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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商业银行内部的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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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商业银行内部的授信管理

加强银行同业沟通与协作,尽量统一风险偏好。银监会曾要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建立沟通机制。但银行间是竞争关系,不愿意把自己调查到的资料给竞争对手看,各银行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限额测算通常由各银行各自为政,属于“黑匣子”,并且不会对外公布,属商业机密。只有当授信客户发生债务危机时,几家银行作为债权银团或债务委员会成员时,才会想到要加强沟通,统一行动。针对多头过度授信问题,大中型企业大额集团授信应主要采取银团授信方式,由主要授信银行牵头,开展同业联合授信,并收取和分配一定的授信承诺费用或银团安排费用;或者推行主办银行制,赋予签约的主办银行在授信契约中设置一些排他性条款的权利,或者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主导权或较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利,提高牵头行或主办行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其与客户的谈判能力和额度授信的透明度,银行间互相传递风险偏好,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尽量避免同业间的恶性竞争,或人为的制造信息障碍,误导他行进行信贷置换。与此同时,要更好发挥银行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同业间在信用评级体系的标准化、客户资信查询、交叉违约联动、不良债权清收等方面加强协作,并联合制裁有提供虚假资料、逃废债等行为的客户,构筑多头过度授信的统一防线。

1.完善内部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科学测算客户风险限额。与国际银行信用评级的发展历史相比,我国银行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起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经过这些年的实践摸索,我国商业银行在借鉴外资银行做法的同时,逐步建立了自己的风险评级制度,推行先评级后授信再单笔的授信流程。为了把好多头过度授信的首要关口,商业银行不仅应将内部客户信用评级作为授信的先行步骤,而且应进一步强化评级管理,科学设置评级参数,将内部评级法、经济资本回报测算等先进方法和工具引入授信评审,提高风险收益决策能力。通过评级量化信用风险,科学测算风险限额,作为最高授信额度限额参考,并且根据评级结果和风险限额计算结果确定授信审批授权层级,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结合银行内部的实际情况,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可以弥补目前外部评级分类过粗、不够准确的缺陷,为银行整个授信资产组合管理提供统一的风险分析基础。

2.完善内部客户授信额度需求分析,科学测算客户现金流量。需完善的授信额度管理内容很多,针对授信额度确定随意性问题,笔者这里强调应以客户的现金流量作为确立授信额度的重要参考指标。不能单独看客户的净资产,因为简单以净资产倍数来确定授信额度,最大的不足是净资产不能有效抵偿企业对银行的负债。也不能单独看利润,账面上盈利的企业,到期偿债无力的也不在少数。应通过科学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衔接状况和债务偿付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核定主体的信用额度。事实上,借款人债务到期偿还能力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充足的现金,企业未来现金流才是企业还贷能力的最终保障。现金(包括银行存款)是企业还款的最直接和现实的来源,特别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量才是企业经营状况的最真实的反映。通过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我们就能基本上掌握企业实际偿还能力,特别是在对短期负债清偿能力分析中其科学性尤显突出。因此,我们在确立一家企业的授信额度时,可将企业的净现金流量和净资产额共同作为计算的基础,视不同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将两个指标在计算基础中确定不同的权重比例。分析现金流量时,不能简单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的正负,而要结合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对现金流量进行综合分析。要特别注意结合企业发展阶段,从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如三年)去分析反映企业自身盈利能力和生存能力的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情况。鉴于目前企业综合融资渠道较多,分析现金流量时,还应特别关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变化,除了关注企业表内贷款外,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债务类信托融资、民间借贷等因素也应一并考虑,最终才能测算出企业合理的综合授信额度。

3.深入分析授信集中度风险,严把支用关口,防范企业过度授信。针对上面提到的银行在同业竞争中以额度授信作为营销手段,过分强调其营销效用的问题。首先应建立授信集中度审查制度,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应用到授信工作,即不能对单一企业集团给予超额授信,当然这种超额是相对于企业的承受债务能力而言。集中度审查中应综合考虑客户在他行的有效授信额度,客户信贷份额在本行所有信贷余额占比等因素。通过设置集中度限制指标,防范过度授信。其次,应建立严格的信贷支用放款审查制度。鉴于目前商业银行竞争激烈,争抢客户、争先授信已经被多家银行纳入营销的考核范围,因此如果单一的考虑集中度风险,从营销角度考虑,一旦客户在他行已经扩大了授信额度便主动收缩退出,退出阵地,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建立严格的信贷支用放款审查制度,可以实施适当的“宽授信、严支用”政策,对授信支用设置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条件,如果客户在他行的授信已经支用,或者违反本行授信条件设置的底线,银行则应主动放弃或者冻结未用额度,甚至提前回收客户已经支用的授信业务,防止客户多头过度授信。

4.完善集团授信方式,防范企业多头授信。针对企业多头授信问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集团授信方式。对国有企业,应追索到地方国资委下属一级公司为首实施集团授信,将其下属所有企业一并纳入授信范围;对民营企业,应追索到实际控制人能实际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包括以他人名义持股,或间接控股,或家族人员管理的关联企业,均应统一纳入授信范围。鉴于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水平不高,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而且有些企业为了多头融资,多头避税,通过自然人持股方式故意对融资主体设置防火墙,使银行难以判断。实际经营中,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融资安排等都具有决定权,从而能直接影响银行债务偿还。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运作关联公司资金和资本,抽逃资金和利润,拆东墙补西墙,多头融资向银行套现。因此,通过银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关联企业的股权关系,实际经营决策方式等,授信审查时理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关系树和架构图,将关联企业统一纳入集团授信范围,统一测算风险限额,可以有效防范多头过度授信风险。

作者:石猛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