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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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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英国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世界领先,教育质量优质且特色鲜明,不仅有政府主导,法制保障、机构完备多样,财政支持有力,而且包容差异教学观;成功的、保教一体化改革,其先进的经验与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关键词:学前教育;英国;中国;经验;启示

一、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经验

(一)政府主导,法制保障

20世纪末期,英国社会贫富差距明显、社会问题突出,相关数据显示:1997年只有1/3的英国幼儿能够进入学前教育机构。[2]1998年,英国政府为普及学前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儿童全面发展,推出“确保开端”计划。推行至今,惠及范围由原先的弱势儿童及家庭扩展到全体儿童和家庭,教育向前迈了一大步。2003年,为完善儿童服务体系,英国政府出台“每个孩子都重要”规划,直接促进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的提升。2008年,英国政府颁布《儿童早期奠基阶段》,为国内所有0—5岁阶段的幼教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了一套关于儿童学习、发展和保育的统一标准。2010年保守党和组建联合政府,为提高教育质量,除了继续坚持“确保开端”计划,对一些具体问题也推出政策法规,如设立“教育部”,全面负责19岁以下青少年的服务与教育;采取措施消除教育不公平现象和管理中的官僚主义;提高教师任职标准,加大在职教师培训力度,加强与家长的联系等。2015年,教育标准办公室对学前教育质量做了一次整体评估,公布了《英国儿童保育的最新检测结果》。结果显示:“优秀与良好的学前教育机构比例达到85%,且区域差异较小”。[3]可以说,目前英国学前教育得到了高质量的普及。

(二)机构完备多样,财政支持有力

英国学前教育发达,教育机构完备且类型多样。不同于我国单一线程的托儿所与幼儿园,英国学前教育机构呈多样化结构,主要有非营利性的公立幼教机构、需要接受政府监督的幼教机构和符合标准的独立管理幼教机构。这些机构有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与寄宿制之分。除了常规的进行保育和教育的保教机构,英国还有“特殊教育中心”“亲子中心”“机会团体”等机构满足不同人群需要。在国家层面上,英国政府还设立“儿童教育标准办公室”,它独立于教育部和劳动技能部之外,作为全国教育与督导机构专门制订统一的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并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检测。所有通过儿童标准办公室质量评估的幼教机构,都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英国政府重视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一方面直接拨款于一些幼教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对地方政府二次拨款,再由其发放经费。从1995年英国政府公布7.3亿的“儿童凭证计划”,到2004年的《儿童保育十年战略》,再到2007年的《儿童计划:构建更加美好的未来》,英国政府教育经费逐年递增,由2007—2008年度的77.7亿英镑增至2010—2011年度的92亿英镑。[4]1998年的“确保开端”计划对所有4岁儿童提供免费教育。2006年,此计划又延伸至所有2—3岁儿童,同时增设了4万个保育场所。此外,英国的社会资源充分共享,许多博物馆、美术馆对幼儿免费开放。

(三)独具特色的差异教学观

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对学前教育非常重视,都肯定学前教育的基础地位,强调环境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力求学习内容的综合性,也充分肯定教师与家长的合作等,但是英国学前教育区别于他国最显著的教育理念是在儿童中心观和发展主义观上的差异教学观。学前教育要基于儿童个体需要和兴趣,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性,因此,以研究儿童个体差异和支持儿童多样化学习为核心理念的差异教学观,不仅是英国学前教育的基本观念,也成为英国学前教师必备的关键能力。[5]英国学前教育的差异教学观不仅反映在其教育部颁布的学前阶段《框架标准》中,也反映在其教师标准中,从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评价中都可以看到相关规定。英国的学前教师已普遍具备了解儿童学习、发展差异,并据此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

(四)效果显著的保教一体化改革

在教育民主化和终身教育思潮的理论背景下,加之诸多社会因素,20世纪末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学前教育改革浪潮。英国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就是保教一体化改革。英国的保教一体化改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四个方面。三个阶段即萌芽期(二战后—1996)、制度确立期(1997—2008)和巩固期(2009—至今)。[6]四个方面包括:①制订颁布的政策法案。萌芽期颁布的《巴特勒法案》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制度确立期颁布的《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使改革有了统一标准,而巩固期则是对之前政策措施进行改善修订并实施。②行政管理部门的整合。在中央层面,改变1998年之前保育与教育管理部门分离的状态,组建教育部,由儿童与青少年部负责学前教育;在地方层面,逐渐加强职能部门与私立部门、自愿团体和其他公共团体的合作;在园所层面,则是设立一些新的保教机构,如“确保开端中心”“儿童卓越中心”“联合保育中心”等来满足保教一体化需求。③统一保教内容。《基础阶段课程指南》的使改革有了统一标准,使保教内容更加具体,更符合幼儿身心发展。④统一保教师资队伍。其改革主要内容是入职资格的提高、保教人员培训的加强以及均衡保教人员待遇和师幼比例。除此之外,英国政府还增加了保教费用的投入并鼓励社区与家庭积极参与。目前,英国初步形成独具特色的学前教育模式,成为世界上学前教育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

