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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实行储蓄保险型模式的国家最少,被保险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一般会设立个人账户,所缴纳的保险费用和利息都累积在个人账户上,退休时一次性或分期取出,养老金的给付同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工资收入相联系,由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管理。
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目前,西方国家中德国和瑞典在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确立的制度较为健全,德国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瑞典属于福利保险型模式。亚洲国家中发展较好的当推日本和新加坡,其中日本也属于社会保险型模式,新加坡则是储蓄保险型模式的代表。因此,笔者将对这几个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险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1、德国
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起初只限于从事农牧业生产和经营的农场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业企业主,后来将淡水养鱼业业主也纳入该计划。1965年5月1日以后,将农场主的配偶及家属全部纳入到养老保险的受保障对象中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费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有参保农民缴同样数额,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农业企业主承担)和政府的补贴,其中政府的补贴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只起辅助作用。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缴费满15年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农民必须在50岁以后脱离农业生产,主要采用现收现付的方法支付,以现金支付为主,必要时给予实物保障。德国的养老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按照地域和行业建立的,各个机构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利益。目前共有13家专业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德国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实施了55年,最初设立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如今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人口日益下降,缴费的人越来越少,而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却相对增多,导致被保险人的缴费负担越来越重,政府的负担也直线上升。因此对现行的农民养老法规进行修订已成为德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2、日本
1957年至1961年日本政府开始推行并最终实现了“国民皆年金(全民养老金)”和“国民皆保险(全民健康)”计划。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叫年金制度,实行双层机构年金制,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国民年金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国民养老金法》,将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被保险者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国民年金的保费和待遇发放标准都由法律规定,不与参保者的个人收入挂钩。自此农民和个体经营者成为国民养老保险的第一类被保险者。1985年,其覆盖面改为面向全体国民。凡加入期间在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是带有强制色彩、具有公平性由政府来运营的养老保险,被称为公共养老保险,是日本农民养老保险的主体。(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1991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基金法》,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均可自愿参加。加入者每月缴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但是凡被豁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金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不得参加国民养老金基金。(3)农民年金制度。这一制度又可称为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是与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并行的一项制度,农民只能从二者中选择其一加入。愿意加入农民年金制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但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60周岁以下、是国民养老保险的第一类被保险者(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少于60天。符合条件者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因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不同而不同。65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可再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民覆盖,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既有政府管理,也有私营管理,属于混合型的管理。日本在养老保险领域为农民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但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仍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村人口老龄化严重和经济持续低迷给养老保险带来了信任危机和支付危机;城乡养老金待遇存在着差距等。由此可见,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推行新的制度和方法仍是摆在日本政府面前的一项实际而又艰巨的任务。
3、瑞典
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本与其他公民相同。1913年,瑞典政府通过了《全国养老金法案》,规定全体国民均为保险对象,当然也包括农民。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分三层,即国民基础养老金、国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国民基础养老金的数额与工资收入无关,与物价水平相联系,完全由国家税收负担。只要在瑞典居住满三年,从年满65周岁的当月起即可领取,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国民附加养老金是向所有退休者提供的,和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以及缴费年限有关。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必须有三年达到平均水平,缴费年限必须达到30年,不足时限按比例减少领取额度。在瑞典,虽然法律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年龄是65周岁,但劳动者可以申请推迟或者提前,每推迟一个月,即增加原规定年金数的0.6%,每提前一个月(但最早不得早于60周岁),则降低原规定数的0.5%。劳动者还可以灵活选择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后,劳动者可以选择提前退休或者继续工作。如果继续工作,除领取部分工薪外,还可领取部分退休金,这就是部分养老金。养老金的筹资模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这种“现收”是国家的高额税收。如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劳动者缴纳的保障税,基础养老金缴纳的保障税约占劳动者月工资的8.4%,而附加养老金则相当于12.25%。税收全部用于发放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瑞典的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保险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国家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社会保障工作,基层社会保障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和管理等。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重在体现社会公平,国家承担主要养老责任。这种高福利保障了社会的高度稳定,也为每个公民织就了经济上的安全网。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福利病”,过分重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高额的保障税又给企业带来了负担。所以瑞典也在尝试在延迟退休年龄、尽量使养老金与物价水平脱钩等方面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4、新加坡
