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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同,甚至同一个市(地)的不同县(区)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也各不相同,有的试点地区由于离退休人员占参保人员的比重较大,基金结余持续下滑,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缴费比例一提再提,由一开始的25%提到35%,再到45%,甚至这样还不能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而有的新建区,如一些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等,缴费比例仅有20%左右。由于大部分试点地区的离退休费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造成了养老金收缴比例的调整幅度较大。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大多数由财政承担,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影响较小,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灵活就业人员负担较重,由于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变化较大,各地确定缴费基数范围的标准也不一样。这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不统一,以及调整变化的不确定性和日益增长的保险费,使一些参保职工不得不放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而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给日常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离退休人员的增长幅度加大,而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使得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增长幅度呈现下降趋势,这样就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居高不下,基金结余持续下滑。据预测,未来几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进入一个退休高峰,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将更加严重。有的地方基金收支倒挂现象越来越严重,只能靠财政补贴资金来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转。受财政体制“分灶吃饭”的影响,目前全国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大部分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的层次,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转,很大程度上依赖当地财政资金的支持,财政资金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占很大比重,各地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要视当地财政资金状况而定,这样必然造成各地财政状况不一样,养老保险政策就不一样的局面。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时,其退休费按其职务、职称的高低和其工作年限确定,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多少无关。没有体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养老保险基本理念。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巨大差异以及两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存,也有不利于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宗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推进。自2010年1月起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职工异地流动时,可按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转移、接续办法办理相关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而国家并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转移、接续办法,这样就造成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不一致,使参保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间流动时不能顺畅地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
由现在的县(区)级统筹向市、省级统筹过渡。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就是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养老保险基金中只是多出了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和自收自支单位缴纳的养老金,长期以往,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意义,就显得“苍白无力”。只有提高统筹层次才能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实行高层次统筹,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保障性”和“互济性”的特点,有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行。建议在省级范围内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范围对象、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统一支付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发放形式。
近年来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不少机关事业单位也都存在聘用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应及时出台相对灵活的征缴办法和待遇计算办法,将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负担系数,增加基金结余的作用。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各类补贴、津贴的进一步规范,应将全部工资项目作为征缴基数,实现离退休待遇的全部项目均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这样既能保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同时也能改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发放的现状,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全员、全额社会化发放奠定基础。改变现行的以本人工作年限和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为依据的计发办法,实行与养老保险缴费时限和缴费数额挂钩的办法,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一方面能够提高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另一方面可避免参保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现象的发生。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性质与人员类别与企业职工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制定相应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时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所区别。养老保险水平应适当优厚,以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因此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既要充分考虑其自身特点,也要注意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可考虑的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相同的制度,同时可参照“企业年金”的作法,再建立一块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推进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改革的过程中,可考虑施行“老人、中人、新人”相结合,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推开的方法,这样可从一定程度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本文作者:侯涛 单位:潍坊市寒亭区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