(五)良好的师资队伍建设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不仅反映在入职前的把控,也反映在在职培训中。主要举措有:①严格入职标准。1998年,英国国家教育培训署实施“入职档案”制度,其中规定新教师必须参加三个学期的入职培训。2006年,学前教育专业标准(EYPS)出台,这是对学前从业者高水平专业标准能力的认证,要求从业者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有实践的经历。2013年,启动“幼儿教师计划”,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教师入职标准。②规范培养机构和路径。英国的学前教师均由教育部门认定的高等学校和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教师必须持证上岗。从2012到2015年,英国教育部指定8家组织机构提供EYPS服务。同时,采用新方法对教学机构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对所有的培训机构进行年度质量审核,以确保高质量的培训和评估。[7]③培训中重视教育实践。英国学前教师培养注重理论联系实践的原则,其出台的许多文件都对教师的职业技能提出规定和要求,如《教师职业教育改革》《英国合格教师专业标准与教师职前要求》等。英国的教育实践时间充足,形式多样,管理模式先进,实践内容充实丰富。④多样化的资格证书。英国学前教师资格证书多种多样,主要有:NNEB、PLA、CERT ED、CCCE、DCCE等。[8]

二、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推进学前教育立法进程,加强财政支持

英国学前教育的蓬勃发展依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以及政府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大力支持。我国自建国后才开始进行教育立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即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全国性的立法文件中,诸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虽然较为翔实完备,但是也必须根据发展中的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问题不断完善,如对保育与教育工作、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环节以及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等进行改进。地方性文件则要改变过去“收发式立法”“模仿式立法”“公文式立法”等不良现象。[9]同时要确定各级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改变执行方式不合理、执行不力的做法,切实做到教育公平,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和教育质量。英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充足稳定且有法律保障。相关资料显示,近10年我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GDP比重长期维持在0.03%~0.05%之间,而欧盟国家的学前教育经费占其GDP的比重为0.5%,相当于中国的10倍。[10]英国的《拨款法》保障了学前教育经费专门单列,这种财政投入的方式可靠、规范,不仅促进了英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未制订出台有关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门法,因此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的长效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益普惠”程度。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质量保障体系

提高教师质量是提高我国学前教育整体质量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学前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随地区和经济差异呈不均衡状态,应学习借鉴英国发展经验,探索具有中国国情,兼顾地区差异的师资建设方法。①教育立法,设置学前管理机构。②做好入职前的教师培养和任职资格审定工作。③保障培训经费,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精准培训内容。④实践反思与督查评估相结合,促进教师职业发展。构建良好的质量保障体系,除了政策的保障,财政的支持和师资的建设,还要做到以下两点:①最低质量保障与质量发展并行。最低质量保障即是要确保教育公平,学习英国“确保开端”计划,根据我国目前国情,需要向经济落后地区进行政策和财政倾斜,保证每一个儿童都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质量发展是要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全面发展。②完善质量评估机制。评估要针对三个方面,一是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估,二是对教学内容的评估,最后是对儿童发展的评估。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估要做到科学规范、长期稳定;对教学内容进行评估的前提是要制订课程标准,统一质量标准,落实教育督导;对儿童发展的评估则要深入研究中国儿童发展规律与特点,从智育、群育、体育、美育等多方面入手,制订相应标准,科学进行评价。

(三)探索符合国情的“托幼一体化”模式

英国的学前教育通过“保教一体化”改革,在制度和师资上逐渐趋向统一,在行政管理上实现保教合一,在服务上实现了家庭和社会的全面参与,最终促进儿童全面发展。近年来,为改变0—3岁和3—6岁阶段儿童教育脱节和保教分离状态,在尊重早期儿童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我国推行实施0—6岁儿童“托幼一体化”教育。但是目前我国的“托幼一体化”进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多部门管理造成的责任交叉,托幼执行标准不全面等。深入研究英国“保教一体化”改革,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将有助于我们认识与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托幼结合模式。

参考文献:

[1] 刘炎,史瑾,潘月娟.世界学前教育排名比较研究及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13(2):1-8.

[2] 沙莉,庞丽娟,刘小蕊.英国学前教育立法保障政府职能的背景与特点研究[J].教育科学,2008(4):92-96.

[3] 丘静.英国学前教育的高质量普及[J].幼教365管理,2016(10):32-33.

[4] 赵金萍,曹能秀.2001年以来英国学前教育改革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15(4):157-159.

[5] 霍力岩,胡恒波.英国学前教育标准中的差异教学观及其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7(4):27-33.

[6] 陈宁.英国学前教育保教一体化改革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3.

[7] 曹能秀,田静.近十年来英国幼儿教师职前教育改革探析[J].全球教育展望,2014(1):65-67.

[8] 张莉萍.中英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的比较分析及启示[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75.

[9] 王晓菲.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5.

[10]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儿童发展报告2017:反贫困与儿童早期发展[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8.

作者:吴峰 刘栋 李梅 单位:淮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