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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机农业生产与有机产品贸易现状
据FiBL-IFOAM统计,截至2011年底,有162个国家和地区从事有机生产,有机农业用地达到3720万hm2(包括有机转换的面积),另外还有3250万hm2的非农业用地,主要是野生采摘。由图1可知,农业用地最多的地区是大洋洲(1220万hm2,占32.8%)和欧洲(1060万hm2,占28.5%),其次是拉丁美洲(690万hm2,占18.5%)、亚洲(370万hm2,占9.9%)、北美洲(280万hm2,占7.5%),最少的是非洲(110万hm2,占3.0%)。由图2可知,有9个国家的有机农业用地超过100万hm2。与1999年相比,2011年有机农业用地增加了2倍多。中国是亚洲有机农业面积最多的国家(190万hm2),美国则是北美洲有机农业面积最大的国家。2011年,有180万有机生产者,亚洲、非洲、欧洲各占34%、30%、16%。尽管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有机产品的销售却持续增加,有机食品和饮料销售额达630亿美元。近几年美国的有机食品销售额增长很快,从2000年的41亿美元,猛增到2011年的292.2亿美元,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有机食品销售市场,占世界销售额的44%,有机食品美国整个食品行业的份额从2000年的1.2%增加到2011年的4.2%(图4)。有机农产品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得到了快速增长,据美国农业部初步统计,美国有机农产品的进口远远高于出口。中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有机产品价值统计数据,据估计,2008年有机产品的价值达到24亿美元,其中0.5亿美元用于出口,其余在国内销售。每年有机产品进口额在300万~800万美元,2009年最多,为0.2亿美元。中国的有机产品主要出口到欧盟、美国和日本,出口额从1995年的0.003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8亿美元.
2有机标准认证体系的发展
21世纪,农业标准越来越多地被用来规范食品生产,比如有机食品。有机认证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销售给消费者的有机产品,从种子到销售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生产者必须依据特殊规定的有机标准进行生产,产品才能标注“有机”商标。为了规范各国的有机生产和销售,各个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农业技术和有机农业发展水平制定了自己国家的有机标准和认证系统。据FiBL统计,制定自己国家有机法规和标准的国家增加到86个,还有26个国家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立法。目前,有机产品的法规和标准体系主要分为3个类型,一是国际性的标准,包括CAC和IFOAM标准。标准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创建,是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基础标准;标准是世界范围内制定标准的框架,是关于有机生产、加工标准及认证程序的。二是区域性的标准,如欧盟的有机法典是欧盟成员国所普遍采用的标准。三是国家性标准,如美国国家有机项目日本有机农产品和加工食品标中国的国家有机标准等。这些标准相对独立且互不承认,这就导致认证机构在认证不同国家产品的同时必须获得这个国家的认证资格,有机生产者的产品面对不同的市场必须进行多重认证。欧盟、美国和日本是全球有机产品最大的消费市场,其他国家生产的有机产品进入这些国家都要分别遵守这些国家的有机法规和标准。控制进口一般采用以下3种方式:(1)经过等效评估,政府间签订有机产品互认协议,各自生产的产品可以单项或双向互相承认认证结果;(2)经过评估后进口国政府承认出口国一些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3)进口国政府只承认按本国法规标准进行认证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出口国的产品需要获得进口国认证机构的认证。目前3国都允许采用第3种方式进口;欧盟和美国还允许采用第1种方式进口,2012年美国与欧盟签订了互认协议,中国也在与欧盟进行互认谈判;日本和美国都接受国外的认证机构申请批准后可以在国外开展认证,欧盟在修订有机法典时也增加了这种进口途径。
3中国与美国的有机认证和标准比较
3.1中国的有机产品认证系统
食品安全问题促使中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就制定了食品安全条例和法规。有机农业法规早在2000年就开始引入,但到2005年才开始实施,要求所有有机认证机构、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守中国国家有机标准和认证协议,进口的有机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规。2004年中国的认证机构只有6家,到2005年跃升到26家。中国的有机食品理念可以远溯到明代珠江三角洲的“桑基鱼塘”,即在低洼处挖塘养鱼,垄上种桑树,桑叶喂蚕,蚕屎养鱼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是由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一种传统的循环农业模式;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提出了,到了90年代,农业部提出了绿色食品计划,目前绿色食品从标准、认证到商标的使用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也得到中国消费者的认可。同时,中国诞生了首个有机食品企业,绿茶由荷兰的有机认证机构SKAL认证,并出口到荷兰;1994年,由原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国内有机食品的认证和发证工作。有机食品发展中心遵照国家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的基本法规和标准,制定了本国的有机食品认证体系,包括有机食品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有机产品技术规范等,于2001年由原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将有机食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移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后,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由国家标准委了GB/T19630—2005《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GB/T19630—2011《有机产品》),新的国家标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国家认监委基于风险分析原则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对有机产品认证要求更加严格,并建立了销售产品“一品一码”的追溯体系,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至此,中国建立了比较成熟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法规和标准体系。目前,中国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建构如图6所示。国家认监委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国家认可委”)在国家认监委指导下对有机认证机构颁发许可证和考核,本国或国外的有机认证机构只有向国家认可委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证书,才能进行有机认证工作,国家认可委还负责有机产品法规和标准的组织制定工作.
