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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票据启动前,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仅有姓名、西药费、中药费、治疗费、材料费等信息,不显示本次医疗消费基金支付明细;二是票据由定点服务机构自行从财政或税务部门购买,购买后由定点服务机构自行购、领、回等环节流转,缺乏领购申报等监管环节,经办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定点服务机构领购数量,存在出借和倒卖票据的风险;三是参保人员报销时只需提供票据一联,且多为手写,票据上下联金额不符现象无法核实;四是因票据只注明金额,患者需另行打印明细,增加了就医时间和报销程序。
规范医保报销凭证,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选取住院报销凭证为突破口,天津社保中心在市人社局(原市劳动局)支持下协调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规定,结合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在听取定点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和参保人员等多方意见基础上,重新设计报销凭证票面及页数,完善补充了相关信息,规范各个细项的名称,增加医保报核联和费用支付明细。新的票据结构清晰、内容齐全、要求明确,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并能与网络系统衔接,百姓也能对医保消费一目了然。以此为基础,伴随2006年以后逐步扩大的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天津社保中心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制发了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同时,不失时机地联合市地税局共同制发了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与之配套的管理措施为天津市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0年,天津社保中心经与市国税局多次论证协商,在市国税局通力配合下,参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样式,制定了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费联网结算通用机打发票的医保报销凭证。至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专用票据凭证工作顺利完成。
在医保票据专用统一的工作进程中,经办成效不断显现。一是经办管理真正实现精细化、规范化;二是监控更加全面,既杜绝了上下联不符的情况,又遏制了出借和不连号使用票据的违规行为;三是票据流转易于掌控;四是建立合作机制,多个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信息共享定期交流,为医保制度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利保障。
伴随着医保专用票据的规范统一,票据管理体系在探索中逐步形成。
(一)流通管理
1.领用。(1)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购领票据流程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度第一季度通过医疗机构HIS系统向辖区社保分中心提出申请。社保分中心根据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票据使用情况,对其票据购买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批额度,报市中心审批。市社保中心批准后,售票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网络传递的购票审批计划,核定本次出售数量,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售票据,并将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票据的数量和起止号码录入医保支付系统,同时在《购领簿》上打印购买记录。(2)营利性和部队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票据登记备案流程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在各区县地税票据部门购领票据;部队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到相关主管部门购领部队专用票据。购领票据后,到所属社保分中心登记,分中心将所购领票据的数量和票据起止号录入医保支付系统。(3)定点零售药店票据登记备案流程定点零售药店在各区县国税票据部门购领票据。购领票据后,到所属社保分中心登记,分中心将购买记录和所购领票据的数量和票据起止号录入医保支付系统。
2.使用。(1)联网结算票据定点服务机构在联网结算打印票据时,在上传医药费用明细的同时上传医保专用票据号,以便医保支付系统进行统计,核定其用票量。上传票据号不在登记备案的票据号段区间的不能上传。(2)全额垫付票据由于某些原因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和其他非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必须使用登记备案的专用票据。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每天定时将前一天使用的全额垫付票据的数量、起止号和费用明细上传医保支付系统。分中心将对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对与备案信息不相符的医疗费不予审核报销。(3)作废专用收据的备案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票据破损、残缺不能正常使用或其他原因导致票据作废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票据的数量、起止号上传医保支付系统备案。
3.保管。联网结算的票据由定点医疗机构代为保存,全额垫付的票据由经办机构保存。
(二)协议管理
为适应票据统一的管理需要,协议条款中增加了票据管理、财务管理的有关条款,明确了票据领用、使用、保管的各项规定及违规处理措施。
(三)审核管理
票据数量备案可以判断票据的总体使用情况,票据带票号上传可以判断票据的真实性和是否有倒票现象。主要做法:一是票据实现带费用明细上传,系统实现对上传明细的分类汇总,并与票据上的费用明细进行比对,同时做出是否准确的判断,如比对有误,系统自动提醒审核人员;二是垫付费用的票据带明细上传,定期上传至中心端,审核垫付费用时,录入票据号即可提取明细,进行审核。
(四)督查管理
联合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对医保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尤其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票据使用情况。如存在大小票、不开票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本文作者:刘松 单位:天津社保中心业务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