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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杜拉在1965年做过一项关于观察学习的经典实验,目的是了解两个主要问题:
(1)儿童是否不管榜样(即作为实验对象的被观察者)是受到奖励还是惩罚,总是会从榜样那里习得攻击性行为?
(2)儿童看到榜样受到奖励是否比看到榜样受到惩罚会更多地自发模仿所看到的攻击性行为?这项实验将4~6岁的儿童分为两组。儿童在电影中看到一个成年男子演示四种不同的攻击性行为,但在影片快结束时,一组儿童看到的这个成人榜样受到另一个成人的奖励(那个人说“:你是一个强壮的冠军。”);而另一组儿童看到的是这个成人榜样受到惩罚(另一个说“:喂,住手!我以后再看到你这样欺负弱者就给你一巴掌!”)。接着让儿童进入一间游戏室,里面放有一个同样的充气人以及这个成人榜样使用过的其他物体。结果发现,电影里榜样的攻击性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奖励或惩罚),是儿童是否自发地模仿这种行为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看到榜样受奖励的那一组儿童,比看到榜样受惩罚的另一组儿童,表现出更多的攻击性行为。(364-365)这一实验结果,是否意味着看到榜样受奖励的儿童比看到榜样受惩罚的儿童习得更多攻击性行为呢?为回答这个问题,班杜拉又做了一项延伸实验,在这两组儿童看完电影回到游戏室时,以提供糖果作为奖励,要求儿童尽可能地回想起榜样的行为,并付诸行动。结果表明,这两组儿童在模仿攻击性行为方面没有任何差异,即都能精确地显示出榜样的四种攻击性行为的顺序。因此可以说,榜样行为所得到的不同结果,只是影响到儿童模仿的表现,而对学习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在榜样受到惩罚的条件下,儿童同样也习得了这种行为反应,只是没有同样地表现出来。班杜拉的上述实验研究表明,惩罚对降低有些问题行为比较有用。“尤其是当学生几乎没有什么动力去改变行为时,惩罚就较为有效”。(328)当惩罚看起来是减轻危险反应的唯一可行的方法时,惩罚的害处可能要比让儿童自身发展下去产生的后果要小些。因此,许多心理学家和教育工作者认可适度惩罚的观点,主张尽可能采用移除式惩罚而少用施予式惩罚,以此来减少惩罚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同时应将惩罚和对适当行为的奖励强化结合起来,通过惩罚的负强化效应而发挥其教育价值。(186)
二、惩罚在学校教育中的应用
(一)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
具有积极目的(因此而不失其教育性价值)的惩罚应当具有相对明确的使用范围,因为并非所有的不良(非期望)行为都可以通过惩罚而收其效果。作为教育手段的惩罚应当具有两方面的涵义,就其消极层面而言在于禁止某种不良行为,就积极层面来看是在于诱导良好行为。两者不可或缺,否则就失却其实施的本义和价值,变成单纯的管理甚至惩治。经验告诉我们,惩罚似乎是改变不良行为的最为简单有效的措施,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有很多教师就是抱着这样的错误观念并付诸实践,从而导致我们的学校教育中存在着大量无法达到有效抑制、消除不良行为预期目标的惩罚方式,也就是说无效的或者不当的惩罚。从所施惩罚物划分的角度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这几种:身体惩罚(体罚)、心理惩罚、布置额外作业、拖延下课或课后留校等。从惩罚过程的行为分析角度,主要有滥用教师权威的惩罚(包括对由于教师失职行为而引起的学生不良行为的惩罚和出于报复目的的惩罚)、违反逻辑结果的惩罚、情绪化惩罚、惩罚尺寸失度(包括过轻惩罚和过重惩罚)以及惩罚对象错误和选错惩罚物(心理学上是指能够减弱不良行为的操作结果)等。这是我们应当予以重视和避免的。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及学校基于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在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置时,其拥有的权责是不等同于监护人的。那么,对于什么样的不良行为,教师应当给予惩罚,而对于哪些不良行为,又不必给予惩罚呢?下面只是一些不完全的列举分析。
1.对于那些属于违反校规班纪和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如撒谎、偷拿东西、考试作弊等行为,如果学生明显知道这样做是违反规则和错误的,自己又能够遵守,却不顾后果而为之,就表明他具有明知故犯的过错,对于这种行为可以给予惩罚。
2.对于属于学习方面的不良表现和个人生活中的非期望行为,应以引导和强化为主,一般不要采取惩罚的方式。每个学生基于不同的家庭环境和个体差异,后天努力及客观条件悬殊,导致彼此差异,不可能都像学校要求和教师期望的那样作出反应。因为某些不良行为是早先就已形成了的,难以期望其在短时间内作出改变,而某些正确行为的习得是需要必要准备的。对于那些有特殊需要的行为问题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并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学校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士或者校外心理学家进行干预、矫正。
3.对于属于学生情绪反应上的不良行为,一般不宜采取惩罚性教育,因为这样做非但不能消除问题行为,反而可能引发更强烈的情绪反应。对这类不良行为,应当先杜绝引起该学生此不良行为的强化物,再以正强化为基本干预方法。
4.对于初次出现的意在引起教师或同学关注、危害轻微的学生不良行为,教师可以采取忽视或者强化期望行为的做法加以应对,最好不要采取使其目的得逞的惩罚措施。
(二)实施惩罚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否给予惩罚、何时给予惩罚以及如何给予惩罚,诸如此类的问题即使在行为心理学家内部也存在很多争议。那么,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实施惩罚时应注意些什么,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1.惩罚保留原则