1957年新加坡正式实施《中央公积金法》,形成了特有的中央公积金制度,50多年来中央公积金制度已不再是单纯的养老储蓄,它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制,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的缴费率由工资理事会提出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实行。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但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并为公积金的支付提供担保。从1955年以来,公积金利率一直略高于通货膨胀率,从而保证了公积金不贬值并略有增加。公积金局每月收缴的公积金经过计算记入会员的个人账户中,每个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一是普通账户,账户存款的缴费比例为薪金的30%,可以购买房屋、投资教育等。二是保健账户,存入比例为薪金的6%,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保险。三是特别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此账户存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退休前不能随便动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此账户即为退休账户,用于保障退休后的晚年生活。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养老保障计划,规定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提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预留一部分存款以保障老年生活。这笔最低存款由中央公积金局强行扣下,目前最低存款额为8万新元。此举的目的是保障国民在退休后确实能够安享晚年,实际是减少了政府的负担。新加坡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狭窄一些,仅包括月收入在50新元以上的雇员及若干独立劳动者,将那些退出劳动力市场的人排除在外,没有覆盖到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劳工部下属的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是依法独立操作的半官方机构,其它任何部门包括劳工部都不能对其进行干预。中央公积金制度从政策上通过资产增值调整了国民财富分配,为国民自我养老奠定了财富基础,社会成员有了可靠的个人养老资源。但是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
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已经发展了一个时期,各项制度已相对成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因此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首先在养老保险模式的选取上,笔者认为我国不必拘泥于其中的某一种模式,而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种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模式。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规范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立法先行。与国外相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我们应加快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的监督和保障法律。我们应重点借鉴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结合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而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一个涉及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政策的综合性问题。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结合了当时要实现农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年轻化、知识化、效率化的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日本则配合了推进城市化的离农政策。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这有利于加快城市化步伐,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保持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要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谁为不生育或少生育的父母将来提供养老保障的问题,建议将现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计划与新农保制度合并,对于符合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适当提高养老金领取的金额或者减少缴费年限,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体现多层次性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多层次的改革取向。比较典型的是日本,除人人共享的国民年金外,农民还可以选择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或农民养老金基金等。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中虽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但这些政策并没有覆盖大多数农民。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商业性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的推行困难重重,各地差异巨大。在目前的新农保政策下,建立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制度是一个好的开端,符合“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但不能满足部分农民其它相对较高的养老需求。可以尝试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具有保障性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的农民设计不同的种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民设计不同保障办法,针对不同经济状况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发展方式,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要明确政府责任
农村人口萎缩以及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决定了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是国外为我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的经验。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责任是模糊不清的。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与资金投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一套完整的思路。在新农保的推行过程中,政府大包大揽,尽管保证了管理的权威性和政策性,但产生了高成本、低效率、官僚主义甚至腐败等弊端。建立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规划好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制定短、中、长期计划,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一定的财力支持,完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加强监督。应承担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责任以及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引导责任。目前大多数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就是国家福利,农民对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认识不深,政府的宣传责任未尽到是其根本原因。此外,在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养老的危机意识,对自己的老年生活没有科学的规划,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正确认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民通过自己的努力,科学合理安排自己一生的收入与消费,照顾自己的生老病死。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范围广泛,运行周期长,除了相关的严格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备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国外的经验是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发挥这些功能,例如德国、瑞典等成立了专业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自治管理,而我国大部分县未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门的管理机构,甚至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业务。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当然对其实施和运行也就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完全是由政府制定政策,政府去落实,然后政府去监督,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制定实施相关监督保障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监管的重要依据,各国多采取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模式,建议我国应同时配套出台相关基金运营法、管理法等,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总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解决的是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是农民享有社会公平的问题,是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多,解决好农民的问题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应该认真借鉴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制度,切实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建立起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本文作者:霍改霞 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