3.2美国有机产品认证系统
美国于1990年由国会通过了《有机食品法案》,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有机食品生产法,隶属于1990年农业法案第21条)。该法案授权美国农业部成立国家有机项目(NOP)负责有机产品标准和法规的制定和管理,具体由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实施;1992年美国农业部农业秘书任命首届NOSB成员,包括4名有机农场主、3名环保专家或资源保护专家、3名消费者、2名加工商、1名零售商、1名科技专家(毒理学、生态学或生物化学专业)和1名美国农业部认可的认证机构组成,开始了长达10年的有机标准制定工作,于2000年制定出并由NOP了联邦公告,建立了国家有机食品标准,包括《美国农业部有机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第205部分第7章)和《项目指导手册》,NOP可以根据NOSB的意见进行修改(图7)。从2002年起由NOP认可的有机认证机构开始进行有机产品认证;目前世界上有93家认证机构,其中超过50家在美国;133个国家的3万多家有机产品企业中有1.7万家在美国。2012年美国与欧美签订了有机产品互认协议,美国和欧盟经过各自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产品可以直接在对方市场销售。美国的企业获得有机认证需要以下步骤:选择一家认证机构、遵守国家有机认证标准、记录生产过程和原料使用情况、接受每年的检查。土地要有3年的转换期,或者有记录证明近3年没有使用违禁物质。美国农业部负责有机产品进口控制,有近40家国外的项目获得了美国标准认可。美国与6个国家签订了有机产品进口协议,包括英国。许多美国农业部认可的有机认证机构服务于美国的出口,但美国有机产品的出口也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有机标准。美国对于企业违反有机法规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有机食品法案》规定,处罚最高达1万美元(现在已提高到1.1万美元),并暂停或注销认证证书。如果美国农业部或认证机构怀疑某个企业违反了有机法规,那么美国农业部或认证机构可以对该企业进行暗查。
3.3中美有机标准的比较
中国和美国的有机产品标准的理念和框架是一致的,涉及有机产品的各个方面,包括植物类、野生植物类、畜禽类、加工包装和处理以及有机标志的管理等。
3.3.1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由中国认监委公布,于2012年3月1日生效。目录包括植物产品(包括野生植物采集)、畜禽类、食用菌栽培、水产类等37类127种产品。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将不适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排除在目录之外。之前已经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待有效期满后将自动失效,同时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美国没有具体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其有机产品的认证范围主要包括植物类、野生植物类、畜禽类、加工产品等。根据美国农业部有机法规,《有机认证指导手册》中的产品可以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反馈进行增加、修改和移除,所有的变动都被列在反馈文件目录中。
3.3.2有机植物和野生植物植物生产是有机生产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目前为止认证的产品种类最多的一类。中国和美国的标准都是从产地环境、种子、繁殖材料、缓冲带、平行生产、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辐射和基因工程等方面进行控制的,要求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如在人粪尿的使用方面,中国标准中规定不允许在叶菜类、块茎类植物上施用人粪尿;在其他植物上必须施用时,应当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而美国标准中则完全禁止使用。在产地环境要求方面,中国标准规定在申请有机认证前,认证机构必须对产地环境进行监测(检测),符合产地环境标准的要求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有机认证,而美国标准规定有机认证的土地必须禁止使用标准规定的违禁化学物质3年或以上,但并不需要进行环境检测。野生植物采集必须明确边界,采集活动要保证物种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中美两国的有机标准要求和规定基本一致。
