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养老保险论文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一、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对参保意愿的考察
根据我们对相关领域文献的研究,同时,由于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是一个离散的、非连续的变量,因此,常规的线性回归模型不能适应这种情况。而我们设置的问卷中,将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设定为“是”和“否”两种情况,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本文采取自变量按类别逐步纳入模型回归的方式,回归结果显示,“性别”、“个人平均收入”、“养老方式”、“是否了解新农保”和“养老预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在逐步放入并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显著结果基本保持稳健。
1、被调查者性别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男性比女性参保需求更强烈。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男性的养老观念较为先进,“养儿防老”意识较弱,依靠自己养老观念较强;而女性的养老观念较为落后,“养儿防老”意识较强,依靠自己养老意识较弱。
2、被调查者的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其风险比(Exp(B))是2.33。人均年收入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程度很大,且呈现正相关,即家庭收入高的农户会选择参与养老保险;而收入低的农户会选择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较高的收入意味着有较高的缴费能力和保险需求。
1江苏省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路径
江苏省运动员退役主要有两种安置方式:组织安置和自主择业。运动员退役后,根据所参加比赛的类别和名次来决定是否进行组织安置,如果是省级安置,交由省人社厅负责;若市级安置,由市体育局和市人社局负责。安置地限于省内的事业单位,主要的安置途径包括:
①升学,运动员退役后因年龄较小而进行升学,待其毕业后再由组织进行工作安置;
②事业单位;
③其他。主要是指运动员放弃组织安置选择自主择业。组织安置的运动员每年在所有退役运动员中占少数,比例约为25%,这部分运动员退役后无论是选择升学还是再就业,都保留其工龄及保险关系。自主择业的大多为成绩一般的运动员,主要以自行车、摔跤、柔道和划船等项目为主,每年选择自主择业的运动员占所有退役运动员的75%。自主择业的安置路径有多种,主要有升学、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创业等。由于再就业的多样性,退役运动员可能会面临新进入单位不认可其工龄的情况。此外,自主择业的运动员退役后还会出现较大的地域流动性,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会出现统筹基金不能随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转移的现象。
2运动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梳理
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围绕运动员的社会保险、试训运动员的社会保险以及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文件规定要将编制内运动员逐步纳入到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并为运动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础档案。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文件要求为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地区的运动员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对运动员缴费年限以及工龄的计算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文件,是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随后国家体育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这部文件打破了训练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将原来的统包统配改革成为聘用制,并对运动员的身份、职业生涯以及各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做了详细规定。2008年江苏省体育局在体人字〔2007〕412号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苏体人〔2008〕5号),首次将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提上日程并单独列为一章做了详细规定。接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体人〔2008〕13号),该文件从多方面对运动员保障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有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还包括运动员选招录用、退役补偿和安置、激励奖励以及特殊运动员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并设立了到2009年实现江苏省运动员保障工作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总体目标。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文件规定在体人字〔2006〕478号的基础上,将所有进编、在训运动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尽快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江苏省根据体人字〔2006〕478号文印发了《关于退役运动员补办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体人〔2011〕8号),对补缴的人员范围、起止时间、缴费基数和比例、办理程序以及资金来源等做了详细规定,这部文件推动了江苏省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并对退役运动员参保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一、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参保缴费激励不足
根据《意见》要求,安化县设置了100-30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不同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从30元到60元不等,最高补贴也是60元,这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从安化县2013年的参保情况来看,参保者普遍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只有1870人。同时安化县根据“长缴多得”原则,在普惠性基础养老金之上又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但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
2.待遇保障水平偏低
根据安化县城乡居保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最高档30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55+(15×3000+60×15+11914.63)÷139=470(元/月),全年能获得5640元,而安化县2013年全年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39元,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该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刚好能满足基本的生活消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6%,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7%,且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得比城市更快,农村为2.8%,城市为2.6%,其中价格上涨主要集中在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上。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保障不了基本生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人,其个人缴费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按测算一个月只能拿到最低的待遇标准72元。对于这部分十分贫困、自保能力有限、最需要重点扶持的人群来说,这一点养老基础金只是杯水车薪。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相差悬殊,2013年,调整后的安化县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625元,而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的养老金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这意味着每月47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到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的三分之一,只有公务员退休金的五分之一。
3.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基本解决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但城乡居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国家审计署今年8月的社保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职保),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3]安化县也存在这种现象,2013年清理重复参保1513人,2014年清理重复参保300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安化县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外出务工人员26万多人,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有100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职保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一、我国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探索及立法模式
(一)各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
