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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政策导向功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多产业的链接,以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振兴。本文将现有税收制度框架内,以融合农村不同产业资源优势的陕西省为例,选用经营产业各异的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产业经营内容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差异性影响,以探究问题所在,给出优化建议,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产业经营提供有效支撑。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绩效评价;优化
农民合作社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宗旨,将分散的土地、资金、技术等聚集起来,构建生产、加工、销售等的链条式服务,是驱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农民增收的载体支撑。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杠杆,在“量能课税”原则指引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截至2018年2月底已达204.4万家,且规模逐渐扩大。但限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及范围界定不明、优惠力度及幅度过窄等问题,其对于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惠及度不同,对经营产业各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影响存在差异。基于此,以现有制度为基础,透过实例分析,能够及时“查缺补漏”,以发挥其政策导向作用,驱动农民专业合作多元化发展。
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实施的绩效评价
为测度现有税收优惠制度对经营一二三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效应,将从陕西省省级示范社中,选取经营产业各异的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样本,这些合作社同时满足入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农民成员所占比在80%以上,并优先得到农田水利、工商监管、财税金融等的制度和资金支持,涵盖了果蔬农作物种植、畜牧、农机服务、民俗艺术、手工制作等第一二三产业各项内容,样本具有典型代表性。同时,研究时间设定为2008~2018年,数据来源于陕西省历年统计年鉴、农业合作社的统计报表数据库,农业产业化指导办公室调研数据、管辖区域地税局的财税数据。根据分析,第一产业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果蔬、畜牧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扶持效应,第三产业下的税收优惠制度对提升该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在第二产业下的税收优惠制度对经营第二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并无明显影响。究其原因,这源于我国现有税收优惠制度享受主体及范围界定标准不明,容易出现“涉农即减免税负”的片面认知,将优惠范畴限定在第一产业之内,缩减了优惠制度的覆盖范围。同时,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期,第二产业中的农村建筑、工业制造等面临去产能的紧迫性。此种环境下,发展农机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举步维艰,且经营内容耗资大、投资周期长、盈利较慢,而诸如民俗工艺品、手工制作等合作社的经营规模较小,不易形成品牌效应和集群效应,税收优惠制度的覆盖不足、实施力度有限,从根本上影响经营该类产业的合作社发展规模和经营效益的扩展和提升。而相对而言,农林牧副渔等第一产业,或是基于此发展的生态观光、旅游等第三产业则发展前景广阔,在振兴农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利好政策引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较好,且辐射性较强,带动了周边地区合作社的发展,从而形成“圈层化”的集聚发展趋势,税收优惠制度实施的效果更为凸显。
2税收优惠制度的优化建议
2.1明确多产业经营的政策导向功能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引领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畴不可能局限于果蔬、畜牧养殖等单一的产业之上,而要促进一二三产业的融合经营,重塑税收优惠制度的政策导向功能成为第一要务,而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该功能,只是作为减免合作社和农民的一种措施,诸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规定:“合作社与农民相互销售农产品及相关的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进行农、林、渔、牧等领域内的科研需求的农苗、鱼苗等,涉及到进口关节的增值税,可以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于从事农、林、牧、副、渔的企业,可减免所得税。”这些优惠规定大多集中在第一产业之上,而对于手工制作、农机租赁服务、观光旅游等第二三产业则涉及较少,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前景广阔,需要税收优惠制度的激励和引导,才能实现突破性发展,为此,可从顶层设计出发,准确定位其功能定位,将模糊、不明确的产业经营内容予以系统整合,列明税收优惠制度服务的产业范围、主体资格,统一规范和标准,以较高位阶的法律来确定其政策道作用,并构建完善的优惠体系,从上至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产业经营提供全面、可靠性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
2.2扩大税收优惠制度的服务范围和幅度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涵盖了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不同税种,优惠服务的范围和幅度较为狭窄,对于一二三产业的惠及度不均衡,第一产业的农作物种植相对较多,第二产业也仅停留在农产品生产、初级加工之上,而对于深加工、物流运输等产业链条则涉猎较少,缺失全产业链的渗透,割裂了农业产业经营中各环节的平衡连续性,也无法发挥多产业融合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为此,需要扩展税收优惠制度的服务范围和幅度,将以服务全体农户共同利益,符合公益性认定特质和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纳入服务范畴之内,并规定优惠享有主体的主营范畴属于税收减免的范围,就应该确定其主体资格,而不论其经营的产业内容如何。同时,可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盈亏互抵、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丰富优惠形式和内容,且现有优惠多采用低税率方法,偏向的是对经营行为的事后调节。可在此基础上,增加税基式的优惠,比如针对经营第二三产业的深加工、民俗工艺及旅游等投资规模大、获利见效慢的合作社,可采用加速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结合实际适度的缩短摊销或者折旧期限等方法,在提升优惠幅度的同时,也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制度在第二三产业发展中的政策导向效应。
3财政政策对于农村合作社制度的影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融合一二三产业的经营主体,对于农村、农业和农民等具有多重的带动效应,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振兴的关键所在,国家也依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制度,但多集中在农林牧副渔的第一产业之上,而对于第二、三产业的农产品加工生产、销售及流通等的惠及力度有限。而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经营的拓展,联通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大融合成为未来发展方向,税收优惠制度更应体现和发挥政策导向性作用,全面惠及一二三产业。但经上述分析,现有税收优惠制度对此的贡献度不足,重塑功能定位,扩大服务范围和内容,以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是加速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经营,实现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作者:董煜 单位:陕西省委党校(陕西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