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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性
2004年由国务院了《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但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强制性的征收农民的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市场价格所带来的经济补偿。征地前没有知情权,征地中没有参与权,征地后又没有监督权,这样的征地制度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
1.2土地所有权模糊性
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导致征地过程中的补偿缺乏依据。失去法律的保护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就会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的缺失。土地所有权模糊是失地农民利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1.3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首先,失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失地农民生存在经济落后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村环境中,小农思想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其次,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达不到现代化社会的需要,缺乏养老保障意识,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注和了解很少,导致了参保率很低。最后,失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没有专门的技术特长,导致失去土地后就业难度较大。总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1.4政府责任欠缺性
首先,失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主要还是来源于土地补偿金,使得失地农民无力承担养老费,影响着参保率。其次,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不足,导致了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偏低,很难保障其老年生活。再次,政府在整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并缺乏有效监管,很难保障失地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2.1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集体和失地农民的责任,并将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严格区分。建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要遵循法律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建立一套协商机制,从而有效地保证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解决主要矛盾,提高征地效率。
2.2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安置标准,并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其次,补偿安置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过程体现民主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受失地农民监督,使补偿安置程序更加透明化。同时,在土地转让收益分配方面,应严格杜绝征地基层政府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现象。最后,在补偿安置方式上,改变传统单一的方式,实现货币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三种方式有机结合。
2.3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参保
首先,加大对失地农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多方面的能力。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提高一次性补偿安置费,来增加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从而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最后,改变由原来以村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变为以户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提高了失地农民参保的覆盖面,确保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公平性。
2.4加强失地农民养老金的筹资、给付和监管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宣传工作,改变原有的家庭养老思想,而提高参保的积极性。其次,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政府应该考虑失地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从而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或者缩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提高参保率。再次,政府应按照现有物价水平制定合理的失地农民养老金给付标准,并每隔一段时间适当调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减少通货膨胀给失地农民带来的市场风险。最后,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方便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作者:刘琳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