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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持续创新与发展背景下,金融生态圈的构建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但因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具有虚拟性、难控制、违约成本低和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信用风险极易产生。因此,文章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生态圈进行刻画,并结合该生态圈特有的运行机制及特点探讨圈内信用风险的生成原因,拟从内外两个层面四个视角提出防范对策,以求在监管该生态圈内信用风险方面能做到有的放矢,为维护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信用风险;生成原因;防范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事件频发,典型的就是P2P平台的“跑路”事件,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其中出现“跑路”事件的平台成立期限最长的也不超过3年。任全民(2017)指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依旧难以绕开所有金融业面临的难题,即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国内互联网金融业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然在防止信息不对称、降低信用风险上,与传统金融业相比尚没有优势,这从根本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除此之外,由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认知的缺少,再加上对风险缺乏有效的识别和监管手段,由风险失控所引致的各种意外事件也变得层出不穷,尤其是信用风险方面的问题,不仅给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更给大量的投资人以及相关各方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甚至产生了较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2015年,AndrewB.Whinston、ShaokunFan指出,在过去20年中,信息和通信技术使金融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这表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而信用管理必将成为网络金融市场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刻画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将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放置于一个具有结构特性的生态系统中进行研究,探讨该生态圈内信用风险的产生原因,并据之提出防范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信用风险的对策,意在打造出一个平衡稳定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以期更好地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互联网+”行业以及金融业的发展进步,追求互联网甚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与社会和谐安定。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刻画
生态圈本是自然科学的研究范畴,商业领域对其研究相对较晚。1993年,穆尔(JamesMoore)在《哈佛商业评论》上第一次提出“商业生态系统”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完善后,众多学者在商业关系构建中将“生态圈”发展成了一次革命。商业生态圈包含金融生态圈,而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又可看作是金融生态圈的一个子集,这种层层包含归属的关系更加突出了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核心地位,其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对象。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生态系统或商业生态系统,但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内涵还没有统一的表述。从系统论层面来看,一个理想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必然是生机勃勃的,生态圈内各子系统之间紧密联系、和谐共存、良性互动、高效运作,共同促进金融经济健康持续科学发展。它体现着公平、高效、动态平衡的概念,并最终将指引互联网金融业走向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道路。陆岷峰等(2016)提出,互联网金融生态包括互联网思维、网络技术和金融服务三个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一定内在运作机制、外在竞争环境的生态群体。生态内部的众多主体在我国独特的经济、政治和信用制度水平下相互作用形成了动态的平衡系统。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包括金融生态主体、生态环境和生态模式三大部分,它是由金融生态主体之间、金融生态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所组成的生态链,这个生态链与金融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生态圈内部各主体既竞争又合作,主体与环境之间也相互影响,并且在该生态圈内同样遵循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则。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资金供求双方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等;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包含内外部两种环境,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支持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软硬件环境和条件等,主要包括渠道与介质、基础设施、丰富的应用场景,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科技水平和法律制度等外部条件。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能极大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压抑性的环境则可能形成制约或者激发主体的边缘行为。互联网金融生态模式是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运营模式,它是生态主体之间、生态主体与环境之间产生联系的中介,现有的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众筹、互联网理财和P2P网贷等。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生态圈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圈内动态平衡机制的建立需由三方共同参与,任何一方的缺失或者“失职”,都将破坏它的生态平衡。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运行机制
首先,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在竞争中促进彼此发展。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前进步伐愈发快速,在此情况下,不仅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企业竞争也日益激烈,例如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与众筹平台等出现明显的同质化问题。另一方面,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始走向合作共赢的道路。同质化的竞争使得圈内“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则得以体现,这既有助于优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也将大大增进生态主体间的和谐关系。其次,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与生态环境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产生的诸多问题(例如p2p网贷的“跑路”现象、平台准入门槛较低)警醒着环境建设者既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内部的渠道与介质、基础设施等多方面的内部环境,又要使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顺应社会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科技水平和法律制度等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内生态环境的规范与健全能够有效抑制圈内生态主体的不良行为,并且可以为生态主体间的业务进行提供保障,从而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业务的开展、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平衡发展。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运行机制,这正是保持互联网金融生态活力的重要条件。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信用风险的生成原因
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协定后其中一方未履行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其特点为潜伏性、累积性、以及破坏性,而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因其具有虚拟性、难控制、信息不对称和违约成本低等特点更易产生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市场相比,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内各主体的业务进行一方面要依靠平台提供支持和主体自制,另一方面还需要外部政府的监管和社会征信体系的保障。所以本文将针对引发其产生信用风险的原因从内外部两个层面、四个视角进行分析。
(一)内部层面
