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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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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

一、引言

尽管近年来为顺应国际要求,我国的金融行业已逐上市,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取得很大的进步。但受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监管体系影响,上市金融机构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仍不具备较高的质量,相比国际社会,仍表现出极为滞后的状态。要求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注重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以此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概述

根据我国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以及以往学者的研究,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概念可从四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包括:首先,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指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避免增添任何修饰,应遵循客观事实将客观情况反映出来。其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旨在要求企业对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及时进行公开,避免出现过时的信息内容。再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其可理解为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保证不存在遗漏,能够将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以及承担的风险全面体现出来。最后,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企业信息披露无论从内容或形式等各方面都需满足相关规定。

三、会计信息披露在上市商业银行中的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

1.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在上市商业银行中的现状分析。

1.1从信息披露真实性角度。当前上市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方面主要表现出两方面问题:第一,过高估计资本充足率。其中的资本充足率主要指为金融企业自身现有资本与风险资产间的比率,能够将银行经营状况反映出来。从以往统计中不难发现上市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方面都可满足银监会要求。然而在持有资本中将呆账准备金融入其中,这就导致资本充足率出现被高估的情况。第二,资产质量未满足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资产质量在商业银行中往往是判断其盈利状况与稳定状况的重要内容,银行经营者往往为获取债权人的信任,多会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采取虚假分类行为。

1.2从信息披露及时性角度。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不具备时效性的信息往往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尤其在商业银行中表现更为突出,在市场环境下汇率、利率等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若信息不及时,将不具备价值。但现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更表现在避免进行过早披露,提倡事后信息披露,尽管已有相关规定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进行明确,但并未起到明显的作用,信息披露不具有及时性特征。

1.3从会计信息披露充分性角度。现阶段上市商业银行在披露信息数量方面较为完善,特别在证监会与银监会不断加强管理的背景下,披露项目趋于完整。但从充分性角度分析,仍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如风险管理问题披露,主要体现在:

(1)上市商业银行在披露信用风险过程中强调信贷资产质量、度分析等内容,忽视信用风险的评级以及应对措施的说明;

(2)上市商业银行面对市场风险信息披露中忽视内部计量模型,倾向于风险敞口方面;

(3)对于流动性风险信息的披露也表现在仅将现金流量中的定性信息进行披露,却未说明现金流问题。

1.4从会计信息披露合规性角度。上市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从内容或形式方面都可满足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而且在上市商业银行实际经营运转过程中也很少出现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违规处理的情况,加上会计人员在综合素质方面也呈逐年提高趋势,能够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2.影响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因素分析。

2.1从上市商业银行内部因素分析。会计信息披露不具备有效性,主要由于商业银行自身在管理体制以及管理能力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其中管理体制方面主要由于现行商业银行在内控制度体系方面仍不完善,难以有效的进行信息收集与整理,影响信息质量,而且商业银行中所应用的分支行制度,在实际进行信息传递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总行机构无法有效监控各分支机构,这样便出现会计信息被粉饰或掩盖等行为。而在管理能力方面,相比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无论在数据处理或风险估量等方面都缺少有效的方法,披露过程中缺少基础性的数据。

2.2从外界环境因素分析。影响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外界因素首先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方面,尽管对上市商业银行已提出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但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仍未严格界定信息质量问题,且在关于监管部门如银监会或证监会等方面如何协调配合也未进行具体阐述。其次,外部监管不到位。外部监管是会计信息得以有效披露的重要保证,但事实上我国目前在金融监管部门方面仍表现出力量较为薄弱现状,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在进行监管过程中,各方面财政监管部门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等也未做到适时的信息共享,难以及时发现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信息使用方面,如债权人或投资者关于风险认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忽视对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分析。

四、提高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策略

1.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市商业银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应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在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方面,可参照《新巴塞尔协议》要求进行法律方面的完善,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将风险测量以及风险管理信息融入其中,并在资本充足率方面进一步明确银行持有资本,避免将呆账准备金划入其中。同时在制度方面,也需完善会计制度,保证其将公允价值作为基础,使所获取的数据信息更为准确。另外,还需根据当前银行管理制度现状,使内部评级体系进一步完善,构建满足银行实际发展的风险计量模型以及控制流程,并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注重硬件投入,确保金融信息网络能够覆盖所有分支机构。

2.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上市商业银行本身具有企业性质,应引入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容,具体可从三方面进行,即:第一,机构投资者的引入,其目标在于使以往产权集中的情况得以改善,在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中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引入,很大程度上约束银行的管理层,监督信息披露行为。第二,银行管理人员需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监督职责,确保经营状况、风险管理以及财务问题等得到有效披露。第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发挥其应有职能的同时也可鼓励员工有效监督信息披露质量。

3.外部监管作用的加强。

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效率。在强化外部监管方面,要求在“多头监管”形式下,即多个监管部门共同监管时应做好相互配合协调,可构建信息共享系统,保证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同时,我国银行监管部门也需适时与国际金融组织进行交流,吸取更多成功经验。另外,在惩罚机制方面应进行完善,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将相关的责任问题进行界定,可对银行机构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五、结语

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提高是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完善的重要途径。政府部门以及银行企业自身需充分认识会计信息披露的内涵,立足于当前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影响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因素,从法律制度、外部监管以及银行自身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完善,确保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可为经济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作者:黄培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