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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互联网创新下的农业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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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互联网创新下的农业法律保障

互联网的兴起和盛行带动我国经济贸易逐渐向网络化、信息化方向发展,人们通过互联网查询商品信息,并在网上达成交易,使商品交易过程变得简单便捷。顺应时展,农业互联网经济迅速崛起,消费者通过各类渠道购买所需农产品,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便利快捷的生活方式。但我国农业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对有关农产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够完善,不利于农业互联网市场的规范管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转型发展进程。农业是我国立国之本,农业发展状况及其未来发展趋势与每个人民息息相关。我国作为农产品生产与消费大国,在农业生产管理与农业贸易交流方面经验颇丰,农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模式的健康运行依赖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一书着重阐述农业贸易生态化发展趋势与意义,详细分析建立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法律保障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我国农业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建议,该书内容全面,专业性强,对我国研究互联网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建立农业互联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中国地广物丰,农产品种类多样,但我国农业贸易始终存在产品信息不足、农产品销售渠道窄、销售链过长等问题,最终导致农产品滞销,造成农民与消费者的巨大损失。自互联网信息技术愈发发达以来,不少农产品经销商通过在互联网上产品信息,增加产品曝光率,扩宽销售渠道,提高销售量。随着农产品电商行业的兴起,农业与互联网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但农产品作为易腐易坏商品,加之网络具有虚拟性,商家与消费者需自行判断信息真伪,致使农产品网络销售模式缺乏保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产品互联网贸易模式的发展。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贸易,我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加强对互联网贸易的管理,但农产品作为特殊商品,产品七天包退等条例与部分农产品易腐易坏的特性不相符,因此,我国急需一套针对农产品互联网贸易的法律法规,规范农产品线上销售模式,促进我国农业的转型发展。从发展农业互联网贸易的意义而言,首先,农业互联网贸易有利于拓展农产品销路,提高农产品销量,从而提高农民收入。农业互联网贸易模式依托信息科学技术与便捷的物流运输,突破农产品地域限制,实现卖家与买家跨区域信息匹配,达成商品交易,减少因销售渠道不畅通,农产品滞销而造成的损失。其次,有利于降低商品成本,真正实现惠农惠民。我国传统农业贸易由农民、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构成,农产品流通过程繁复,商品价格在过长的销售链中不断上涨,以至于出现农民收入低、消费者购买价格高的局面,农产品价格与价值不对等,影响农民生产规模的规划与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农业互联网模式能够有效缩减商品流通中间环节,从而降低商品价格,减少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支出。再次,农业互联网模式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建立沟通桥梁,生产者直接接收消费者最真实的反馈信息,并根据反馈信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近年来我国提倡生态农业发展模式,消费者为了身体健康更愿意选择无公害高品质农产品,农民为扩大销量转变生产方式,减少农药和肥料的使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农产品。最后,农业与互联网的结合有利于优化城乡经济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模式与方向,实现城乡统筹管理。农业互联网还包括农村旅游业、农村民宿业等农村产业,我国城乡发展出现乡村老龄化局面,农业与互联网结合作为新的商机能够吸引大部分年轻人回乡创业,丰富农村产业,提高村民收入,为乡村发展注入科技力量与新的活力,实现农业结构的改革升级。因此,农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模式对农业结构优化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是未来农业发展必然趋势之一,为进一步加快农业互联网发展进程,我国应快速制定与修改相关法律,完善农业法律制度,创造绿色安全的农业互联网贸易发展环境,为维护农业互联网贸易公平公正与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农业互联网法律保障现状

