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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通过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和指引”),构筑起我国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内控法规体系。其中,《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是实施内控评价的具体依据,按照该指引,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具体内容按照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进行分类。由于内控规范和指引中未将会计内部控制作为专题进行列示,而是将会计内部控制要求融入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要素中,因此,在内控规范和指引框架内,不存在专题列示的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也就没有一个法定的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定义。所谓的“银行会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可以从涵义的角度加以理解,从与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职能的关系角度分类。其涵义可以理解为,在内控有效性评价中,对银行会计核算或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事项所进行的有效性评价。这一涵义主要界定会计内控评价的对象,关于何为有效性评价的问题,可遵从内控规范和指引有关规定,作为一个普遍性涵义,概括为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在此不作专题论述。上述涵义中,将银行会计核算或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事项作为银行会计内控评价的对象,即将评价对象按照与会计核算基本职能的关系,划分为两类,一类就是会计核算本身,针对会计核算进行的有效性评价,可以认为是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的核心内容,具体涵盖对会计基本制度、会计人员管理、账务体系、财务报告的评价;另一类虽然不是会计核算本身,但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可以认为是会计内控有效性的外延评价,具体涵盖对会计档案、会计监控、财务控制、柜面控制评价。本文在第三部分详细分析核心评价和外延评价的内容。
二、评价主体
实施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也就是明确银行内部负责会计内控评价的责任部门。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的责任部门不是银行会计职能部门,而是专门的评价部门。总的来讲,内部控制评价是银行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如果进行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的部门是银行会计职能部门,会计部门对本条线业务进行评价,将很难保证评价的有效性,因此,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等牵制原则,银行不应由会计职能部门负责会计内控有效性评价。银行应确定专门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工作。会计职能部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不能对自身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有效性评价,但是可以负责设计有关业务条线内部控制体系、尽职监督和问题整改,以及组织、督导下级机构有关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实施内控评价时,应当组成内控评价工作组,工作组可以吸收银行内部熟悉会计业务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但是由于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所以会计职能部门的人员不应该参与对本部门进行的会计内控评价工作。
三、评价内容
(一)核心评价内容
核心评价内容围绕会计核算本身展开。近年来,传统的银行会计在变革中发展出财务、运营、支付结算等不同分支,这些分支与资金、计划、统计等业务在广义上都属于会计范畴,但是会计的核心仍然集中在“核算与报告”上,围绕这一核心,可以开展的内控评价内容如下:
1.会计基本制度评价。会计基本制度是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的基础框架,其有效性直接影响整个会计内控的基础是否牢靠。对其可从制度建立与执行两个方面评价:
(1)制度建立的评价。主要评价银行是否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制定会计基本制度;是否设定会计工作流程及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以保障会计工作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制度执行的评价。主要评价银行制定的会计基本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授意、指示和强令会计部门和人员违法和违规办理业务;对违法和违规的业务,会计部门和人员是否拒绝办理或向上级机构报告。
2.会计人员管理评价。会计人员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的主体,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是否有效,直接影响会计内控活动的开展。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价:是否建立会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是否规定会计人员及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持证上岗;以上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账务体系评价。账务体系是会计内部控制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会计内控评价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评价应围绕账务核算展开:
(1)账务体系建立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建立严密的账务组织、处理体系和内部对账制度。
(2)账务核算过程评价。主要评价会计科目和内部账户设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是否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3)对账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及时进行内外部对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是否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4.财务报告评价。财务报告是会计内部控制活动的主要成果,对其进行评价,实际上也是检验会计工作的效果。其评价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财务报告制度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制定财务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2)财务报告责任主体评价。主要评价是否由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是否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是否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5.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评价。主要评价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如实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6.财务报告利用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外延评价内容
外延评价主要围绕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控制活动展开。通过对外围的会计内控活动进行评价,有助于会计核算的规范以及派生出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的防控,可以实现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
①会计档案管理评价。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会计档案制度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针对会计档案的不同存贮介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②会计档案管理评价。主要评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重要会计交易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③会计监控体系评价。银行会计的发展,逐步建立起会计监控体系,以实现对会计操作风险的监督与防控。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会计信息监控系统,是否对会计交易进行全程监控,识别重大、异常、可疑的交易,及时提示和预警高风险事项功能。
(2)财务控制评价。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财务审查制度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建立财务审查制度;高级管理层是否下设财务审查委员会,对基建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入、大额财务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购建、领用、改造、维修、报废及实物管理、残值入账等进行有效管理;是否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否加强对基建项目、在建工程的审查及监督;是否加强固定资产产权管理。
③集中采购制度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建立集中采购制度;高级管理层是否下设集中采购委员会,制定合理的采购审批权限,按权限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进行集中采购,严格划分职责,落实集中采购的各项程序和方式。
(3)柜面控制评价。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①职责权限评价。主要评价营业机构是否建立柜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权限。
②客户管理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与账户管理制度;是否对开户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对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是否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
③重要物品管理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制度,刻制、领取、保管使用、停用、上缴与销毁各类业务印章的控制是否严密;是否对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入库、保管、交接等手续是否严密,是否定期盘点查库。
④事后监督评价。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柜面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