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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我国农民人均收入较2010年翻一番多,顺利完成新时代脱贫攻坚任务,乡村振兴战略取得显著成果,这是我们不容忽视的伟大成就。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131元,同比增长6.9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同比增长3.48%,虽然农村地区增速较快,但由于基数的不同,农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仍相差巨大,收入差距与贫富差距较为明显。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农村共同富裕,是实现我国总体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对此需要多措并举,保险作为经济运行的安全和保障系统,在助力农村共同富裕方面不可或缺。
一、共同富裕的内涵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的普遍富裕。在经济学层面,其中“共同”属于生产关系方面,是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富裕”属于生产力方面,是对所有社会财富的一种总体表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逐步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毛泽东同志提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大家有事做,有饭吃,大家共同富裕”(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执行委员,1955),以及“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改革开放以来,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重新诠释了共同富裕的深刻内涵。邓小平同志将共同富裕提升到社会主义的本质以及根本目的高度,“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3)。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共同富裕理论仍在不断发展。
二、保险在促进农村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一)稳定农民收入,防止返贫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其本身就包含着互助互济的思想。对于首先富裕起来的农民,参加保险可以转嫁其风险,在参保农民发生合同规定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损失时,可及时获取补偿或给付,以获取生活安定的保障。例如农村房屋保险,其主要是由政府补贴,村民自愿参加,当村民为自己农房投保后,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损失时即可获得保险赔偿,虽然其保费很低,但是可以及时弥补村民损失,防止返贫。又例如农业保险,其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农业生产遭遇风险损失的时候,农民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据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风险保障达到4.13万亿元,同比增长8.57%,农业保险赔款达到592.52亿元,对降低农业风险损失,弥补农民收入,防止因灾返贫具有重要作用。
(二)促进生产创新,增收创收
创新是推动农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而保险则为创新提供坚实的后盾。魏华林等[5]认为,当经济主体熟悉了原有技术工艺,那么采用新的技术往往意味着更高的风险,而保险则可以对此风险提供保障。随着农村共同富裕进程的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比例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在风险防范和灾后赔付方面具有显著功效。近两年发展迅速的农业价格保险是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为风险责任,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约定的价格时对农民赔偿差价损失的一种保险,投保后农民将不用为未来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而承受风险,有利于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减轻心理负担,从而促使其大胆尝试新的农业生产模式,采用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增加农业投入,例如发展特色农业,对农业进行规模化经营等新的模式,进而增加农民收入。
(三)平衡财政信贷收支,稳定农村经济
财政和信贷收支计划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两大手段,其规模和结构受生产、流通、消费三者的影响。当农村地区遭受较为严重的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时,不但会使地方财政和信贷支出增加,而且还难免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和信贷归流的中断,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的双重作用下,地方经济难免陷入波动。而当生产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之后,会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相应的补偿,及时获取生产资金,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从而稳定地方财政收入,减少财政支出,也能使银行贷款得到清偿,稳定信贷收支。不难看出保险在平衡财政信贷收支和稳定农村经济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定保障。
(四)融通保险资金,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资金的短缺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保险兼具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形成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往往通过投资的方式将积蓄的保险基金加以运用,以使其保值增值,获取收益。保险作为我国金融支柱之一,可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创新资金融通机制。保险资金既可直接投资于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又可通过保单贷款或为村民贷款提供担保等,以此为农村特色与优势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强劲动力。
三、保险在促进农村共同富裕中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对保险认知水平不足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对风险分散,损失补偿具有重要作用。而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等原因导致村民对保险的认知水平明显偏低。一方面是由于村民对保险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知,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与抵触心理,认为自己没有风险,保险是乱收费的,没必要去花这个冤枉钱;另一方面是由于对保单具体条款缺乏了解,不少人认为买了保险之后只要发生损失就赔,而忽视保单条款的具体规定,片面认为保险公司不进行理赔,不讲信用,是骗人的。村民对保险认知水平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对保险促进农村共同富裕产生阻力。
(二)保险公司经营策略不成熟
一是保险的险种结构不够合理。这在农业保险方面更为突出,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形成了以政策性险种为主、商业性险种为辅的局面,总体上多为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农作物险种,保险标的———例如养殖业的奶牛、繁殖母猪,种植业的小麦、玉米和水稻等。在种植业保险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较低,出险后仅对农作物的“物化成本”进行赔偿,而其他额外的成本支出如雇佣工人工资、土地流转等费用均不予补偿,对风险的分散作用有限。并且险种的设置不够灵活,如在馆陶县,农村地区正在大力建设特色小镇,发展特色农业,大量种植樱桃、山药、金银花等作物,而相应的配套合理险种多年来却并未跟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村特色优势产业的进步与发展。二是保险理赔效率较低。一方面受技术性因素影响,例如在农畜险种中时常发生道德风险事故,且占有相当高的比例,由于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以农畜为保险标的进行查勘定损、损失补偿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花费相对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受被动性因素影响,保险公司工作时常要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对于某些大额理赔需要政府层层审批,难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三)农村地区保险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
