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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时至今日,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人寿保险为人们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着确切的保障。疾病、意外、死亡、衰老、残疾的发生随时威胁着每个人,当上述事故发生时,为了减轻事故对于当事人的伤害,受害者及其家庭需要一笔金钱,需要经济上的救助,以避免由于经济上的拮据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的二次伤害。保险在此时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人们规避风险支出、保障财产安全,同时还可以通过合理的配置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文章通过分析人寿保险的特性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人寿保险如何对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规划进行详细和有力的分析。
关键词:保险;税法;税收筹划
一、中国人寿保险的发展现状
保险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一直是规避风险支出、保障财产安全的首选。而人寿保险作为保险中的重要类别,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规划未来幸福人生、管理和传承家庭财富,有着银行和证券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特性。保险在国内的大规模发展自1996年以来,迄今只有二十几年,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无论是从保险业的资产规模还是保险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都得到了巨大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在国家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中,《保险法》自1995年正式颁布以来,先后于2002年、2009年、2014年和2015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和完善,并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保险业的发展打下了可靠的法律基础。同时,保险的理论研究也在逐步完善,很多高校都成立了保险系、保险学院,培养了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保险专业人才,为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数量多达235家,保费收入为3.8万亿元,保险密度2724元/人,保险深度4.22%,保险营销员队伍超过800万人。中国的保险市场规模已经先后超过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保险强国,全球排名仅落后于美国升至第二位,在世界500强中有7家中国本土的保险公司,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大国。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保险的发展现状已从初期的基本保障阶段(以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组合为主的产品定位)渐渐向综合保障阶段(兼顾基础保障,教育金、养老金规划,资产保全)转变,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选择保险工具对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和传承。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在财富管理的范畴中,资产保全、资产传承与税收筹划是三大核心内容。其中“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作为税收筹划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合法性纳税人(企业或个人)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事前安排及筹划纳税方案来处理自己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进而达到尽可能减轻税务负担的目的。否则就不属于税收筹划,而是逃税行为。
(二)贯穿性从企业的纳税行为来看,纳税实务是贯穿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的,从生产经营、核算收支到缴纳税金,是个循环整体。因此,税收筹划也要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
(三)目的性每一次的税收筹划,都必须结合当前的税务环境,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以达到最大程度降低税收的目的,期间安排的流程都是有目的的,否则很难做到有效地税收筹划。
三、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主要形成于1994年。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8个税种,其中具体的税种架构包括: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行为税类:购置税、印花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特定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税类:烟草税、耕地占用税。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等七个行业已不再执行营业税征收,而是全面执行营业税变增值税,营业税已彻底退出了我国的税收舞台。
四、人寿保险的税收筹划
人寿保险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人寿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结合保险法律工具的特点,对投保人的财富安全、传承及节省或者递延缴纳税款而进行的筹划。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一)所得税筹划根据《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由此可解读为,保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身故理赔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身故理赔金以外,人寿保险金还有多种给付方式,如年金、两全保险到期生存金、分红和分红的累积生息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障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分红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保险公司直接分配分红,客户在实际领取红利时,由保险公司执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保险公司将红利直接购买保额(交清增额)或者保额分红的形式,最终以保险理赔金的形式给付给受益人,按照现有法律要求是可以做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
(二)个人缴纳人寿保险的保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个人所得税一直都是国民关注的重点,国家经过几次重大的修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四类税前扣除项:个税起征点,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五险一金,通常在扣除个税起征点之后,第二项需要扣除的就是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其中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药费用支出,每年可抵扣金额不得超过60000元;其他相关扣除。
(三)企业缴纳员工人寿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等三个主要方面。其中和人寿保险涉及到的税前列支项目主要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四)人寿保险理赔金和遗产税遗产税是全球高净值客户最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虽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就国内的发展趋势和现状以及国外的遗产税发展轨迹,遗产税开征势在必得,而人寿保险合同是遗产税规划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讨论两者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1.我国遗产税的现状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并未开征遗产税,但遗产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自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始了。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明确列有遗产税;在1993年12月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也提到了开征遗产税的内容;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开征遗产税等税种”的内容,这些都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2004年9月21日,在中国经济网首次刊登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08年8月新出文件,对其中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并添加了新的内容。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征收遗产税的核心精神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防止社会财富向有产者不断集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遗产进行征税。遗产税的纳税主体是遗产继承人,而遗产税的基数则是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中国的“富一代”一般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创业,开始创业的年龄在20~40岁之间,经过四十多年的创富阶段,现在的“富一代”的年龄在60~80岁,即将进入传承的高发期,遗产税的开征具有一定的迫切性。我国的税收改革、财产实名制和登记制度的完善,使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统计和掌握能力大大加强。2015年2月3日身份证号、个人税号、社保号“三号合一”,国家控制你所有账号里的钱(控制现金);2015年3月1日,落地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控制资产);2015年10月1日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016年12月1日,银行实行一行一人一卡;2017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CRS”全球金融信息交换系统。所有这些都说明税务局已经基本具备遗产税开征的硬件条件。3.人寿保险如何“规避”遗产税人寿保险是一份特殊的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按照被保险人的意愿设定生存或身故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受益人人寿保险理赔金,但这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也不属于遗产,所以是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的。而保险法也给予人寿保险理赔金免征遗产税的法理基础。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身故后,出现以下情况保险理赔金会将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理赔金:尚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因受益人指定不明而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但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已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人寿保险理赔金除以上情形外,均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所以是不需要征收遗产税的。我国的金融环境和税制体系正在逐步完善,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和居民生活保障的需求不断深入,保险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居民家庭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越来越被社会认可,高净值客户和年轻一代对于自我保障意识的提升也让保险成为投资市场最热门的理财工具之一,相信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保险的税收筹划功能会得到更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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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媛 单位:济南佳博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