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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
(一)建设依法行政的政府
按照依法、科学、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要求自觉履行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实现政府要求的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所需要严格执行的法律手段,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服务。公安行政机关在行事时只能局限在法律跟人民授权的框架之内,包括所要提供的各类服务。不管是站在公民权利保护的角度,还是站在公安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角度,服务型政府都应当以法治作为其根本。公安行政机关的行为虽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并不代表公安行政机关的行为均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不仅是一种对公安机关行政权力跟义务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一种限制、约束,以避免出现公安机关滥用权力、肆意干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行为的现象。
(二)建设公开、透明的公安行政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提供服务,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方面应当推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依法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公安机关的行政信息有义务向社会大众公开,实现公安机关决策等重要行政管理行为的公开、透明运作,鼓励公民监督公安机关的行为。公开、透明的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体系不仅解决了政府跟公民、法人跟其他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还可以增加公民对公安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同时还能够使公安机关提供服务的手段更加先进、方向更加明确。
(三)建设职能有限的公安行政机关
当今社会下的政府是传统的、管制型的,呈现出了“大政府、小社会”的不好格局,公安机关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的事情,承担了太多的职能,致使其没办法再为公众提供出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当下,公安行政机关应该自动从某些不应介入的领域退出,同时强化其本身应当履行的行政职能,建立起一个职能有限但高效率的公安行政机关。这就意味着服务型的公安机关要求其将自己定位在为公民、市场、企业等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跟高质量的公共行政服务的核心职能上,而公安行政机关的公共权力则有意识的、主动的从部分社会领域退出,使公民与社会能够从国家不断获得自主的空间,让公共组织以及市场机制能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二、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问题
(一)未能有效限定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
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是指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效能,它与行政权力紧密相关,并把一定的行政权力作为其基础。实行公安机关行政职能的转变,最根本就是要实现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第一,要重视到公安行政机关自身缺乏自律,并且还具有自我扩张的倾向;第二,对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的限制也应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划分以及明确公安机关行政职能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的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并没把转变其职能真正贯彻落实。
因此,纵观我国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所走过的历程,不难看出我国历次改革的主要目的均是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调整,重新进行条块分割,其模式基本上都是相同的;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精简;改革的方式主要是实现规划的自上而下方式;改革的行为对象主要是对官僚主义作风的反对、抨击等等。这些改革忽略了行政权力主体及其与之相一致的权责的问题、行政权力主体在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其权力的制约及其使用方式的问题,造成了权力混淆、权力制衡机制不足、权力垄断、权力无法可依等问题的出现。
(二)无法打破政府机构改革的“怪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机构改革均是针对政府进行的。然而,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来看,我国公安机关进行的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效果常常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来体现。这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管理改革并没有把改革公安机关权限、转变公安机关行政职能这两个关键问题作为其切入点,或在改革中并没能把它们真正落到实处,只是致力于进行公安机关机构裁减和隶属关系转移,没能从根本上将原有的公安机关公共行政管理的模式打破,没能真正动摇高度集权、政企不分的基本格局。
(三)没能建立科学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还存在若干问题:长官意志严重;运用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去管理所有的公安机关公职人员,没能形成科学的、独具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未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安机关部门职位分类、职位评价、工作分析及其方法管理体制;民主法制性匮乏,没有建立公安行政职权的制约制度,无法实现依法管理、公开监督;公安机关的公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公安行政管理队伍尚未实现高素质、专业化。
三、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
(一)理顺中央跟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公安机关制度不健全、职责权限划分不科学,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对中央政府和地方公安机关各自的行政职责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造成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无法行使。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法律要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
为避免发生中央依靠其拥有的法律解释权而肆意干预地方公安机关行政事务、侵占地方公安机关行政权力的现象,同时避免地方公安机关向中央要权甚至与中央讨价还价,应该以列举的方式对地方公安机关的权力加以具体的规定。对于中央跟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不能仅简单的由中央说了算,而必须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并且按照法律进行程序立法。中央政府与地方公安机关的结构形式以及中央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责关系模式,都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必要时可以修改有关法律进而进行新的立法活动,制定规范中央与地方公安机关的结构及运作形式、行政职责关系等变更的法律程序,从而保证中央与地方公安行政机关关系的相对稳定。
2、培育全国统一体系
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关键在于培育一个公平的、充满良性竞争的新的行政管理格局。如果地方公安机关能够在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获取更好的成效,他们自然就会放弃设立关卡,全国统一的行政管理市场自然就会形成。当然,地方公安机关要克服其保护主义,就不能缺少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以避免出现管理盲目、职能重复等现象。
3、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督机制
中央要加强对地方公安机关行政监督机构的系统性、权威性和独立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地方公安行政机关的监督体制,保证监督机构的高度权威性与独立性,监督公安行政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是否有可靠的保障,能否充分、有效的发挥其监督作用。要不断改革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跟手段,要变其直接的行政干预为间接的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财政监督跟行政监督等相互结合的方式。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监督的程序,以促使中央在对地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时达到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改革警衔制度
公安机关中现行的警衔仅仅是人民警察的一种荣誉标志而已,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警衔待遇是每一个警员都依法享有的,在达到一定的时限就可以晋升,且普遍存在领导的警衔高但职位低的现象。建议把警衔序列分别以警官警衔和警员警衔的序列进行划分。对警官警衔的序列依据其职务的高低进行划分,警衔和职务也要相互对应,这样更方便领导、管理警员队伍;警员序列就可以按照级别的高低进行划分。无论是警官还是警员,要得到警衔的晋升都必须要在考核合格之后。警衔还应当与警务人员的工资挂钩,警官与警员之间的待遇也应该拉开差距,以成功体现地方公安机关警队的特殊性,最终实现按责任领酬的目的。
(三)改革治安业务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治安业务行政管理改革的原则就是简政放权、提高效率;透明管理,搞好服务。能够利用集中办理方法的事情,则选择集中受理办公;如果只需要下级就能够处理好的事情,则不需要动用上级;对办理的事情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时,不管是由谁来进行审批都不得不做出批准的事情,则改称为核准制,取消前面的审批制;对于能够公开化的事务,尽量避免暗箱操作,让每一位公民对于代办事项都能够有明确的了解;对与当面的报案以及投诉,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发以凭据,并且要求在限定时间内给公民以答复。在警力的使用上,则需要明确其权限。对于各个机关调动警力的条件要做到明确,对数量做到严格的控制,使用时,需要讲究科学合理,并且严格执行审批责任制。
(四)改革工资福利制度
工资福利改革主要就是要提高警察的福利待遇,建立独立的公安行政管理工资制度,建立公安行政职业津贴制度。公安职业是具有很强的危险性的,警察的精神压力要大很多,工作精力、体力透支情况也普遍存在,因此理应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但目前我国各地的经济条件不一致,做法也各不相同,没有既定的规章制度。为此,需要公安行政机关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与警察的职业性质相适应的警察工资、福利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警察的年假制度,假期也应区别于政府一般公务员假期。
四、小结
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公安机关执法及其权益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加强公安行政管理改革,使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支持。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公安的执法水平,力求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社会大众的监督,使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地方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充分发挥公安行政的作用,向社会宣传公安民警的执法动态,宣传公安民警执法为民的精神,切实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