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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研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需要依托于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角度进行考量。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行政行为程序的功能标准以及违反结果要做出法理学上的内涵解读。本文从多个维度分析阐述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相关问题,为更好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涵分析;价值探讨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主要是指在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属于法律学概念,具有法律概念属性。《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是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需要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属性需要进行法学界的广泛研究,以解读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否具有法律价值[1]。
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内涵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主要是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组织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含主体要素、成立要素、对象要素和内容要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需要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顺序要件。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环节进行操作。具体行政行为法律程序要符合法定的期限,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期限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要从深层次来明确其内涵和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刚性要件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具有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行政行为要求法律要做出严格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要遵循程序规则。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要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从法律角度做出正确判断,要求程序公正,主体清晰。程序规则和行为要符合法律要求,根据法律的科学内容作出具体安排,既要拥有刚性要件,也要拥有柔性表现。明确程序合法的法治功能。对行政行为有效规制,既要符合法律程序,也要符合法律实体要件。例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对违法和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断是从多个维度的规则中明确其具体关系。不能从单一角度考虑实施情况,应当把行政法制放在程序法和合体法的多角度上进行考虑。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要求从法哲学视角出发,以哲学的眼光思考和考虑问题。既要遵循现象的合理性,也要明确法律的严谨性,有效明确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合法性内涵。在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中整合程序法和实体法层面上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从行政实体法出发认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本质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考量。既包含行为程序的合法性,也包含行政权等相关概念。行政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主要关注问题的现象,而没有从本质角度进行分析,在逻辑关系中,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解析。仅从理论上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是不够的,需要从本质层面上作出提炼。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具有主体专属性,程序针对的是行为方式。法学界在研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时,往往经常忽视程序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程序之间是逻辑关系,但是,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权力体系中,层次构成中,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机关和行政部门能够决定主体地位和角色分配,而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结果来定位和进行角色分配。从行政法原理进行考量需要明确这一原理。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要从行政主体出发,更要从行政行为方式的专属性出发。在行政法律制度诞生过程中,法律制度、社会矫正制度主体实施资格都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进行考量。在我国法制进入快速发展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要求与之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一致,进行对应专属的行政主体处于何种状态前提和后果都要有相应的主体与之相匹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要以动态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根据客观事实的情形操作[2]。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具有规范性,体现了行政权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体现了行政权的基本社会功用。在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发挥了基础性的控制手段,行政主体对法治进行调控,行政机制运行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国家政权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运用具体行政行为来产生结果,表达了法律对社会进行的控制。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和行政方式具有规范化要求,既要求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又要求法律规范延展。具体行政行为在效率上比法律范围效率相应低一些,但是,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行政主体对行政人员进行处罚决定的时候,必须要开具财政部门专属的发票。如果没有出示证据,相对人就有拒绝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是在规范化的国家行政规范要求下进行的,绝大多数行为展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权整体的运行需要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具体的反应,具体行政行为在后果上可以进行预测,主要展示在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在行政法中追求的基本理念就是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具有诚信关系,展示了我国法律的原则性,要求政府的行政系统具有普遍诚信,合乎程序的具体行为,对权利和义务作出判断,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在条件下,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不单单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应该对未来的行政行为有判断和预见。政府行为需要以现代行政法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和谐关系为重要基础。
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法律价值
(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展现了行政权的价值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在法律体系和法治进程中体现出来的功能和作用,在探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价值方面要明确程序合法的普遍意义。程序合法作为一个适用的普遍命题来讲,在国家法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展示了一国行政权的合宪精神。国家或者是特定的政治体系中运用程序合法展示功能的有效性,法律考察了法律价值的特性,在程序合法价值考察中通过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对国家行政行为的功能和有用性进行分析,明确体现了具体行规范化程序合法,展现了法律在相应情况下的尺度。在行政大系统中,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行为来缩小视野,使分析能够更具有特点。行政权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价值,在法律程序规范的过程中,在司法权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保障之下,打破了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形成法律制度建设。在行政法范畴上,展现出来的是具体化的规范,人身自由、强制规定、行政处罚权、紧急处理权、行政强制权都是程序合法展现出来的正当程序,体现了正当的法律程序,展示出来的状态多数是民主和宪法的众多内涵,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发展中从环节方式上的简单要求,是法律赋予行政权力的一个概念[3]。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展示了法律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主义方面可以看出程序合法性展示出来的是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实质和形式方面的连接,符合正义准则和人类的理性化发展。在发展中对合法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倡导社会正义性与人类理性发展的前提下,具体行政行为展示了唯一价值上的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符合人的理性发展的概念,在运用标准来衡量的过程中,从形式上和实际内容上都赋予了实质合法的意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了实质合法的意义。在这样的情况下,程序准则更加清晰。具体行政行为的理性标准确立以后,程序准则越加明确,行政过程中的效率和效益能够明显提升,展示出来的是我国程序法在解决问题方面的优势。行政权体现了程序的正义,国家司法权是解决社会纠纷实现司法防治的防线。在行政价值权定位中,根据效率原则将行政权实施效能化和效果化的管理,让行政主体能够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处置,推进国家经济文化发展进步。自由裁量权强化了,独立价值确立了,法治水平自然就提高了,能够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处置,就会推进国家经济文化快速发展。
(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法体现了国家权力体系的健康运行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从宏观入手,从细节出发,在行政权纳入到法律制度之中,程序合法必然展现了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权威法律制度和现实生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运用政治实体和法律建制来治理国家,体现了将政权纳入法治化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展示了全面法治的价值。一国政权形成以后对社会生活发生重要的作用,人们的行为方式,行政权的立法功能与法律制度之间有密切联系。行政系统根据组织机构建成开展行政行为,将行政权纳入法治的情形,展示了行政权法治化的重点内容。在追求公平合理的政府行政行为中,构建了社会公众及组织的平等性。政府行政系统是否违法都被会纳入到法律治理的过程中,这充分展示了社会公众的行政权的了解,也展示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不仅沿用了传统行政法的单向规则,也从单向转变为双向以及多边性的发展状态,体现了行政权全面执法的要求,这是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重点价值,特别是在推进现代社会向前发展中,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就充分展示了社会生活的实际状态。
四、结语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在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一定的偏差。我国行政法学界将具体行政程序合法认为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状态。中国法治学发展的现状主要是强化程序法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程序违法对行政权的作用。实际上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价值高于实体规则。我国在程序立法和实体立法中,应当减少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多个角度,明确程序规则。保障程序运作和程序权利同步的发展,使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具有同等的价值。在构建行政法律体系中有效确定一定的行为模式,强调法律中的权利因素,也要明确道德角度和社会角度给予法律的关注[4]。
参考文献:
[1]卢航,杨峥嵘.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交叉地带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 (03):65-71.
[2]王薇.具体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探讨[J].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9(02):77-80.
[3]查云飞.人工智能时代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8(05):167-179.
[4]陈礼贤.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J].职工法律天地,2018(14):52-53.
作者:李双卉 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