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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自组织制度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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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自组织制度伦理研究

20世纪90年代初,计算机网络正式传入中国,21世纪初,智能手机等移动无线设备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形成了现在风靡的移动网络。通信世界网讯(CWW)全球技术研究和咨询公司Gartner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手机用户总数在2013年首次超过10亿。手机用户的规模为移动网络自组织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移动网络自组织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扩大,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德国理论物理学家H•Haken认为,从组织的进化形式来看,可以把它分为两类:他组织和自组织。如果一个系统靠外部指令而形成组织,就是他组织;如果不存在外部指令,系统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就是自组织。[1]网络自组织就是在网络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在网络虚拟社会中自发地形成的组织[2]。移动网络自组织是利用移动终端,如智能手机等设备,通过移动网络平台,自发形成的组织,是参与者信息交流、娱乐沟通的重要渠道。

一、移动网络自组织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移动网络自组织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必然产物,其产生的原因既离不开人类社会的本质,更离不开人们的参与。因此,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很好的诠释移动网络自组织产生的原因。

(一)人的社会性本质

马克思主义对人的定义如下:“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总是处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关系当中。移动网络作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具有集群的特性,成员个体之间通过移动网络沟通,聚焦关注同类事物或者具有相同爱好等原因形成一个个自发性的群体,规模可大可小,聚散也无固定模式。

(二)移动网络的方便快捷

移动网络与有线网络相比,不再受实物线路的约束,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使用起来更加方便,用户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掌上电脑等无线设备随时浏览网上信息、沟通聊天、逛网购物、发表言论等,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QQ、微博、微信等人际交往平台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之间人际交往沟通的新风尚,也促进了移动网络自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三)参与者的诉求愿望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公民权利得到极大的重视和提高,群众的表达欲望日趋强烈。而网络环境下言论具有匿名性和自由性,可以打破现实社会的各种约束和限制,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平等的平台,加上移动网络的迅捷性,使参与者的才华得以施展,因此移动自组织应运而生。在确定了移动网络自组织产生的原因之后,由于移动网络自组织依托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应归属于网络自组织。因此,具有网络自组织的开放性、自由性、虚拟性等基本特点。[4]经对比分析,总结出以下几个新的特点:1.获取信息更加方便迅捷。借助智能手机等便携的设备,与无线网络技术相结合,参与者可以随时浏览网页信息、聊天沟通、获取资料等,摆脱了必须借助固定电脑设备的限制,信息获取更为迅捷,开放性也更大。2.参与者更加年轻化。就网络本身而言,参与者的年龄本身就比较年轻化,而移动网络自组织的参与者必须借助智能手机等现代化的移动设备,大多数年轻人又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同时非常热衷于现代化的移动设备的使用,这就使移动网络自组织的参与者比网络自组织的参与者更加的年轻化。如现在非常流行的微信平台,就受到了大多数年轻人的追捧。3.移动网络自组织更具有社会现实性。移动网络自组织与网络自组织一样,参与者大都有着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或者志向,或者是休闲娱乐,或者是健身旅游,或者是学习发展,更有爱心奉献,志愿者服务等等。移动网络自组织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是越来越贴近社会现实,功能上更倾向于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

二、移动网络自组织的伦理特点

移动网络自组织作为虚拟社会的沟通平台,参与者虽然出于同种目标志向,但是由于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和环境的不同,具有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些都导致参与者的道德观有所不同。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尚且不固定,网络虚拟社会的伦理问题显得更为突出。网络伦理学以网络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道德现象又分为道德意识现象、道德活动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三个方面,下面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移动网络自组织的伦理特点。

(一)道德意识方面

对于移动网络自组织来说,成员出入的门槛较低,由于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导致成员的素质也各不相同。同时,移动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道德意识在某种程度上不再受到重视,摒弃了现实社会的限制,一些人不仅言论自由,甚至善恶、美丑的标准也因此失衡。这种道德意识方面的失衡,由于移动网络的动态性以及传播性,势必会导致在移动网络上大面积扩散,造成更为严重的道德与法制影响。例如,在2014年初,微信盛传的"刘学伟丢车票"事件,不少爱心“微友”为了能让丢失春运车票的刘学伟回家,都快速转发该微信,结果被证实是别有用心者的虚假信息。更有甚者利用移动网络自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微博来实施的诈骗活动等等。残缺的网络道德意识必然引发一系列无道德的行为。

