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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服务贫困地区,使其达到国家平均公共服务水平。就现状而言,民族地区的财政实力远低于国家平均水平,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尚未发展成熟,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的重要性入手,分析其中存在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对民族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进措施
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平衡地区间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并实行,在完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与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在民族地区施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有效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的重要性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被用于促进政府资金公平分配的各个方面,在缩小地区间自然资源及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方面具有显著作用。转移支付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我国,最先出现在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陈共教授的《财政学》著作中。陈教授结合我国国情,将财政支出划分为转移支付及购买性支出两方面。购买性支出主要用于购销,而转移支付则主要体现在政策补助与国债利息。在我国,不同层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一,因而转移支付制度实施的具体措施差异较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扶贫手段,主要借助财政资金的扶持,使得各地公共服务能力趋于一致。而借助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对民族地区进行经济发展扶持,主要目的在于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提升民族地区居民生活质量,进而加强社会稳定团结。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针对贫困地区的区域拉动政策,在民族地区经济拉动、社会发展、设施建设等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地理分布而言,民族地区大多分布在我国西南部,自然环境不占优势,且地貌地形不佳,大大影响了民族地区的交通发展。同时,民族地区的教育状况大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难以培养优秀的人才,且相对较差的环境导致民族地区大多难以吸引外来人才。人力、物力、财力的缺失,导致我国民族地区仅凭自身的力量难以获得较大的发展。为更好地拉动民族地区经济增长需投入大量的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虽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但已然成为帮助民族地区实现经济发展、平衡区域经济的最佳手段。
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投入偏少,制度流程复杂根据财政报告可以看出,对于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投入占比较低。若民族地区无法真正得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扶持,仅凭其自身的力量将难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长此以往,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将更加明显。财政资金及资源真正到达民族地区需经过大量复杂的步骤与程序,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复杂的流程及手续极有可能导致财政资金达到不及时、数额不足等问题。上述种种问题均严重阻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挥其应有功效,不利于民族地区的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
2.上下级政府事权划分不清,支出责任模糊明确划分上下级政府各自的财权、事权,有助于促进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效率优化。但实际上,中央与地方、民族地区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间同样存在明显的事权不清问题,甚至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也存在明显的职责不清问题,导致部分基层政府无法有序开展预算编制工作,承担了超额的服务支出费用,财政压力不断加大。此外,由于财政转移支付责任模糊,导致具体项目与数额无法敲定。加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能力有限,无法支付较高的财政支出,限制了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目前我国虽开始重视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的开展,并在政策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人均财力得到一定提升,但由于我国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有限,各级政府财权事权职责模糊,资金使用效率较低以及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致使我国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3.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规建设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仅有一部于1995年颁布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由于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形势不协调,在民族地区进行资金分配时,财政转移支付时常面临缺乏科学依据与标准的问题,且资金转移支付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无法达到规范透明的要求,工作人员随意行使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的权限,极易出现资金分配不合理、专款乱用等违规行为。此外,由于各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级政府缺少依据地区发展情况完善政策的意识,造成全国性法律规范无法适用于所有地区。如发达地区已推行部分地方性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政策,而落后地区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范仍较为薄弱,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用以实现上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有效衔接,导致全国财政转移支付水平极不平衡。因此,应加快建立具有针对性的财政转移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进程。
三、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进建议
就目前我国民族地区发展现状而言,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且社会公共基础设施落后。为使财政转移支付的作用落到实处,应对不同民族地区进行全面的调查,针对不同发展情况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以促进财政转移支付的效用最大化。
1.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与其他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经济建设的水平明显落后,为缩小差距、均衡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应加快改善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适当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发挥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引导民族地区发展的作用。财力转移支付补助是实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与资源均等化的重要条件,通过增加一般转移支付补助比重的方法,可有效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一方面,应着重提升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效果,缓和县级、乡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应扩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增加对教育、卫生、科学、医疗、环境等方面的基础设施投资。此外,为实现缩小民族地区财力差异、全国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的目标,必须重视对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的结构优化。可通过建立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结合多种机制共同处理特殊的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减少使用单一标准的弊端。同时,应加快清理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不合理的项目,取消重复性高、效益低的专项,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计划民族地区配套需求与资金规模的比例,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所有流程进行优化,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引导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2.合理厘清民族地区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权事权范围第一,应为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机关制定详细的服务清单,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以及职责内容。尤其对于公共服务建设方面的工作,国家应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职权与责任,适当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主权,鼓励其开拓创新,以促进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快速提升。第二,从事权分配角度分析,我国应适当给省级、地方政府分配更多的支出责任,降低委托事务量,禁止省级政府借用任何理由将责任推脱至各下级政府。省级政府的工作内容应以建设跨省、跨市的工期较长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为主;县级政府的工作内容则应注重当地民生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市场资本加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提升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此外,对于部分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型公共项目,例如卫生防疫、义务教育等工作,必须由中央、省、市以及县共同承担,职权大小根据比例分配。同时应使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及资源使用权交由特定的政府机关,做到专款专用,并派遣专业部门定期追踪资金使用状况,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挪用公款等问题。第三,应加快健全各级政府事权分担比例调整体系,根据政府职能及事权范围进行调整,严格按照公式法、因素法等方法开展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工作,合理设定财政转移支付系数值。若上级政府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无法满足下级政府需求,则可参照财政资金缺口大小判断所在地财政困难程度,依据该指标设定相应的支付补助系数。此外,财政转移支付系数不可一成不变,而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3.建立完善透明的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打造公开透明的财政管理体制,应严格针对财政转移支付部门建立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管评价体系,实时监督资金使用状况,确保资金流动全程公开,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好资金监管与评价工作:第一,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应该重视对公共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监督所有转移支付的资金是否全部得到统计以及流向是否存在异常;第二,由财政、审计等机关组织成立负责监管财政转移支付事项的部门,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接收来自中央、地方的财政转移工作,实时监督资金流向,协调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全部工作事项;第三,注重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监督力量的加强,群众可以在公众平台以及政府官网中了解到财政资金的具体流向,以实现对各级政府工作的监督。此外,应开设财政资金监管反馈通道,积极听取群众反馈,提升居民参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积极性。
4.适当调整民族地区产业结构,扩大财政收入规模首先,应确保其拥有充足的财政资金收入。例如,可通过向基层地方政府分配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基层政府部门可结合当各地实际发展状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政策,但要求地方性的税收政策上报批准后才能执行。同时应允许民族地区实行较发达地区低的征税比例,以降低民族地区纳税负担。其次,可通过优化民族地区产业结构的方式,扩大民族地区的财政收入规模。例如,民族地区普遍第一产业相对较发达,因此可通过加大对民族地区第一产业的技术投入,提高农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而对于民族地区的第二产业,则应加强机械、轻工及医疗等相关产业的联动性,引导其向产业集聚化方向发展,以提升规模效应。作为第三产业,应积极提升各旅游景区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餐饮等配套服务的水平,推动第三产业的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以增加民族地区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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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浩生,陈钰玲,王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价值维度、现实困境与路径研究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03).
作者:肖韵 李华霖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