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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为普遍。这再次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提上日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文章中,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实问题;发展策略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历史与现实问题
(一)参保人员的范围不明确
由于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的明确没有合理的依据和规范可遵循,而导致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的含混不清,本来应该属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而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却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由于参保范围的不明确,对改革前后个人缴费的处理,也存在很大问题。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和征缴基数不统一
首先,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不统一,部分地区将所有事业单位都作为养老保险征缴范畴,而部分地区仅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范畴,且存在不为聘用制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现象。其次,养老保险的征缴基数各地也不统一,主要包括以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或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两种方式,基数标准相应地采取双基数和单基数两种形式,且由于事业单位员工工资会不定时有所调整,离退休人员也会有所变化,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会相应有所调整。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衔接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有效衔接主要表现在改革前和改革后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对接没有及时跟进,改革对参保人员范围的明确进而引发了员工在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分,其中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部分事业单位由于对相关政策的不熟悉和不合理的理解,而无法处理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此外,改革对部分员工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有所调整,而事业单位未能完全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对加发退休费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
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省、市、县为单位分级统筹的,这样的形式存在最大的问题是统筹级次过低,这使得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失去了作用,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较低的地区,很难有基金的积累,也就缺失了相应的抗风险能力。而经济的发展使得地区间的基金规模差距不断扩大,这就加大了实现统筹范围的难度和阻力。
(五)各级政府没有有效分配和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职责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各地区政府由省、市、县逐层负责的一个过程,各有侧重,其中,省级政府负责对养老保险的统筹管理并授权市级政府进行基金结余的管理,而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缺口则由辖区内的市、县政府负责。但当前,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的不完善,对养老保险基金及基金结余的管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的职权也不规范。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策略研究
(一)明确参保人员的范围
事业单位明确参保人员的范围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针对当前要参加养老保险范围的员工,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规范单位的编制和人事管理,在明确了工作人员身份后,严格遵守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不符合编制要求的,要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要对此前已经纳入参保范围的员工进行规范,对已纳入参保范围但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员工,要将养老保险范围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下,此前缴纳的费用也要相应转入。而对于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被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可继续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其间的个人缴费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此外,对于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要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规范、统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征缴基数
一方面,要规范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改革和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事管理。另一方面,要统一养老保险的征缴基数,单位缴费基数的规范要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为基础,结合地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将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则以“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助”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统一的津贴补助”主要是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技术的项目,这些项目在确定的时候,必须坚持与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不符合以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的,如政策性补贴或奖励性补贴,不能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有效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主要是指实现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良好衔接,要实现政策的规范统一。对于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要归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使基金资产得到合理、优化的使用,避免资产的滥用和流失。结合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对于满足事业单位编制条件并属于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范围的员工,原统筹期间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在退休时,根据相关规定计发待遇,具体计发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四)全面统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全面统筹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新的制度改革下需要着重注意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部分员工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首先,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在改革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在改革后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工作人员,在原统筹时期的实际缴费年限应给予确认,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二,在改革前属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而在改革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员工,则按照国家和地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员工退休时,结合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来计发基本养老金。其次,关于部分员工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一方面,在改革前获得劳模或相关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的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调出;而对于改革后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则在职时就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而退休时不在给予补贴,奖励所需的资金,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五)有效分配和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职责
要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合理分配并有效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职责。要以地区为单位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轻易改变;制定合理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要确立合理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并对养老金可调整的情况作出规定;要合理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地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要进行妥善保管和调配;要完善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在管理职责方面,养老保险的结余资金由该地区政府负责管理,而各市、县内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本辖区内的政府负责;养老保险资金的调剂、配置由省财政预算负责安排。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必须对属于自己职权内的养老保险相关事业负起责任并合理安排,合理行使职权,以期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分配和管理,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
三、结语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其体系格局相对于今天的发展是过于陈旧,跟不上国家发展的步伐,其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及落后性。而我国事业单位只有充分看到制度不足带来的危害,并且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一步步找出制度的不合理现象,并追查其原因,再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同时,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突出,国家应积极执行并规范退休年龄政策,适当延长事业单位员工的退休年限,再通过养老基金增值的措施以解决养老资金的缺口问题,切实保障民生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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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林 单位: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