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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在工作过程中,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或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最终导致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界定
(一)会计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会计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2)对审计制度体现出真正的尊重
那种认为审计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证”或者“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审计报表中存在的不实陈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证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故障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仍然不足以提供绝对的保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尽管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来讲处于信息弱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审计者仍处于主导或者优势地位。如果采取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则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让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已履行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会计的高度期望和高度信任是导致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会计工作的需求不断加大,同时人们对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的质量也越来越重视。但同时由于社会大公对会计行业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社会大公对会计提出了许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利益集团和报表使用者希望会计能查出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所有违法行为和问题,而事实上这混淆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由于受成本、审计方法、审计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会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违法行为和问题是不可能的。所以高度期望和高度信任是导致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主要社会因素。
(二)经济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工作的需求不断加大,但同时会计行业竞争也越愈演愈烈。一些会计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丧失了自身的职业道德。而一些会计事务所为了争夺客户、提高业务量、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同时由于我国的审计费用比国际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门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为了生存和发展注册会计师不得不降低审计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可想而知。
(三)环境因素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会计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化,股权过度集中,监事会、董事会或由内部人或大股东控制操纵,从而给操纵利润、粉饰报表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样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的公司内部控制容易导致公司内部控制的低效和松散。公司由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这样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如同虚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计默许上市公司造假,迁就上市公司,这几乎成了一种默认的行规。会计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环境,会计很难独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是造成会计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会计环境也在不断改变。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而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