作为保险经营管理组织形式的总体架构,保险经营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保险服务农村的效率。一是我国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保险监管机构大多设置在省一级,其分支机构在县及县以下鲜有分布,针对农村地区的保险工作,更是缺少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运营;二是农村地区专业复合型保险人才的缺失,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工资水平较低,很难吸引专业的高素质人才,真正意义上掌握保险、农业、科技等多方面知识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三是合理的考核激励制度的缺乏,由于缺少强制性的文件政策约束或者有效的激励方式,且一些险种在实际运作中还需要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财政资金,难免在推动农村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积极性不高。
(四)保险在农村金融中的参与度不足
当前我国农业既面临着农作物生产收入不稳定问题,又面临着一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缺乏资金、融资困难的问题(刘颖,2018)。保险在改善农村融资环境上本应大有可为,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一是对融资村民来说,投保人既要支付保险费,又要为保险信贷产品偿还贷款利息,其中不少保险险种并没有政府补贴,使其融资成本大大提高,降低了融资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对保险公司来说,投保人、保险公司、银行三方风险收益并不对称,保险公司在从事信贷保险业务时,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违约风险的同时还要承担手续费,并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保机构对需要融资方的主体信息难以得到全面的了解,贷出资金后极有可能发生违约情况,降低了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致使对融资环境的改善较为有限。
四、保险更好助力农村共同富裕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升村民对保险的认知水平
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应当加大保险知识在村民中的宣传力度和普及程度,将村民的思想由有灾难找政府转变为有灾难找保险,使其切身体会到保险的真正作用。在现实中因为对保险条款的争议所导致的保险纠纷数不胜数,保险公司还应派专人对村民有疑问的保单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例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赔条款等方面,既能提升村民对保险的认知水平,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纠纷的产生。对政府来说,也应当积极推进保险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在宣传过程中可采用多种方式,例如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还可通过开展专业讲座、定期培训等方式,让村民逐步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消除误解,减轻抵触心理。基层干部也应起到带头作用,对适合村民的保险险种应积极宣传,以身作则,积极投保。通过各方努力,提升村民对保险的认知水平,为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方向,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策略
一是要构建合理的保险险种结构,因地制宜积极开发新险种,探索新模式。当前各地的特色农业蓬勃发展,可将特色农产品包含在政策性险种之中,依靠政府,利用政策优势,将新险种做大做强。可以积极推进以“保险+期货”模式为主的农业价格保险,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将多种险种纳入到保险期货模式中,降低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例如河北省阜平县在2015年率先推出了成本价格损失保险,对核桃、大枣、肉牛、肉羊等进行承保,如果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约定的价格,损失部分则由县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分担一半,此举在阜平县取得了成功,村民的风险得到了分散,收入得到了稳定与增长。二是要积极开发运用新技术,实现高效的勘察定损与理赔。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为保险的进步提供了基础,可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进行灾害预防和勘察定损,保险公司也可利用GPS技术对所要承保土地进行信息搜集,利用DNA生物技术对牲畜的损失原因进行测算等。(张帅,2021)政府部门也应提升工作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对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强化监督,完善保险经营管理体制
第一,农村地区保险业务规模与市场份额明显低于城市地区,使得以银保监会为主的保险监管机构对农村地区保险业的监管不够全面,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银保监会可和地方政府部门加强合作,成立专门服务农村保险发展的监管机构,实现精准监管。第二,农村地区专业人才缺少,一方面要积极引进相关先进人才,以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的形式,提升工资待遇,做到能够吸引人才并且能够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对现有的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开展专业知识讲座,形成自己的人才队伍,为促进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人才动力。第三,合理的考核激励制度是地方政府部门积极作为的有力保证,这就需要上级政府机构对农村保险要加以重视,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之中,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机关和人员进行惩处,对有作为的机关和人员进行奖励;还应加大对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使地方政府有能力有条件对保险的发展进行支持和帮助,为保险助力农村共同富裕提供保障。
(四)创新合作机制,提高保险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参与度
在共同富裕加快推进之际,保险应当积极为农村共同富裕做好全方位、多领域的资金融通工作,引导保险资金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收益合理的基础上,配合促进农村共同富裕发展规划。一是要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将保险和抵押、担保相结合,创新以此为基础的个性化产品,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二者要做好服务村民的工作,简化流程手续,提高信贷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例如推行新型的贷款保证保险,由贷款银行进行投保,当贷款村民发生违约风险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为村民融资贷款进行担保,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也能提高融资效率。二是要加强多部门联动。要强化多部门联动,财政部门要与银行、保险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善农村保险与信贷的合作机制。要将保险服务链向农业上下游延伸,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信用和村级服务“五位一体”的运行模式,形成保险和信贷的良性循环,拓展村民融资渠道。例如阜平县政府通过设立县惠农担保公司,对参加农业保险且需要贷款的村民提供担保,经过各级联合审查即可获取贷款资金,在偿还贷款本息后,还可获得政府部门50%的贴息;参保农民还可直接利用保单质押条款向银行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保险对融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将为推动返乡创业,加快产业规模化,发展特色优势农业等提供资金支持,从多方面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助力农村共同富裕。综上,尽管当今保险在助力农村共同富裕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但只要我们能够对保险在农村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真正作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经过各方努力,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就一定能够以保险助力农村共同富裕!
作者:李鸿敏 申明伟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