1.“城保模式”“城保模式”其突出特点是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险中,与城镇居民承担相同的责任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这一模式中农民工的流动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农民工离开城市返乡的时候,当地社保机构基本上都会将农民工累计缴纳的资金返还给个人,并终止与农民工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1)该模式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城保模式”也叫直接扩面模式,是指直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中,规定企业与农民工共同负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力与义务。目前,主要有广东、甘肃、河南等省份采用该模式,但在这些省份参保率比较低,参加养老保险率还不到10%,其他的医疗、工伤等参保率更低。
(2)城保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农民工在社保这一层次获得了城镇居民的待遇,同时相同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农民工创造了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竞争条件,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缺点在于: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来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实际,过高的费用限制了城保模式的推广应用;累计15年的缴费期限过长,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工作的时间普遍达不到这一水平,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保转出和终止问题;在退保过程中,农民工多年累计缴纳的社保费用只能退换本金,对于农民工个人而言是损失极大;当前在“城保”模式下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还是太多。
2.“独立模式”
(1)独立模式的概念。该制度是专门针对农民工而制定的养老保险法规或政策,这类单项行政策既与农民工其它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无关,是专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北京、青岛等地采用的就是该模式。
一、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一)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的主要渠道
保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金融与经济发展大融合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这一主体的盈利空间,在另一方面还发挥着资金融通,提高投资效率等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底,瑞士再保险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新兴市场的商业险保费每年以14%的比例上升,是发达市场的2-3倍。与此同时,中国商业险保费以32%的比例呈直线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两者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倘若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参考依据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后发现,我国2008年-201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从629.12元上升至1323.13元,增长近乎两倍;保险深度也由2.43%上升至3.75%,从中也就不难发现,保险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社会各阶层民众接受和运用商业保险的程度也不断提高。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社会保险市场存在的空白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和政府予以填补,相反需要商业保险的加入,无疑为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商业保险之间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基于此种背景下,商业保险要想在同行业中获得更大竞争优势,除了要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外,还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预测市场的扩容方向,明确市场定位,进而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民众。个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养老更是亘古不变的话题,从传统的养儿防老逐渐向投资防老的转变,所透露出来的种种都反映了人民更多的关注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财产分配。加上商业保险个性化一直是社会各阶层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自己养老的隐形替代率水平。与此同时,个人商业保险也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没有违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原则,当然也需要商业保险自身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开发新产品,用市场运营效果验证商业保险的竞争力,因而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具有必要性。
(二)个人养老的选择
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养老保险在原有基础之上都有了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但是从社会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方式来看,其不能够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每个人的社会养老问题。与此同时,基于现收现付的社保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的“空账”问题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早在2013年7月,社会科学院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明确指出:“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记账金额在2012年底为2.9万亿,其中实账部分仅为其十分之一,“空账”高达2万亿。从中也就不难看出。“空账”金额巨大,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透露出“裸老”人口的养老问题还存在或者潜在着巨大风险,因而新形势下为孤寡老人或者是失去劳动能力的部分人群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是一项科学化、系统性强的工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相反其需要长期努力和探索。站在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其不仅整合了各方面因素,其还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提供了内在动力,而保险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甚至可以说其实社会民生的“必需品”,是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助推器和润滑剂。从中也就不难发现,缓解我国矛盾需要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作用,因为养老保险解决了民众“共性化”需求,而商业保险则解决了民众“个性化”需求,两者都在养老产业链上扮演者着重要角色,基于此商业保险在实现自身发展过程中,要明确自身定位,在这个基础上与新农保、企业年金甚至于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为更好更快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商业保险的高效率运行有助于降低空账率
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企业法人,其初衷和目的便是追求市场利润。同养老保险相比,不管是在组织形式或者是人员服务上都有着绝对优势。当然者都依赖于垂直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组织模式和直接性的全国统筹管理,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能够依据市场变化调整发展计划,并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对各个地区的保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再者,商业保险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存在优势,例如:服务网点、人员服务等,在这个基础之上收集相关养老信息,结合精算技术能够准确计算出不同种类的保费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民众高层次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说,养老保险出现的“空账”效应会“倒逼”商业保险,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和运营当中,唯有如此其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在这个基础之上成立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而此类基金运作应当交由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和执行,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创造一个有利环境。从养老保险所特有的社会功能考虑,稳定、风险小是养老基本首要考虑的因素,自然而然的债券成为投资的首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形势变幻多端,很难保证养老保险能够真正发挥出其养老作用,而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为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加上各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出新养老险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满足了民众高层次要求,延伸了社会成员可选择的途径,为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