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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不倒”在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中被广泛体现,举例来说,在这场危机初期,美联储为了促成陷入流动性枯竭的贝尔斯登能成功被摩根大通收购,买入贝尔斯登300亿美元的抵押类资产(有一半是商用不动产贷款,另一半是住宅房屋贷款)进行担保。美联储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相信贝尔斯登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贝尔斯登一旦破产,会导致大量资产抛售,信贷市场可能会陷入崩溃。“大而不倒”会引发严重的道德危机,会加剧大型金融机构承担过量风险,而大型金融机构因其特有的“大而不倒”的性质,公众也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这些机构,从而这些金融机构会由于政府隐形补贴而带来的一家而获得竞争优势,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扭曲。
银行税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大而不倒”问题,是因为“大而不倒”问题在此次危机中的体现及其强外部性。而这场危机的根源一定程度上在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委托问题,包括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次贷危机的引发实际上和委托问题及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有极大的关系。抵押支持证券这种金融创新为次贷危机创造了条件,而次级抵押市场所谓的发起-分销模式及其引起的各种问题是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分散的个体,通常是抵押经纪人,是抵押贷款的发起人,之后抵押贷款作为证券的标的资产被分销给投资者。经纪人同时也是发起人,发起的贷款越多,其所赚取的佣金也越多,因而没有动力去评估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可以用贷款购买房子,如果房子价格上涨,他就有利可图,如果房子价格下跌,他只需走出房子即可。因而其你像选择问题非常严重。同时,由于抵押经纪人的目标与利益和抵押证券投资者并不一致,他会积极游说没有还款能力的人贷款购买住房,甚至在手续和程序上帮助造假。而在银行层面,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可以通过承销抵押支持证券与担保债务权益等结构化信用产品来赚取利益,因而没有动力去检查是否这些证券最终会得到偿付。事实上,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等都因为抵押类证券而遭受损失。
试以破产的雷曼兄弟来说明问题,雷曼兄弟过度将资产配置于住房抵押相关资产和商业地产抵押资产,从而在房地产价格下降时,受到巨大冲击。自2007年起,这两项资产就面临这巨额的减值损失,这导致雷曼的资产大幅缩水。2007财年雷曼兄弟上述两项资产的减值损失高达61亿美元,占其资产建议总损失的89.71%,是雷曼破产的重要原因。在地产价格上涨时期,将资金投资于住房市场,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并不在意背后的借款人能否还得起房贷,也不在意当地产价格下降时受到的冲击。而当危机来临时,雷曼兄弟受到了惩罚。金融危机的背后,毫无疑问与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银行的高级管理层采取冒险的投资策略,依赖过高的投资杠杆比率来赚取高额利润,而资金来源更多依靠短期负债。投资于地产类抵押债券其相关衍生品,并没有监督和管理好风险。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没有以股东的长远利益为重,更多的是在追求短期更好的业绩,从而获得高额薪金。短期和长期目标不一致,体现的委托人和人的根本利益不一致,而银行的董事会,没有能够有效监督银行高管的冒险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的审计机构也没有能有效的估计其投资风险。
1.银行税的实施情况
银行税是针对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问题而设计的。在危机之前,阿根廷、土耳其等国已经征收了金融交易税,而2010年各个国家和机构相继提出了各自的银行税计划或建议。IMF在2010年6月为G20提出了金融稳定贡献金、金融交易税和金融活动税方案。美国是最早提出征收银行税的国家。2010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此后众议院和财政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银行税征税方案,然而到了2010年6月29日,由于各种原因,美国的银行税方案没能在国会通过。而德国是继美国之后第一个计划征收银行税的国家,其计划出台于2010年3月31日,议案规定每家银行年缴税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利润的15%,年征税总额拟为10亿—12亿欧元,在2010年8月25日经德国内阁通过,易于2010年年底生效。英国、法国、匈牙利等国也开始征收银行税。英国是目前征收银行税比较完善的国家,也是银行税征收的代表。英国首先在2009年征收薪酬临时特别附加税,要求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4月5日,凡在英国运营业务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的英国分支机构)和房屋融资协会,向员工支付任何超过2.5万英镑的奖金时,不管什么形式,除需要缴纳的收入税和社会安全贡献金之外,均需一次性交纳50%的特别税,使得有效税率达到64%,并且还设置了反避税条款。虽然是个临时性的条款,但是英国成为第一个利用税收作为控制银行业薪酬及风险状况手段的国家。为了鼓励银行转变高风险经营模式,避免出现用纳税人的钱替金融危机埋单的情况,英国财政部于2010年12月9日公布了《2011金融法案》,明确规定开始征收“银行税(BankLevy)”,作为现行有效监管的补充,以加强政府在金融危机期间的应对和处理能力。法案对征税对象、税率、税基等具体征收办法做了详细规定。银行税的课税对象为以资产负债表负债规模超过200亿英镑的大型银行、金融集团、抵押贷款协会(BuildingSocieties)以及外资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而资产负债表负债在200亿英镑以下或者银行业务占比低于50%的机构不纳入征收范围。虽然“银行税”的税基为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部分,但是并不包括加入存款保险计划的存款、负债中200亿英镑以下的部分以及用来购买英国国债的存款。
2.征收银行税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
