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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时期下,为贯彻中央要求的发展新理念,实施财政绩效全面管理。本文从绩效纠错机制、评价主体、评价指标等方面阐述了当前财政支出在绩效评价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大监管力度、完善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指标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问题;改进建议
(一)绩效纠错机制不完善
预算机构对于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制定表现为较高的自主性,有设定财政目标的作用。财政机构在绩效目标的审核以及全国人大审批流程环节,对绩效目标在设定过程中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同时财政机构在财务专业知识、财务人员的配置等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全面了解预算机构的真实情况,因此不能高效开展财政支出的绩效评审工作,使得大部分的评审工作还停留在申报目标规范性审理阶段。全国人大在财政审核机制中,具体形式高于质量,难以发现绩效目标中存在的问题,实际的纠错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此种情形下,当预算机构产生快速完成目标设定的心理时,就会在设定过程避重就轻,只设定容易掌控的绩效目标,真正难以掌控、公平的绩效目标被排除在外。
(二)评价主体的独立性缺乏
我国财政支出主要的绩效评价是由财政机构组织、主管机构、预算机构等根据从总体要求展开评价。使用这种评价模式可降低绩效评价环节的成本投入,保障评价范围、步调之间的统一。但是,财政机构本身属于资金管理的参与者与财政管理制度的制定者,自身担负着管理资金职责。若要严格划分职责,财政机构应被归入客观评价机制中。故此,财政机构自身属于财政实施的主体部门,同时又作为绩效评价主体,二者职能逻辑上存在矛盾性。
(三)评价指标不完善
当前,我国部分预算机构按照自身行业特征,根据财政部门特点制定了财政预算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在预算机构依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展开指标细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减少指标数量,这样难以综合、高效展现出评价指标的全面性。在指标评价体系中,指标的全面性受到数量的影响,缺乏完善的指标量,就会导致绩效难以全面评估,特别是指标叠加使权重不能合理分配,可能导致指标的错误引导,使评价结果不准确。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践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加大力度监管绩效目标
确定财政目标过程分为三项流程,一预算机构预设的目标、二财政机构审核的目标、三人大的批示目标。在具体实践过程,第一流程目标具有的自由程度较高,而第二流程和第三流程由于相关人员财务专业知识相对缺乏,监督与审核工作人员实力薄弱,导致对预设目标不能有效干预。除此之外,财政机构在角色方面存在矛盾,属于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方式一方,同时又作为主要的评价主体参与到绩效评价之中。对此,为强化绩效目标的监管,应避免财政机构受到独立性的制约,影响目标设置,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纠错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一,强化主管机构对绩效目标的管理与设定。在主管机构中成立评价部门,管理各项财政资金的申请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发挥行业主管机构的专业能力,对具体项目进行分析,以专业优势判断出项目可行性,科学指导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同时协助其完成绩效目标监管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与合理。与此同时,为提高主管机构在评价过程的主动性,应建立出完善的问责、评比等机制,更好地对主管机构做出约束。第二,落实人大在绩效评价过程的权利与责任,同时加强人大监管财政绩效的力度。展现出人大代表全国人民利益以及政府权利机构职能具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全国人大监督政府的财政预算,促进绩效评价实际工作的完善。此外,还应不断丰富绩效评价过程的工作方式,可将人大作为评价组织的主体,邀请专家协助其开展实际的绩效目标监管工作。
(二)完善评价体系
当前我国在财政支出的评价体系中主要是以预算机构展开的自我评价为主,同时由财政机构以及主管机构对重点财政项目进行评价作为辅助,体现在评价主体单一的特点。但是预算机构属于资金的利用者,财政机构作为制定资金利用规则的一方,二者在实际履行评价职责过程,存在相互独立的问题。尤其是部分地区正探索建立由人大作为评价主体的评价机制,但是因为应用范围的局限性,难以从本质上改善评价主体单一问题。对此,应结合我国当前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完善评价主体。首先,强化全国人大在财政绩效的评价方面的职能,转变财政机构作为评价主体的地位,将全国人大作为财政绩效的评价主体地位。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全国人大在财政方面的监督权,因为人大属于各地方政府中最高级别的权利机构,同时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因此在参与绩效评价过程中能更好地保持公平和公正原则。其次,培养三方评价组织,辅助人大开展实际的绩效评价工作。通过这种方式结合人大具有的独立优势以及三方组织的专业优势。最后,在评价体系中将公众评价机制引入其中,重视人民大众对财政项目实行过程中的诉求与意见。因为我国的财政是取之于民的,因此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要用之于民,同时人民具有对财政支出知悉权利以及提出意见的权利。将公众评价引入到评价机制中,可更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利的公平性,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提升政府在财政评价方面的公信力。公众评价的引入利于我国财政制度的完善,通过法制的手段将公众评价作为财政绩效评价的主体地位,将公众评价指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增强评价过程的规范性。此外,还应加大技术力量的支持,使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更加完善。例如:完善评价组织和平台,提高公众在参与评价积极性。
(三)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
在整个绩效评价体系中,评价指标属于核心内容,同时也是高效开展评价工作的标准。在评价过程中,所有的评价要素都可通过评价指标展现出来。针对财政支出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可具体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首先,以指标评价机制为基础,制定出绩效评价模板,筛选出适用于所有财政绩效评价的通用指标,要求预算机构将这些通用指标融入评价体系当中,不能无故删减。例如:在大型公共项目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等流程中都能筛选出通用绩效评价指标。其次,对于具体的财政支出应按照项目不同展开分类,同时将评价指标进行细化。将通用指标作为首要指标,细化指标可作为二类指标。每种指标评价的侧重点不同。例如:在相同的财政项目上,竞争性质的补助项目要建立在明确的竞争基础上;分类项目的财政补贴需要明确受资助的人员信息,具体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监管措施等。最后,具备通用指标以及项目分类之后,将一级和二级指标具体明确,在此基础上,赋予预算机构一定的权利,使其自主设立三级指标,按照财政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到科学设计。通过建立完善的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过程,使评价结果更加全面、真实、客观。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党报告中提出,建立标准、透明、有效的预算制度,开展全面的绩效管理,体现出政府重视财政支出的绩效。在经历不断的探索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国情的评价制度、体系和流程。但是在具体的细节方面还有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当前应重视预算绩效收益,以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为现代化的财政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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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盼盼 单位:鄂尔多斯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