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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的养老保险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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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的养老保险情况分析

【摘要】培育与发展新型职业农民是适应新时代“三农”发展的要求,而养老保险政策则是促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壮大的一个着力点,但是我国目前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还只停留在试点展开,未进行相关理论的专项研究,因此,本文从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入手,引出新型职业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进展情况,最后提出对新型职业农民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养老保险

1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现状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该文件标志着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开始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并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而新型职业农民大多没有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即他们的养老保险同城乡居民一样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因此,“新型职业农民”还停留在身份而不是职业,为了摆脱这种状况,我国中央一号文件从2016年开始探索新型职业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2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实施情况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开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这样也是迈出了农民职业化保障的一步。基于国家对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视,我国个别地区开始对新型职业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作出探索。为鼓励更多人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江苏昆山市于2016年3月出台了《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1],该办法按照工作性质将新型职业农民划分为新型合作农场工作型和其他岗位工作型,前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情况能否享受市财政局给与的社会保险补贴,而后者根据社保缴纳情况将定额补贴形式又分为两种,即以单位就业方式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补贴和以灵活就业方式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补贴[1]。昆山市的此项政策首先在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险的“试水”,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要在创业培训上给与扶持,也要在保障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提供配套资金支持,所以,文件规定要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在具体实践中,要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地参与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为此,重庆渝北提出为乡村振兴积累人才,于2018年3月出台《重庆市渝北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该办法指出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职业人群,并参与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可依据等级情况享受相应的专项保险补贴。同年6月德清县出台了《新型职业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指出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备可行性,并且规定了参保对象、缴费手续及福利待遇等情况。渝北区与德清县在国家政策基础上,作出了新型职业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补贴、参保条件等方面探索,大大提高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含金量。

3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发展的进一步思考

3.1推动证书评定明晰化

在取得证书的方面,目前,我国在农民职业资格认定方面存在“绿色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三者共存局面[2],尽管证书的认定有前后之分,但官方对三种证书的关系也尚未明晰,造成职业农民定位混乱,致使无法让相关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养老保险作出进一步探索。而国外结合本国的特点对农民的证书有其统一地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各种类型的职业农民在所纳养老保险具有类型与等级的区分,例如德国农民的5个等级划分和加拿大的3个经营事务类型的区分。因此,我国应该尽快整合三种证书,形成统一规范的证书,并在此基础上划分出等级或者类别。

3.2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

目前,大多新型职业农民只参与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于此,政府应该做出以下几点:1)对于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给与他们选择权[3],即他们可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缴费[3];2)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养老保险费用的减免,从而培养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3)对于符合新型职业农民条件依据类型与等级进行合理补贴,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质量培养。

3.3促进养老保险补贴多样化发展

新型职业农民的根据类型的不同,应该给与的养老保险补贴也就不尽相同。一,对于经营性农业组织,他们具有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一般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性主体,对这些经营组织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将其列为单独参与养老保险计划,并给与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二、被经营性组织或农业组织等雇佣的专业人才,他们服务于农业是以雇工形式,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而对于这些主体的缴费来源可以由国家补贴、企业支持以及个人担负三部分组成;三、对既有兼有农业雇工又从事农业经营的个人,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3.4探索服务积分与养老保险补贴挂钩形式

新型职业农民的补贴可以与他们的农业服务程度挂钩,即以某种形式动态跟踪他们对农业奉献的程度。例如,将新型职业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专业服务组织,将个人与组织进行信息整合,新型职业农民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界服务,待对外界提供服务完成后,被服务对象可以对这些新型职业农民服务程度的好坏进行评价与评级,类似于订单评价机制,让他们积累服务积分,而相关部门依据固定时间段积累的服务积分,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服务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得出应该补贴的金额,但对于这种形式要进行公开、公平及合理,这样能够调动新型职业农民服务农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翟超群.昆山市农广校:依托政策扶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J].农民科技培训,2016(9):39-40.

[2]胡静,闫志利.中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比较研究[J].职教论坛,2014(10):57-62

[3]王小娟,李寿荣.河北省新农村建设中新型职业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吉林农业,2015(9):62.

作者:卢婷 王倩倩 尹耀卿 韩东 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