由于农村网络覆盖面积小,设备少,农业规模小,农户较为分散等制约因素,我国农业互联网发展起步晚,得益于便捷的网络科技,农村旅游服务平台、农产品销售平台等农业互联网市场迅速兴起,但相关法律的制定未能跟上农业发展节奏,法律订立的滞后性使我国农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模式出现诸多问题。当前我国农业互联网市场在法律保障方面主要呈现以下三大问题:第一,针对农业互联网的法律较少。农业互联网商品信息多种多样,且更新速度快,但法律从起草到修订最后到颁布周期较长,不适应互联网快节奏发展方式,我国的《农业法》和《电子商务法》也很难兼顾农业互联网市场特性,因此我国在农业互联网方面的法律较少。由于缺少法律约束,不少不法分子进入农业互联网市场,利用法律漏洞,通过虚假信息牟取暴利,损害农业互联网市场上商家信誉和消费者利益,甚至引发商家与消费者的信任危机,扰乱市场秩序,阻碍农业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第二,维权难。在商家与消费者产生利益纠纷时,出现双方维权难的现状,一方面,多数商家与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产生利益纠葛的第一反应不是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利益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开始质疑农业互联网发展模式,不利于商家树立良好的口碑,更不利于农业互联网市场的长久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针对农业互联网的法律明文较少,在法律空白处无法准确界定责任方,且互联网市场缺乏专属维权通道,商家与消费者维权无门,利益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农业互联网市场上的商家与消费者将逐渐减少,从而影响农业贸易的多元化发展。第三,互联网市场监管松弛。良好的市场环境除了依靠商家与消费者的自觉维护外,最重要的是需要一套系统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首先在产品筛选上,农业产品包括旅游业、食品业、手工制造业等,但农业互联网上没有严格的产品筛选制度,对产品质量与入市资格监察不到位,导致市场上商品信息真假混杂,产品质量堪忧,严重打击消费者积极性;其次,商户进入互联网市场门槛低,商家资质不明,不少贪图暴力的商户混入其中,损害消费者利益;最后,农业互联网交易环境缺乏保护机制,商家和消费者信息在交易过程中泄露,导致支付账户和密码被盗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最终阻碍农业互联网市场的扩建和发展。

三、农业互联网法律保障制度建设

《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一书中以保障为核心思想,分别从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两方面探讨针对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相关法律制定与修改,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和农业贸易服务质量,扩大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提升我国产品国际影响力,该书在农业法律保障方面的研究细致专业,经验丰富,为我国农业互联网法律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参考思路。

(一)推动地方立法我国农业具有分散广、规模小的特点,农业互联网市场完全依靠网络监管势必出现监管错漏等问题。伴随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人涌入农业互联网市场,为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农业互联网贸易健康发展,各地方政府应积极制定互联网市场法律法规,形成由点及面的管理格局,推动地方农业互联网法律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地方农业互联网市场的管理,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形成地方产业特色,为该地农业互联网发展奠定口碑基础与实践经验。

(二)完善法律体系针对电商行业,我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针对农产品,我国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条文,但缺乏农业互联网专属法律,现有的法律制度交叉地带仍有较大的空白之处,为农业互联网长久健康发展留下隐患。为打造正规安全的农业互联网市场环境,国家应积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填补农业互联网法律漏洞,及时修改法律法规中不适用以及争议较大的地方,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以便明确商家、消费者与平台第三方权责,减少利益纠纷,营造和谐的农业互联网市场环境。

(三)加强市场监管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外,还应加强对农业互联网市场的监管力度,净化农业互联网市场。首先,政府方面应明文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对准备进入农业互联网市场的商家进行严格的资质筛选,引导村民合法进入农业互联网市场,并定期检查商家营业资格证明,严格施行所订立法律条例,使农业互联网市场更加安全规范;其次,平台方面应建立透明的信用机制,公开展示商家和消费者信用度,督促商家与消费者正确使用互联网平台,并加强市场巡查,及时排查并制止互联网市场中违法现象,增强商户与消费者安全感。

(四)宣传法律知识农业互联网市场中商家大部分是农民,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为推动农业互联网市场法制化管理,应增强商家法律意识,促使商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此,政府可以组织商户学习法律知识,指派专业人员解答商户法律方面的疑问,并对商户进行系统化培训,给予培训合格的商户市场准入资格,提高商家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其次,平台可以每日向商户和消费者推送法律知识,加大农业法律宣传力度,用潜移默化的方式增民众法律意识,带动商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五)简化维权流程针对商户与消费者维权不易的现象,国家和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简化维权流程,切实保障商家与消费者利益。首先,维权程序上,传统维权流程耗时长,花费大,国家可以简化农业互联网市场中的维权流程,缩减维权时间和成本,鼓励商家与消费者利用法律保障自身利益;其次,维权通道上,商家与消费者往往因找不到维权通道而自认吃亏,一定程度上纵容不法分子继续违法乱纪,扰乱市场秩序,对此,平台可开放专属维权通道,并自动存留商家与消费者交易信息作为证据,帮助商家与消费者实现线上维权,平台也可通过线上极速处理维权事件,及时化解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维护平台正常运行。综上,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崛起的时代背景下,农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模式已然成为农业未来发展方向,我国在农业法律上的欠缺严重阻碍农业互联网市场正常运行,《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一书从农业贸易生态转型视角探索农业法律保障机制,该书详细分析我国农业贸易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构建方向,对我国建立健全的农业互联网市场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相结合,推动我国农业改革创新发展。

作者:苏道敬 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