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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纳税风险的原因
(一)曲解纳税义务
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普遍通过账务处理配合法人调整纳税,主观上认为纳税义务由账务处理产生,与企业经营过程无关。从税收法律关系视角思考,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可见,企业纳税义务由企业经营过程的法律事实决定,财务人员的职责、作用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事实正确核算、报缴税款。账务处理调整纳税无法改变纳税义务,反而会加大纳税风险,造成企业偷税。
(二)税法与税收政策难于掌握
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政出多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繁多,企业要应对国、地税两套征纳系统,又因为对同一方面的要求在国、地税规定标准不同,导致纳税人很难正确划分业务类型、选择正确计税方法。加之,税法多处界定不明确,导致财务人员很难准确理解把握,造成依据失真的会计信息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准、税率选择不当、使得税款计算错误。现阶段,我国不具备推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政策体系,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为法规中零散列示条款,形式为通知或补充规定。多数政策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制定的临时规定,调整频繁,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稳定性,透明度低,导致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对国家及地方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不能有效运用到实际中。
(三)会计制度与所得税税法间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间的差异,在小微企业经常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小微企业财务人员为弥补资金短缺,在实操中普遍不按照相应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人为调节利润实现时间,拖延纳税。如在账务处理时随意计提准备金,通过调低会计利润减少预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据以不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进行纳税调增申报。依税法规定,企业缴纳年度所得税总额不变,一旦改变预缴时间,同样要缴纳滞纳金。二是为避税、减少工作量,小微企业财务人员普遍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因此,导致虚增企业利润与资产。如大量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导致利润超额分配。即便计提折旧,在计提折旧时,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大多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折旧以避免纳税调整,这样操作不免会丧失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
一、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保障不足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一、企业网站运营模式
第一,根据企业类型与特点创建企业网站。一般企业网站都有着宣传的功能,但小微企业应首先审视自身的特点与需求,将企业网站设定为企业形象展示或是企业商品服务的在线交易窗口,据此进行网站创建策划。同时,结合企业的LOGO、理念、宗旨确定网站的风格和主色调,给网站用户呈现视觉体验。第二,研究行业核心关键词优化网站结构。小微企业的名气不如大型知名企业,通常用户并不知晓特定小微企业的存在,若要使得普通用户锁定自身,小微企业便需要在搜索引擎中排名位置领先,才能得到关注,因此,小微企业网站的SEO优化(即搜索引擎优化)必不可少,在网站建设中研究行业核心关键词、优化网站结构,在搜索引擎中获得良好排名。第三,更新产品服务信息传递最新资讯。企业网站结构搭建之后,网站内容应该随着产品服务信息的变化进行实时更新,只有不断填充新鲜内容才能有效吸引访问者,促使用户持续关注以及增加访问量,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网站在搜索引擎中排名提前。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然而,自行建站对大部分小微企业而言,营销成本高、营销效果低,这些弱点促使了小微企业对知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需求。所谓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独立于买卖双方,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交易、支付、配送等买卖服务的网络商务平台。入驻资费是小微企业首先关注的问题,表1列出了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的入驻资费情况,尽管像天猫、当当、一号店等入驻资费相对较高,但像淘宝、亚马逊等门槛低,且这些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上涉及到各个行业领域,小微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另一方面,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有种类之分,大概可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客户)、C2C(客户对客户)、O2O(线上对线下),小微企业若要有效营销,应根据自身营销对象和行业类别选择相应的种类。首先,B2B商务方式,一般生产型的、提供原材料的小微企业以及行业特色鲜明的垂直类企业可以入驻此类B2B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慧聪网、商机网、万国商业网等等,这些网络平台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基本的商业信息和外贸交易等支持,还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和融资服务。其次,B2C商务方式,这是企业直接面向普通客户,偏向零售业,代表平台有综合性商城天猫、百货类商城京东、当当、亚马逊等等,规模较小的经营直销产品的小微企业可选择这类平台,不仅可快速扩大业务交易范围、降低交易信息成本、缩减流通环节。第三,C2C商务方式,这种方式是客户关系营销,商品信息直接推送至消费者,包括淘宝网、拍拍网等,通常是经营底端产品的微型企业选择这一方式。最后,O2O商务方式,即线上对线下的营销关系,通过打折促销、服务预订,将线下商品信息推送至消费者,主要有拉手网、聚划算、美团网等,对于拟进行促销活动的小微商户可通过该平台消息,从而将拉手网等线上的用户转化为线下用户。
三、移动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所谓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主要是指手机、掌上电脑等移动通信设备与无线网络技术结合而成发生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采购、营销、购买、支付、服务等交易过程。目前手机普及率大大提升,这使得小微企业进驻移动电子商务平台更有营销效用。典型的如微信,微信推出了二维码扫描、公众平台、移动定位、移动支付等具有实用性的营销功能,不论何种类型的何种规模的小微企业,均可以利用微信进行移动电子商务运营,注册公众账号、推送产品服务信息、推广品牌文化、发送优惠信息等。另外,各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纷纷开发移动设备中的应用软件,利用无线网络随时随地为小微企业的商业活动创造条件。移动设备中电子商务软件应用,微信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在此以微信为例,分析小微企业在移动电子商务中的运营模式。由于小微企业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推广以用户的关注为前提,即要得到用户的许可,小微企业才能开始进行营销,那么小微企业应当采用精准营销的运营模式,对用户进行分门别类的划分,对不同类别的用户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而且微信推送的内容必须以质量取胜,引起用户的兴趣和共鸣,才能使用户持续地关注并转化为实际购买行为。本文探讨了小微企业电子商务运营的一些方式、路径,小微企业只有寻找适合自身特点与需求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注重质量、创新营销,才能使自身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达到盈利的目的,提高竞争力。
作者:夏俊鹄 王琳 单位: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1.合理引入民间资本介入中小微企业
由于VC/PE发债门槛高、募集有限,因此,VC/PE发债存在的主要问题导致其难以成为主流募资模式。相反,激活民间资本,可以助推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闲置资金高达10万多亿元,更有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而中小微企业、工商个体等却融资困难。反差强烈的供求矛盾,以及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系列政策推动,湖南省“中亿佰联”应势而生,为民间投融资双方架起了一座“金”桥。该种模式具有安全可靠、灵活高效、互利共赢三大特点。确保以借贷双方合法、有效的抵押程序来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创立了一套严密的法人客户信用调查体系,帮助民间富余资本安全、合理地流入市场;采取十分灵活高效的方式,一般三日内为“借贷”双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以解决个体户贷款难之又难的问题;以坚持“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合法利率”之原则,长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产抵押和信誉管理。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担保机构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担保机构,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需要由国家出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为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以增强其融资能力,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稳定健康增长。同时,也可以建立由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财政担保具有资金来源稳定、依托政府信用等较多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财政担保可以剔除传统行政管理对资金供需双方的不当干预,并将财政直接投入转变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成立独立核算或成立依托政府某一部门的农业担保机构,或者由政府提供农业担保资金成立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委托其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和开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3.搭建信息平台与融资平台以在银行和企业之间牵线搭桥
各地政府在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服务企业发展同时,努力构建适合企业投资和发展的环境,重视向大企业提供服务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联合发展,提高融资能力和资信水平。政府还要通过搭建信息平台,一方面将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提供给银行,另一方面将银行的金融产品推介给企业,让银行和企业双赢,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政府也要积极搭建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可以尝试建立以财政资金主导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加快区域中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建设。
4.切实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