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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制定并颁布了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发展活力,体现了国内税收优惠政策,但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本文联系实际,对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和即征即退方面的相关问题与解决措施展开分析,希望能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即征即退;问题;对策
引言
高新技术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这一产业在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激活市场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时展的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即征即退政策。本文结合实际,就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发展以及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等相关问题做具体分析。
一、政策背景
自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高新认定企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同时更新了《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领域》。为了减轻科技类企业发展负担,让科技类企业拥有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我国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但产业类别不同、技术难度不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内容也有所不同。如对于软件类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1]。同时文件中也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一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同时得到软件检测部门出具检测证明材料的软件产品。二是软件产品取得了软件产业部门印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是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基于以上政策背景,下面就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和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做具体分析。
二、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一)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不同计算方法导致退税额不同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方法不同又导致退税额不同[3]。1.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照企业外购软件)——通过表格形式体现(见表1)本公司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没有单独核算硬件的价格,按照同期同类软件的价格计算,本公司设备每台按照六个软件著作权计算,每个软件著作权按照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1659.29元计算。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X(1+10%)——通过表格形式体现(见表2)通过以上两个表格可以看出。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导致少退28080.27(29407.69–1327.42)元的税款。
(二)报税过程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大、成本高、投资与回报之间时间长等特征,且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结构也与普通产品成本结构有很大不同。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结构中,实物资本等有形资产含量低,但人力资本无形资产含量高。近年来我国虽然实行了即征即退政策,但是报税过程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过少,这反映出最后退回给企业的税金也不会很高。具体如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企业在研发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可以进行抵扣的条件为:已经购入软件的物质载体、有相关印制说明书的进项税额。而在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与成本过程中所投入的电脑、服务器等成本,虽具备抵扣的条件,但在实际申报以及退还过程中,还需按照成本比例或是实际收入分摊到软硬件之后再进行抵扣。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即征即退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务负担,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除此之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报税过程中需要支付较多的附加税费用。具体如,即征即退政策规定,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务超过3%的部分进行返还,但该项政策并未涉及产品在销售环节用于教育、城市建设维护的支出,企业的许多税务负担没有得到充分考虑[4]。
三、高新技术企业即征即退政策实施建议
(一)适度扩大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为给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一个更为良好的研发与创新环境,政府可在现行即征即退政策基础上,适当扩大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情况下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更大的帮扶。目前,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在企业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3%和7%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航空航天、电子设备、生物医药等行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会受到限制。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当适当扩大税收政策的优惠范围,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更多扶持与帮助。如在进行高新技术或产品研发时,往往需投入大量资金成本,且耗时较长,从而导致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可允许研发费用结转下期扣除,将费用扣除时间延长,以提供给企业更多机会[5]。
(二)提高即征即退政策效率在即征即退政策实行过程中,有时存在程序复杂、手续烦琐、时效性不高等情况,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也影响了企业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为此,建议相关部门能对即征即退政策的内容、形式等方面做出适当调整,进一步提高即征即退政策的效率,让高新技术企业真正享受到便利。如可以尝试将即征即退软件增值税政策改为对软件产品直接适用相应的低税率政策。做出以上调整与转变后,主管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将更容易开展,同时政府给予企业的帮扶也能更快速地到位,企业的资金周转利用效率也将得到提高[6]。
(三)企业调节发票抵扣时间对于企业而言,政府制定实施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是对企业的一种帮扶与鼓励,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遇。因此企业要充分抓住这一机遇,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采取各类方法措施让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政府给出的优惠。如对于以研发经营计算机软件为主的企业来说,他们的产品销售呈现出明显的淡旺季。这意味着,企业在不同月份在软件产品的成本与收入占比存在较大差异。那么企业就可抓住这一特征来尽可能争取到更多的退还税额。如企业可以一般性货物淡旺季销售的规律性为依据,对各个无法根据产品进行明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项统筹规划,以此提高企业的即征即退税额[7]。
结语
综上所述,即征即退政策是一项优惠政策,该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压力,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精力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但与此同时,该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退回税额少、优惠范围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也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困扰。为此,建议相关部门能立足实际国情,结合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业务特征与发展需求,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税务环境。同时相关企业也需加快企业内部生产与管理策略调整,更好适应国家在政策上的变化,并通过灵活处理最大限度享受到国家优惠,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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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国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8(17):44–46.
[5]小郭.直接“免税”与即征即退的异同及改进建议[N].财会信报,2017–10–23(B04).
[6]付伟.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探析[J].财会学习,2017(16):168+170.
[7]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J].福建轻纺,2009(03):28.
作者:马玉杰 单位:天津瑞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