也就是说,教师应以正向强化为基本原则,尽量避免使用惩罚来矫正行为,而是通过奖励等方法增强与目标一致的期望行为。那些赞同使用惩罚的行为理论家们也同意这样的观点,只有当强化不奏效时才考虑使用惩罚。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首先向他建议能引起其兴趣的替代行为。除非不得已,一般保留采取惩罚的措施。(525)例如学生甲嘲笑同学是笨蛋。班主任老师本来可以罚他站在角落处反省自己为什么嘲笑别人,可是这位教师并没有这么做,她知道甲生这么做,只是为了满足他在同学面前的表现欲,而甲生在科技能力方面又很强。下课后她把甲生单独叫到一边,和他共同设计了一个科技项目。当他完成这个任务后,老师就让他在班里展示其成果。这种做法,既纠正了学生的不当行为,避免因为惩罚而带来的不良后果,还可将学生从消极榜样转变为积极榜样。
2.及时性原则
即在不良行为出现或者非期望事件发生后尽快地施以惩罚物,这时收到的效果最佳。如果延迟惩罚,则在惩罚之前发生的理想行为会受到惩罚物的影响而减弱。一旦教师认识到有必须加以惩罚的不良行为出现,就应该立即给予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惩罚对该不良行为的抑制效果。
3.正当性原则
首先,教师应当出于教育的目的,根据既定而明确的规则处罚有过错的学生。任何将惩罚作为报复手段的做法都是应当被绝对禁止的。在实施惩罚时要确保被惩罚的学生知道他的哪种行为受到处罚以及为什么受惩罚。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你明白他为什么受惩罚,学生自己也就明白为什么受惩罚。其次,教师应当确保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惩罚是合适的。即确保采取的惩罚措施是针对其不当行为并且是适当有效的,不会有副作用,除非其副作用相对于不良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要根据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应当施以怎样的惩罚,惩罚实施的强度要与受处罚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成比例,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久。过分宽容或者过分严厉的方法都不会有效地消除错误行为。可以采取分级处理、渐次惩罚的方法,并考虑给将要受处罚的学生提供选择不同行为的机会。例如,LeeCanter就主张对待错误行为应该有不同程度的惩罚水平,而且课堂管理中惩罚的等级不应该超过5个。(357)在进行惩罚时,应当考虑学生心理需求上的个别差异,要尊重学生的尊严和人格,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心灵伤害,严禁体罚和侮辱学生。
4.最低伤害原则
在教育中实施惩罚往往会导致一些消极的后果甚至是危害。如激起受惩罚学生的情绪行为,造成学生逃课、掩饰行为和对教师的疏离,导致攻击行为增加,失去自尊和心灵伤害等;过度惩罚或者经常性地实施惩罚有可能引发制约现象,容易使得与惩罚有关任何刺激变成制约惩罚物。因此,当教师必须抑制一个不良行为时,应选择一个比较温和的又能阻止将来的不良行为的惩罚方式。比如当教师通过忽略、说理、给予脸色的方法能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时,就不要采取警告、批评、叱责的方式;对于某些不良行为,可采取私下实施惩罚的方式,既可以消除引起班级同学的注意的可能性,还能避免学生在大家面前感到尴尬或羞辱。
(三)关于教师实施有效惩罚的几点建议
鉴于惩罚的种种弊病以及由其可能带来的许多副作用,教师对于惩罚应当采取一种“不得已而用之”的谨慎态度。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方法,是一项技巧,也是对教师专业素质的一种考验和挑战,需要充分运用教师的教育智慧。在实施惩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教师应当清醒地认识并让受惩罚学生认识到
惩罚针对的只是不良行为而非学生本人。因此,任何会导致伤害学生自尊心、降低其自我价值感从而造成学生心灵伤害的惩罚措施,都应当不用或尽量避免使用。
2.教师必须结合具体个体和情景
深入分析造成学生某种不良或违规行为的原因和动机,然后考虑是否有必要施以惩罚;如果需要,再考虑选择适当而有效的惩罚方式。
3.对惩罚的解释与说明
对于某种不良行为,一旦确定有必要加以惩罚时,教师就必须明确告知学生实施了哪项被禁止的行为,违反了哪一项规则,造成了什么样的具体后果(比如干扰了同学的学习,威胁到其他同学的安全和自尊、或者是损害了学校的财产等),从而向学生传达这样一个信息:之所以对这一行为实施惩罚,是因为它已经超越了可接受行为的界限。对惩罚的解释和说明,既使被惩罚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而容易接受这一惩罚,也让其他同学明白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4.教师在应对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时
应尽量保持平静、克制和理性,以避免受其个人主观成见和消极情绪的干扰而出现过激反应,进而引发不当惩罚。
5.对不良行为的惩罚必须与对良好行为的奖励强化相结合
方能收其教育之功效。相关研究和大量的事实都表明,当可接受行为同时被强化时,对不良行为的惩罚会更有效。(331)而且,通过强化期望反应、惩罚非期望反应,可以向学生传递“行为是能够改正的”的积极信息。例如张三在校表现不佳,常出言不逊地顶撞老师,为此几乎成了教导处的常客。这时教育他最好的办法不是如何指出他的错误,而是强化他表现良好的一面。
6.对受惩罚学生保持关注
以监控和评估惩罚的有效性,必要时调整或改变教育措施。如果一个给定结果(惩罚)不能降低它所要惩罚的反应(即不良行为),那么这个结果对于被“惩罚”的学生来说就不是让其厌恶的。事实上,这种惩罚有可能是一种强化。这时,需要教师调整自己的判断并改变其教育策略。
7.在必要时
教师应当与家长做好沟通、交流,以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并要求其在校外给予配合,做到家校在教育目标上的一致,形成教育合力。单纯的“请家长”的惩罚方式,往往无助于学生不良行为的改变。
作者:陈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