不良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是导致众多金融机构流动性丧失的原因之一。而其不良公司治理结构表现在:第一,财务策略和投资策略主要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制定,而公司董事会没有能力、或来不及对其约束。公司业绩过于依靠首席执行官的个人能力是欧美企业的通病,虽然有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然而经理人并不总是能作出正确的决策来确保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造成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不一致。欧美公司靠完善的产权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使管理团队专业化,在市场竞争中,有不少的成功案例,例如史蒂夫•乔布斯之于苹果是最著名的例子,不少职业经理人带领公司走向成功,然而,或许他们在其职业生涯中的某次重大失误,会断送公司,例如这次危机中的富尔德,或许,只是依靠个人能力,并没有为公司培养出合格的接班人而遭受损失,使公司不能像吉姆•科林斯所著的书一样《基业长青》;第二,内、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实效指的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没能有效影响公司的前进方向,或者说,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自己没能准确判断公司状况和合理的长期目标,导致短期目标和长期利益不一致,或者是内部监视机构没能有效监控风险,在发现风险时不能有效影响公司管理层,或为时已晚。这在这次的金融危机中都有所表现,例如雷曼兄弟在2007年至2008年,对富尔德行为的约束失败,并且人员调整为时过晚,AIG的整个公司缺乏对其投资资产的风险敞口的了解。而外部监督机制失败表现在评级机构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发挥了不好的作用,因为其收益要考所评级的对象关联,因而会受到主观利益的影响,并且,在评级下调的过程中,加剧了市场的恐慌;第三,公司的约束激励制度实效,这是导致经理人和股东及公司长远利益不一致的根本原因。经理人采用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策略,追求短期内的高额利润和股价上升,而部分股东则被短期利益蒙蔽。在金融危机中,危机企业的高管仍然获得高额薪酬,而为保护这种制度所发明的金色降落伞制度,使得某些高层在其冒险行为失败公司收到收购后仍然可以享受高额薪酬。
征收银行税可以说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机制的一种。征收银行税能影响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表现在:
第一,银行税是财政税收手段,财政税收手段能提高公司战略和操作的透明性,帮助股东和监管机构了解公司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帮助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运作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以便能够及时的作出反应。银行税作为财政税收手段能提高透明性表现在,税收申报本身要求公司就其被征对象作出详细披露,就Banklevy或金融稳定贡献金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其对不包括加入存款保险计划的存款、负债中200亿英镑以下的部分以及用来购买英国国债的存款的其他负债部分对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说明,就金融交易税FTT而言,金融机构将会要求披露其每次短期融资交易,这不仅反映出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负债状况,更能反映不同时点的短期负债变化情况,从而冒险行为更易被监测,就金融活动税FAT而言,财政税收手段可以让公众及时了解公司高管的薪酬问题。
第二,银行税可以有效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冒险行为。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冒险行为一方面是由于增强了公司日常行为和投资及决策行为的透明性,另一方面也表现在银行税本身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影响。英国的Banklevy方案和IMF的金融稳定贡献金计划都对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征税,德国的银行税计划甚至使用累进税率,而FTT对交易行为本身征税,这就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短期借款融资成本,使其融资需求曲线改变,从而改变其融资行为本身。银行税方案更有建立基金来为危机时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而羊毛出在羊身上,救助资金就是来自大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本身。而金融活动税FAT对公司高管和职员高额奖金征税,会迫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动或被动减少其不合理的高额薪酬,并使其更有责任感。
第三,银行税是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机制的一种,可以有效影响利益相关者对金融类企业的行为的关注度。同样,这不仅限于银行税提高金融企业行为的透明度,还在银行税设计本身会加强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银行税在事前增加金融企业短期融资成本外,更在于其建立基金池在发生危机后让金融企业自己来承担责任,为自己的冒险行为买单。美国被废弃的银行税方案,英国的银行税方案,德国的银行税方案和IMF的金融稳定贡献金方案,目的都在于建立一个基金在危机时可以救助问题金融企业。在金融企业间相互持股或持有抵押资产的今天,大型金融机构问题资产一旦出现,就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大型金融企业之间不得不相互监督,并且,一旦某家大型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必然会动用由银行税组成的基金池中的资金进行救助,其数额很可能会大于该机构对于基金池的贡献,这样,就会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一旦陷入危机时该基金的救助能力。会逼迫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同时,银行税不同于评级机构这种带有主观性的外部治理机制,银行税没有主观性影响。(本文作者:王京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