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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河南省“三化”的需要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实现离不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当前土地的双重功能即生产资料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表现得依然突出,只有完善外出农民工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才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最终实现。
(二)完善河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需要
河南在过去的几年中,已经逐步建立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体系。早在2004年3月,郑州市就出台了《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规定:“农民工转移到我市就业后,应依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执行我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同类型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率先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了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河南省于2010年4月出台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从以上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出,河南省把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了“城保”的制度框架,即把农民工纳入了“城保”制度的范围,和城镇职工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农民工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大都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这使得农民工实际的养老保障没有得到落实。也即是说,通过这种“城保”的扩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具体效果来看,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企业方和农民工不愿参保,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整体参保率低,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对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做更深入的分析,以期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其成因
总的来说,导致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困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问题;二是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程度不够,主体性实现面临着自我约束和社会约束双重困境。
(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困境及成因
河南省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出台,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及转移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是“一刀切”的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农民工,没能考虑到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特点及其多层次性,归纳起来主要呈现出以下矛盾:
1.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与农民工生存理性的矛盾
生存理性是农民工选择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最主要因素,农民工是否选择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何种形式的养老保险,首先是基于保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之上的,农民工要考虑自己的经济收入、子女数目、家庭开支等各项约束条件。农民工群体来自农村,家庭条件普遍较差,进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赚钱。同时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其缴费承受能力远远低于城市居民。2011年河南全省范围内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又如在2009年,郑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1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121元,2009年郑州城镇企业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最少为105.9元,这也就意味着农村居民虽然收入较低,但按照政策规定,在郑州企业就职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中个人所缴金额最低也为105.9元。2010年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中部地区农民工平均工资仅为1350元,显然,相对于工资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仍超出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2.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民工高流动性的矛盾
2012年2月8日清华大学的《农民工就业趋势报告》显示,农民工就业“短工化”趋势愈演愈烈,根据这项调查,66%的农民工更换过工作,25%的人在近7个月内更换了工作,50%的人在近1.8年内更换了工作;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续时间为2年,两份工作的时间间隔约为半年。按照政策规定,农民工参保缴费后,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只有在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才可以享受到正常的养老保险待遇,然而,农民工的“旅游式打工”可以跨越企业、产业、地区等,这种高流动性使得他们往往都达不到15年这个最低的缴费年限,从而形成“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恶性循环。
3.“城保型”农民工养老保险设计与农民工养老定位多层次性的矛盾
虽然“融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由于农民工年龄、家庭结构、收入状况、土地保障等情况各不相同,使得农民工的最终流向也不确定,不像城镇企业职工那样最终会在城镇养老。农民工最终的养老定位选择在城镇还是农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别。“城保型”养老保险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虽然实现了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平等,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在城镇养老,但忽视了农民工养老最终定位的多层次性,对于暂时返乡和永久返乡的农民工实行一刀切的养老保险设计,阻碍了农民工对于“城保型”养老保险的选择。
4.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全国范围低统筹的矛盾
目前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中央政府只有原则性政策规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不同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大差别,使得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领取标准迥异。尽管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出台,但由于统筹层次过低、统筹单位数量庞大且转移接续工作繁杂,都使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农民工为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常常奔波于转出、转入两地,费时费力,影响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参与积极性。
(二)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主体性实现程度的困境及其成因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也受到其主体性实现程度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自我约束阻碍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离不开农民工主体性的确立与实现。这里分别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和能力两个方面予以分析: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预期参与养老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收益,并且这个收益要大于付出的成本。农民工到城市打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对农民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这不仅涉及到经济方面,还涉及到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等方面。正如上文分析指出的那样,河南省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设计,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的特点,使得农民工群体并不能真正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养老保障。同时,由于农民工对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他们担心今后因政策多变而使得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无法兑现,认为参保的钱不如拿到手里放心,于是农民工往往更愿意选择眼前可以看得见的利益。再者,现行农民工可以选择的养老保险体系除了“融入型的城保”外,还可以选择“新农保”来替代,农民工往往会选择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保险制度,所以,农民工选择现行“融入型”养老保险的热情度并不高。其次,由于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导致他们进城大都从事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重、累、脏、险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城市居民的平均工资。同时农民工的流动性强导致其工作不固定,使得他们的收入也难以固定,甚至会处于暂时性或较长时间收入中断的困境。另外,现行土地政策也不能给农民工带来高收益,面对现实的生存压力,大多数农民工仍然依靠在城镇打工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这些原因都直接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城保型”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影响了农民工选择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2.