本等航海发达国家是E-航海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这些国家在E-航海框架下实现了一些典型的E-航海工程,并就相关的技术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我国也在天津、上海、广州等等多地开展E-海航海实验,大力推进探索和战略落地。

1.2智能航运

智能航运自2017年IMO提出,它是在系统工程思想指导下,将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通信技术、传感器技术、控制技术、运筹学、人工智能等学科成果综合运用于水上交通运输管理体系,通过对各种运输信息的实时采集、传输和处理,实现各种运输情况的协调和处理,建立一种在大范围内实时、准确、高效、全方位发挥作用的水上运输管理体系,从而使交通设施、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提高船舶通行效率和安全性,最终实现交通运输服务社会化和管理智能化。当前,世界主要航运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智能技术的应用方式和智能航运发展路径,力图在风口到来之际占据下一轮产业发展的先发优势。我国于2019年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七部委联合印发了《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作为智能航运的顶层设计。

1.3无人船技术

无人船技术是指利用传感器、通信、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自动感知和获得船舶自身、海洋环境、物流、港口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并基于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大数据处理和分析技术,在船舶航行、管理、维护保养、货物运输等方面实现船舶智能化运行。随着船舶智能化步伐的不断加快,该领域的发展明显进入提速期。2019年6月,自主航行试验船“智腾”号成功进行自主航行和自主避碰演示,这是国内首次自主航行实船避碰试验,并且成效显著。

1.4智能航保服务

随着国家海洋战略实施和航海信息技术发展,发展智能航保成为必然趋势。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感知和采集,构建需求结构模型,融合处理与深度挖掘航海大数据,按需和主动智能为用户,提供航保精准、高效的服务,实现航海线路规划科学化,为航运企业运输决策、船舶航行安全、海事监管、政府水上应急等提供全方位、实时、精确、便捷的服务。航标助航服务融合于智能航保服务范畴,其服务分提供远远超出设备本身,更不是传统声、光、电的形式,而是主要以系统化信息化的形式提供服务,不断突破传统服务领域。

1.5新技术背景下的航海保障

在E-航海理念的指引下,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智能航保,为智能航运提供支持保障,是当前航海保障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智能航运、无人船等新兴技术是当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成为导助航技术发展的方向,更涉及国家发展战略。智能航保体系建设作为实现航运智能化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建立在强调满足航运通信需求的基本要求上,传统的基于设备设施本身物理特性、通信手段及航海出版物,所提供的视听服务发挥作用的空间,会随着需求的发展越来越小。新技术背景下,航保应能为智能船舶的高精感知力,提供高通量、高速度、高可靠、低延时、多连接的通信支持,以及实时、全面、高精、融合性的助航信息保障,为智能航运“架桥铺路”,如图1所示。 

2国内外对航标的定义差距分析

航标主要为船舶提供定位导航、危险警告、指示交通等服务,帮助船舶安全、经济和便利航行。航标助航是航海保障服务的重要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指出,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而IALA对航标的定义:航标是一种在船舶外,为增强船舶或交通流安全、高效航行的装置、系统或服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而设置,这是航标设置的初衷和目的。同时,它是在船舶之外的辅助系统,其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声、光、电及形色等;主要构成类别,包括视觉类型的固定和浮动标志、音响类型的各类钟号设施、无线电类型的图文声音等信息讯号传输交换系统。国外和AILA对航标的定义,更突出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最新IALA《助航指南》(第8版)在定义中,更是在“装置、系统”的基础上,将航标直接描述为“服务”。这是对智能航保等新技术新理念的主动适应。相比而言,国内目前大多法规标准上,多将航标描述定位为设施设备。这与当前航标服务已突破传统的单个视觉或音响装置,基于信息化手段提供的助航服务方式和内容不适应。同时,国内各类规范标准在定义描述和定位存在不一致、不规范等问题,如图2所示。

3不同视角下的航标属性定位分析

3.1海上交通安全视角

《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从安全保障角度,明确了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结合航标定位和导航功能,就海上交通安全保障领域而言,将海上交通安全设施分为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两个部分。助航标志是独立与船舶以外,为船舶航行提供定位、导航等服务;然而,本法所提出的“导航设施”,应是指为船舶以外的设施,这与助航标志基本属性存在服务范畴上的重复。

3.2港口管理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订)明确了航标是港口的组成部分。其中第八条关于港口规划内容,其中港口设施建设应包括航标设施,即航标设施属于港口设施范畴。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要求,港口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应与港口同步建设,可见航标设施区别且不属于港口安全设施。同时,第十八条明确了航标设施区别于其他航道辅助性设施,属于相对独立分项。由此可见,对航道而言,航标是与其他航道设施是构成航道整体的有机组成。《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响应《港口法》中关于航标设施的属性定位,就工程建设管理角度而言,即航标工程是港口工程的分项工程。

3.3航道管理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三十条指出:“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航标是航道设施,更是航道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航标与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等并列属于航道设施范畴,航标工程是航道工程的分项工程。此外,第二十二条界定了在航道管理范畴内,航标管理自成体系,独立和区别于其他航道设施。这是对航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信赖,也是对航标管理需要不断完善的间接要求。

3.4航标的属性定位差距分析

港口和航道管理领域,对航标的定位更多从工程管理思维角度,强调航标是港口和航道整体的有机组成,突显航标的设施属性。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上,对航标的服务范畴定位上存在功能上的重复。对比而言,无论港口和航道管理领域的定位,还是《海上交通安全法》中的“助航标志”、“导航设施”的称谓,都是从设备设施的角度定位航标。而当前,助航服务将在新技术背景下,融合于依托现代通信和电子信息技术的智能航保,使得助航服务的模式、服务的内容、服务的领域迅速拓宽延伸,助航服务信息化、智能化趋势愈加明显。航标的属性范畴,已远远大于“设施、装置”的定位,在信息技术下航标愈来愈依托于诸如AIS等系统形式提供服务。同时,其“服务”的本质属性愈加鲜明。而国内航标管理的各类法规标准,对航标及航标助航服务的定位,尚拘泥于传统认识,这与当前接受新技术新理念,大力推进新技术发展和智能航保的管理需求,存在较大差距4建议为不断完善新技术背景下,对航标概念和属性的定位,方便和改进人们对航标的认识,改善航标管理的法规环境,为发展智能航保奠定认识和法规基础,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开展航标基础理论研究,对接新技术发展趋势和形态,逐步发展航标基本概念,使其适用新时代新技术下对航标认知的属性定位,便于人们和管理者对航标的理解认识,为智能航保夯实概念基础。(2)推进航标立法和航标法规标准修订。《航标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逾25年,相比欧美国家航标的立法定位,我国航标立法较为滞后,航标管理法律依据定位有待提高。同时,与航标相关的《航道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在涉及航标定位和管理上,多将航标管理作为相对独立项,要求按航标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已为航标立法留下空间。故此,亟须结合新技术背景下的航保概念和定位,继续推进航标立法工作,以便在法律框架下,完善和细化航标管理规则,促进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供,保障助航服务的质量和层次。在此基础上,推进相关规范标准的修订完善。(3)加强航保新技术研究和应用。航标基本属性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带来助航服务发展方向的明确。在现代航海和海洋技术的背景下,重视和推进智能航保技术研发和应用,不断拓展传统助航服务领域、内容和形式,服务好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保,做好智能航运的开路者和护航者,服务海洋战略和交通强国建设。

作者:陆回 单位:东海航海保障中心福州航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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