3.3.3有机畜产品要求畜禽养殖是有机生产中难度较大的部分。中美两国的有机畜禽养殖标准内容设置基本一致,都是从养殖期、营养(包括饲料来源、饲料配比、哺乳期和添加剂等)、动物疫苗、放牧和圈舍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但两国在有机饲料和饲喂方法上有一些差别。中国标准规定在有机饲料缺乏时,可以使用常规饲料,食草动物比例不超过10%、非食草动物比例不超过15%、家畜和家禽不超过25%(以上均是干质量);而美国标准强调100%的有机喂养,并提供户外活动和良好的生活条件,如对反刍动物,在放牧季节必须提供牧场,饲料中30%的干物质必须来自该牧场或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但对放牧时间没有规定。在美国,有机水产养殖还在争论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是有机水产品”。早在2000年,美国农业部授权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成立工作组,对要求有机认证的鱼类养殖企业进行评估。但哪些鱼类可以进行有机认证,野生鱼类是否可以直接标志为有机产品(野生鱼类捕捞业并不属于农业范畴)这些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共识。2007年3月,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建议美国农业部对一些鱼类养殖企业进行有机认证,而排除野生捕捞鱼类的资格。他们解释说“畜禽”指家畜、山羊、绵羊、猪、家禽、马等用作食品的产品,鱼类也用作食品,不论是野生还是家养的或其他非植物类生物,因此鱼类也在《有机食品产品法案》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的建议,养殖的鱼类可以获得有机认证,即使其饲料中包括超过1/4的野生鱼类或其副产品,很可能来自不可持续鱼类,也包括来自遵照有机农业原理生产的动物或植物。目前美国农业部还在搁置着这些建议。欧盟在2009年6月29日经过长时间讨论后,批准了新的有机法规中的《有机水产养殖的实施细则》,这样有机鱼类和有机海产品首次在欧洲出现。中国有机标准中将有机水产养殖和畜禽类分开,对养殖产品的转换期、场址选择、水环境质量、养殖与捕捞,对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
3.3.4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处理有机产品的加工主要从原料和辅料、加工工具、加工方法、害虫控制、储存和运输等方面进行控制,保证有机产品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中美两国标准对加工的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在允许使用的辅料如食品添加剂上有一定的差别。
3.3.5有机产品标志美国只允许产品中有机成分达到95%或以上的有机产品才能使用有机标志;产品含有机成分在70%~90%可以标注“有机制造”;产品含有机成分在70%以下的可以在配料表中列出有机成分。中国有机标志的使用规定与美国相同,但多了一个“有机转换产品”标志,有机转换产品不能以有机产品价格出售。所有有机认证产品都要做抽样检测,只有都符合有机标准要求,没有被检测出违禁物质的产品才能允许使用有机产品标志。
4结论和展望
中国已经修订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动态更新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与国际有机法律法规系统保持同步,进一步适应了有机产品进口国的标准体系。2012年6月,中国政府开始与欧盟就有机产品互认开始谈判,并着手建立国家互认识别系统。而美国已经和欧盟达成有机产品互认协议,双方的有机产品从2012年6月1日起可以直接在对方的市场销售。美国和中国都是拥有有机农业土地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的有机产品以出口为主,国内消费为辅;而美国正好相反,以国内消费为主,出口为辅。两国的有机产品生产和销售互补性很强,且均有增长的潜力。预计不久的将来,两国将会就有机产品互认进行讨论和谈判。中美两国的有机认证标准和法规体系大致相同,但还存在不少差异,尤其在有机生产环境控制、有机转换期、人粪尿的使用、有机畜禽养殖的有机饲料、有机水产养殖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等方面。预计两国一旦启动有机产品互认的谈判,由于有机标准中存在的诸多差异,谈判时间会持续很长,但无论如何,互利共赢是原则,而有机标准和法规的求同存异是突破谈判障碍的基础。有机市场的监管和互信是有机农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2013年德国有150家养鸡场以普通鸡蛋冒充有机鸡蛋销售的报道,如此大范围的欺骗行为不但欺骗了消费者,也对有机生产企业造成信任危机,这种情况在中国也时有发生。因此,在修订有机产品标准和法规时应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这是所有有机生产国需要迫切面对的问题。
作者:李廷友 赵鑫 谢标 单位: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海洋港口学院 佛罗里达大学农业与生命科学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