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社会约束阻碍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除了受到自我制约之外,主要还受到企业和政府这两大外部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政府作为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企业和农民工作为政策的执行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首先是企业因素。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供给是通过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的,企业支付养老保险费中的统筹部分,其最终来源还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担管理责任。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大部分吸纳农民工多的企业,其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廉价劳动力,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就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这自然就打破了企业的这种优势,影响了企业的利润,因此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持消极态度,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次是政府因素。政府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虽然初衷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但是由于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特点的复杂性,使得制定的政策呈现如上表述的种种缺陷,实施起来显得苍白;同时,政府又担心强制本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影响政府招商引资的力度,从而影响政绩,因此对于养老保险的监管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受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多数农民工只顾眼前利益,偏好当前收益,对养老保险不了解甚至产生误解,而政府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又不够,导致大量农民工回避养老保险。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第一,在保费缴纳方面,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基数和比例分为不同的档次,供其灵活选择。同时,对于累计15年的缴费年限也应该加以适当放松,使制度和政策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针对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这一现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该对其进行资助,可以采取类似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法进行补贴。补贴款进入统筹账户随着农民工一起流动,这样就不会对转入地的统筹基金带来压力,也有利于实现地区间的转移。同时,对于农民工参保率较高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也可以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第二,在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方面,考虑到农民工流动的多层次性,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设计应该体现不同的流向需求,对于部分最终可能回到农村生活的农民工群体,其养老金计发标准可以用相对发达地区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为参照基点,实施的保障水平应在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与略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标准之间浮动。
第三,在制度衔接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方面,由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赋予了地方政府利益,地区条块分割明显,基于本地区社保基金管理的考量,地方政府往往会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外来社保关系的转入。这种全国低统筹的现状,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实现起来困难重重,因此要打破现有局面,努力实现全国高层次统筹,使其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就比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四,在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构成方面,由于现行的统筹账户不能续接和转移,使农民工弱势群体不仅得不到城镇职工和政府的补贴,反而往往被其所工作的城市截留,使其基本的养老权利被侵害。因此,放弃统筹账户,建立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使其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缴费构成,所有权明确,账户随参保人转移,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养老权益。
第五,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技术层面,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以方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查询,同时减少和简化繁冗的工作手续,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畅。
(二)创造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主体性实现的环境
第一,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工是游离在社会的“边缘人”,受自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关于养老的观念还很陈旧,仅仅局限在土地养老、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之下,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认识也很不到位。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的认同感及参与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转变企业认为“为企业内的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增加企业负担”的观点,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企业能够承担起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重任。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严等现象,并且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缺失同样体现在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上,因此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和员工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使之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农民工应有的权利,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施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撑。
第三,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崔祥民通过对农民工人力资本与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发现,“受教育年限是对农民工收入影响最大的因素,技能状况也是农民工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由此可见,提高受教育程度和技能状况可以提高其收入,增强农民工的缴费能力。但接受教育要花费大量成本:一方面,大量民办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较高的培训费用成为农民工接受培训的“经济门槛”;另一方面,企业迫于企业利润和经营压力,也不愿意或不能够独立承担起培训农民工的任务。因此,政府就应该提供公益性的培训,设计满足市场需求的培训内容,创新合理的教育培训形式,筹集充足的教育培训经费,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网络,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集中办学、顶岗实习等模式,加大对农民工技能的培养力度。
第四,探索有利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土地政策。土地本身并不是一种社会保障方式,但在中国却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这种“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农民工而言,是一种无奈的心理慰藉式的低水平保障。土地制度的合理设定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远之策,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权益出让、转租、转包、抵押、流转和退出机制。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成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从而促进农民工从依靠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增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可能性。
第五,改变企业发展模式,增强企业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能力。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污染少、能耗低、经济效益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产业升级、运用科技、提高管理,摆脱一味依靠劳动力优势降低产品成本、压低产品价格的作法,使企业有能力更好地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六,加快农民工的自我改变。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讲,应该转变观念,抛弃传统落后的思想,深化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认识,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另外,农民工应该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终身学习理念,强化相关的技能培训,提高人力资本存量,使自己具备更强的参与养老保险的能力。同时,农民工要不断了解国家相关的保险政策,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学会通过正当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作者:胡水清 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