1.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一直都是金融行业发展、创新的必然要求,而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内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之间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信息获取不对称将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圈内各平台企业一直倡导为生态主体间业务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与真实公正的平台,但真正能做到的寥寥无几。大多数平台对于信息的披露并不主动,甚至应当披露的消息也怠于公示。有的平台甚至连资金募集的项目名称、借贷主体名称、借贷金额都鲜少公布,平台出借资金的回款时间、数额、违约率更是难以知晓。我国当下互联网金融平台还未建成一个有关行业信息披露的标准或机制,对于以提供虚拟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极易引发信用风险。2.非法集资、欺诈行为的存在由于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内参与主体较为广泛且复杂,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平台对企业信用评级水平不高和平台准入门槛较低的缺点,怀着非法集资或欺诈投资者的目的而参与平台交易。这类企业往往在进入圈内平台的一开始并没有充足的准备金,通过欺骗圈内消费主体、大肆宣传引资,一旦经营不善或在筹集到一定资金后便立马卷款出逃。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4月,全国网贷平台企业数量累计已达6114家,其中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1877家,问题平台企业多达4237家。这样的不良氛围将在无形中扩大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内的信用风险。
(二)外部层面
1.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在2015年之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的监管缺乏法律性的明确规定,对整个行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等缺乏规范,对其应该遵循的准则也指导不力,导致很多平台出现停业、跑路等恶性问题,造成投资者的大额损失。现今,基于传统金融行业而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已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虽然网上支付管理体系已初步建构,但在二维码支付、扫脸支付等更为新兴的领域,仍然存在许多监管上的空白。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不可控性加大了政府与圈内平台对各参与主体违约行为的惩罚难度,再加上缺失完备的监管体系和严格的惩罚机制,就会使得资金需求者主观违约(“跑路”)的意愿逐渐增大,从而导致违约行为。2.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备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程度影响互联网金融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取向,进而影响当事人的自我约束力。高度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令故意违约者寸步难行,从而迫使其恪守信用,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会使互联网金融当事人怀有侥幸心理,为追求违约收益而故意违约。假如征信体系尚未覆盖互联网金融,会给互联网金融当事人一种暗示,即违约可能获得额外收益,而完全履约可能不合算。此外,我国目前不具有完备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缺少足够的客户信用评价数据,圈内主体信用意识也较差,加之监管机构对个人的征信系统建设工作不到位,使得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很难对借款个人及机构等主体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实,企业亏损和违约失信现象因此产生,信用风险也随之扩散。
四、防范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信用风险的对策
鉴于前文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信用风险的生成原因是从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政府和和社会四个视角展开的,因而本部分也将有针对性地从这四个视角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内部层面
1.互联网金融平台要致力于信息披露与技术创新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生态圈内业务开展的基础,必须充分履行其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弥补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具体可以分为四点,一要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披露,具体为收费项目、运行规则、经营详情以及其他与投资者相关的信息。二要建立专门性的信息披露机制、利用信息工具之外的手段,来解决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缺失问题。三要加快培养复合型技术人才步伐,及时优化平台的网络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企业信息披露的主动性。最后,要在充分把握市场需求的基础之上,注重与客户的沟通交流,传达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现象。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质审核与行业自律首先,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要负起制定互联网金融运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的责任,通过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减少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内的企业非法经营事件,对各企业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完善信用评级机制,提高企业进入圈内平台的门槛,降低企业非法集资、恶意欺诈的可能性。其次,要制定明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标准、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退出机制,建立多层次、低成本、高效率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内各行各业的自律和规范,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以行业监控警戒企业自律。保证圈内各企业规范运行,坚守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外部层面
1.政府要做好立法与监管工作维持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动态平衡运行的关键是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需要一个公开、公平、公正,能够科学规范圈内生态主体行为的规则和法律来保障。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金融法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既有促进作用又有制约作用,监管者必须充分利用好金融法制这把“双刃剑”。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信用风险的防范工作应把新的金融形态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与法律制度,结合实际对监管手段及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与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生态圈这个系统的监管应着重于事前对圈内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事中建立风险行为追踪机制和事后严惩,建立多部门法定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企业自身风控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约束生态主体的违约行为,致力于违约率的降低。2.完善社会网络征信体系与信用意识建设关于互联网金融生态的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李冬、杨峙林(2017)指出,要结合商业、司法、设备、银行和社会信用以及网络系统五个层面进行信用建设,完善社会网络征信体系。针对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缺失的问题,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此外,我国当前的信用环境整体上并不理想,信用意识较为淡薄,诚信文化欠缺,所以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内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和风险预警制度,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征信体系与信用评级,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引导互联网金融当事人形成正确的信用行为取向,提高其自我约束力。针对征信行业信息共享不足的现状,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征信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制定互联网金融征信业标准,明确信息公开内容与范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组成新兴的、充满生命力与创造力的行业形态,具备不可估量的市场前景与发展潜力。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行业所占比例较小,市场尚不成熟,法律规制也不健全。加之互联网金融具有涉众性、关联性,一旦潜在的信用风险爆发,很有可能会撼动整个金融行业,甚至国民经济也会受到巨大冲击。而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终将通过其具有一定运行机制、结构特性的动态平衡系统来体现它在信用风险防范方面的优越性,为国内互联网金融业防止信息不对称、降低信用风险提供借鉴。因此,透析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在该生态圈内探讨信用风险的生成原因,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的分析与防范体系已迫在眉睫,只有不断地对防范监管体系发展与完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才能持续健康发展,金融体系的稳定才能得到更大的保障。
作者:陈春瑾 单位:江苏大学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