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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险管理是企业信用的核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信息收集技术的发展,我国企业应该不断优化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以此来保障自身在互联网背景下快速稳定的发展。本文就互联网背景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信用风险;管理
1互联网背景下企业信用风险的特质
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风险类型不匹配。金融市场的形态无论如何变化,它其中一端连接的是资金的供给方,另一端连接的则是资金的需求方。移动互联技术让双方的交易变得更加迅速、便捷,但也带来了风险。互联网金融中资金供给方大部分是缺乏专业金融背景的个人客户;资金的需求方大部分是缺少抵押物、信用信息不够或信用评级较低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缺少抵押物、信用信息不够或信用评级较低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则通常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互联网金融市场仅仅是将这两类人群简单的连接起来,没有对资金的供给方进行有效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风险提示,没有对资金的需求方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定价,这样的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爆发风险事件是迟早的事。
2互联网背景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贷款、抵押等信息登记托管体系薄弱
目前,随着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出现,金融服务重复性太强。尤其东部地区以及一、二线城市,是金融覆盖力度最大的地区。由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缺乏信息整合,且借款、抵押信息登记托管体系薄弱,这使得不少借款人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反复拆借,资产多次抵押或转让,产权、物权、债权等法律关系不清晰,极大地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的发展。
2.2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成本和风险
征信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包括企业及个人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我国约有14亿人口,近10亿人在央行征信中心没有完整的借贷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不通过自身力量,线下调查核实大量的小微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状况,这增加了融资的风险和成本。目前第三方征信市场非常分裂,导致了效率的降低和资源的浪费。
2.3第三方机构担保负担过重,或引发系统性风险
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与各类第三方担保公司,信托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将风险大量转移,使得这类企业集中了过多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违约率在4%到6%之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基于第三方机构的担保,这使得债权融资定价中减弱了债权本身的信用风险因素,而是更多地看重资产背后的担保风险因素,由信用债权变为了担保债权。在缺乏明确监管的情况下,目前有许多担保公司为了追求更大的收益,大大突破杠杆比例。如果经济环境出现下行,第三方担保机构压力会进一步加重,担保机构出现问题则会引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系统性风险。
3加强互联网背景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3.1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
基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尤其是股市爆发的市场风险,建议迅速成立起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被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能够根据相关的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形成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此外完善法制,对造假行为依法进行严格的制裁,加大造假的成本。
3.2建立并完善债权、股权、物权等信息登记托管体系,增加金融资产抵押
建立并完善债权、股权、物权等信息登记托管体系,能够整合行业信息,从而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成本并降低系统性风险,同时清晰的物权、产权、债权等法律关系也是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最重要的基础。例如股权众筹的登记存管,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办理,集中统一登记存管。房子、汽车等固定资产的估值和抵押的手续烦琐且所需时间比较长,不符合互联网金融快速、便捷等特点。而金融抵押品例如基金、证券、仓单等资产的价格透明度高、流动性强,估值及抵押处置相比固定资产更容易,符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3.3引入第三方资金清算和托管,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安全以及对资金用途的监管,建议通过独立的且具有政府背景的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例如上海清算所、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也可以采取全面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例如在股权众筹中,每个股权众筹项目的多名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单个投资人和有限合伙企业都需要在资金托管方开设账户,账户之间属平级,没有主账户和子账户之分。投资人将资金划转到其账户里,通过平台认筹信息匹配后,对认筹的资金进行冻结。直到筹资标的满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并且通过风险审核,平台才可以把投资人的钱从授权状态划拨到融资项目方。第三方资金托管,既有效减少了风险,提高了资金流转效率,又避免了股权众筹平台涉足资金池,同时保护了投资人、项目方与平台的各方权益。
3.4开放融资企业的纳税信息查询
信息披露是甄别合格融资者、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而企业的纳税信息是创业企业信息披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开放企业纳税信息,在取得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允许众筹平台和投资人查询企业的纳税信息,提高融资方的透明度,以减少互联网金融中的欺诈及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罗良峰.L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管理[D].大连理工大学,2016.
[2]林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港澳经济,2013(29).
作者:马喜珍 单位: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