(二)道德活动方面

围绕着一定的道德意识而进行的行为活动即道德活动。因此移动网络自组织道德意识的形态决定着成员在移动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为。苏州工业园区琼姬墩社区的“汤大姐”汤崇雁,长期坚持帮助贫困学子,助力孤老残障。如今她更是借助微信,发起了“微信公益”,成立“苏州爱心妈妈团”,利用微信向朋友们发起救助倡议,助力爱心传递。另外,在道德活动方面还应该考虑道德活动的自律性问题,也就是说需要注重参与者的盲从性和特意性。所谓盲从性是指对于网络热点问题的盲目转发,而特意性是指对于存在虚假或煽动的信息,参与者本身在已经辨明的情况下,出于利益等问题特意进行转发或传播的行为。在道德行为的大前提之下应注重参与者行为的自律性。

(三)道德规范方面

移动网络自组织的道德规范就是在虚拟网络社会条件下评价和指导参与者行为的准则。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系统还不健全,应该加快对网络社会法律、法规的建设,规范网络社会的秩序,为建立纯净的网络社会空间提供法律保障。当然,仅依靠法律来完成网络社会的秩序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道德的规范来完善在法律制度之外,即法律制度无法触及的区域来保障移动网络自组织的伦理准则。这种规范需要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所有网络参与者共同构筑严谨的道德规范来充实网络自组织伦理。例如:某些移动网络自组织事件,本意都是出于热心、好心,但是往往由于缺少规范的约束,对事件一方的过度维护常常导致对另一方的伤害,这就需要规范来确定事情的度的问题。

三、制度伦理保障移动网络自组织的有序运行

“制度伦理”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学术界出现并很快得到广泛注意的概念。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与实践,中国思想界提出了“制度伦理”概念。制度伦理指的是制度的合理性、公平公正性即制度的“好”与“善”。[4]发展至今,制度伦理学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成为伦理学的研究热点方向。对于移动网络来说,面对的是各种不同类型的参与者,背景和目的各不相同,道德滑坡等问题不断的凸显。我国现行涉及网络的法律也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站信息登记制度、信息内容审核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但是为何网络的违法、犯罪事件仍屡见不鲜,而不道德的事件更是举不胜举,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制度是否合理,这也把制度伦理推到了风口浪尖上。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诫”,虽然主要是针对计算机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也足以证明他们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专业人员的伦理道德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对移动网络中影响力日益增大的自组织的管理,也已提上日程。如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对于移动网络自组织的管理,可以说,我国仍在前进的路上。为了保证移动网络自组织正常有序的运行,从制度伦理方向考虑,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加强对运营商的制度监管

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相应机关实行监管。对于违规平台实施限制使用甚至关闭等处罚,从根部肃清,建立清明、干净的移动网络平台,这是移动网络自组织有序运行的基础。相对于多如牛毛的“散户”移动网络自组织的参与者,对交流平台的监管更加直接有效。

(二),建立同业监管制度

有竞争才有发展,同业竞争对手不但能促进平台自身的改进,同时同业的监督更是移动网络交流平台正常有效运行的保证。QQ与360的对立竞争就是有效的证明,互相的监督促使了对方的前进与发展。

(三)移动网络平台应建立完善的自查制度

平台建立相关的自查组织,专门负责监控平台的消息,对的不良信息及时给予关闭或删除消息,这不仅是对其他参与者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的运营平台负责,以免带来负面影响。

(四)加强移动网络自组织用户的监管

微博的博主、论坛的坛主等,有义务去实施对自己小组织进行监管,建立自组织制度,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如设立相应准入门槛,提高准入标准,降低退出标准,对于自组织内部成员进行监督、监管;提出健康、良好的自组织口号等,提高自组织的整体素质,保证自组织有效、有价值、有意义地运行。以上几点都是从制度伦理角度的保障,移动网络自组织的有序运行更加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道德自律,在虚拟社会中做到儒家修行的最高境界———“慎独”。“慎独”出自《礼记•大学》:“此谓诚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儒家注重自制、内省,同时强调:“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所谓知行统一,良好的伦理道德意识才能使行为规范,不违背网络道德规范。移动网络自组织伴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宏大,对移动网络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移动网络自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移动网络伦理道德规范指引。要建立良好的移动网络社会秩序,需要认识到制度伦理的重要性,需要他律和自律相结合。在探索移动网络伦理道德规范这条路上,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陈美娜1 张磊2 单位:1.佳木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佳木斯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