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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军人保险制度之一,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军人退役后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军队向相应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退役养老补助金。作者就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度、军地衔接和权益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
【关键词】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我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沿革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军人保险制度中的一环,是伴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而不断改进完善的。1998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军人保险制度进入建设阶段。在这一阶段,为了解决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2002年相关部委与总政、总后联合出台了《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后联字[2002]3号),初步规范了转业到企业的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从1999年开始,中央军委开始调研起草《军人保险法(草案)》,法案调研起草到定稿历时12年,最终于2012年4月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军人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的施行标志着军人保险制度从此有法可依,也意味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具有法律支撑。在这一阶段,为配合《军人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指导业务经办落实,2012年人社部、财政部与总参、总政、总后联合出台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这一文件首先提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这一概念,明确了军队和地方在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区分了军人退出现役后不同去向与各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2014年10月1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这一新的基本养老保险险种的出现,对旧有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提出挑战。为解决新旧制度直接的矛盾问题,2015年,人社部、财政部与总参、总政、总后联合出台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这一文件,在547号文件的基础上,细化了军人不同退役去向与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规定,明确了军人退役后办理不同类型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方式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流程,比较清晰、完整、正规地确立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
二、当前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区分
当前,军人退出现役主要有计划安置、自助择业、复员、退休四种形式,除去退休军人,转业军人和复员军人都需继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根据退役形式不同,退役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险种一般可划分以下五种:(一)计划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人,退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直接转移至安置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二)计划安置到企业工作的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时还要二次转移至负责所安置企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自助择业的军人,退役时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产生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就业后,根据参加工作性质区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取得正式编制的,比照计划安置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补充拨付退役基本养老补助,同时停发退役金;如进入企业工作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不停发退役金。(四)复员的军人,退役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一证一表及补助金)转移至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复员军人再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缴费统筹区与安置地统筹区关系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转移。(五)复员军人退役后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计息。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满足于实际需要。《军人保险法》于2012年颁布施行,至今已5年。这5年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高速发展,先后出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两个分支险种,相应的就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需求。尤其是201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是一次颠覆性的改革,大部分的计划安置军人都受到这一改革影响。而《军人保险法》关于“退役养老保险”一章六条,内容高度概括,原则性强指导性弱,严重依赖政策文件解释法律。同时,由于时代原因,对于一些当年模糊的概念也没有定性,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盲区。比如,没有明确提及到军人退役后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问题,这就使得当前办理这一类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缺少法律支撑。(二)政策文件制定灵活性不够。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仅有的几条政策文件,从最初的后联字[2002]3号文件,到后财[2012]547号文件,到最近的后财[2015]1726号文件,一脉相承,均是由财政部、人社部与军队总参、总政、总后联合制定签发,文件层次高权威性强,但是政策反馈流程过长,而各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情况又各有不同,导致很难对经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给出明确政策解释。比如对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完成学业,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服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规定缺少政策依据,各地执行有争议性。相较而言,一般非军队联合发文的社会保险政策文件,各省市对应部门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政策文件,具有本地针对性,然而在省市一级军地联合细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政策还不可实现。(三)军地联络机制不够灵活,业务对接不顺畅。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从承办层面讲应该是军队人事部门(干部、军务)、财务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对接协调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底层工作对接中还有待完善的方面。一方面是数据信息对接还未完全网络化。虽然2014年已经搭建起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部级信息系统平台,如今正在应用这一平台实现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的拨付,但是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的信息数据在部分省市还不能实现网上数据对接,仍然用退役军人本人携带数据信息光盘的方式移交数据。另一方面,按照1726号文件要求,证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的“一证一表”应该由退役军人单位邮寄给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但由于军地沟通的倒U型结构,基层单位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实际操作中还是由退役军人本人携带“证表”进行移交,而往往丢失遗漏问题在这一环节发生,影响了军人养老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四)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权益保障不健全。从整体看,退役军人除计划安置的外,均需要再就业,即需从新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很多退役军人长期服役,对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够,忽视自身养老保险权益。同时,对退役军人如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这一方面的宣传是个盲区,没有专门部门对退役军人进行指导,更谈上不协助办理。比如,当前自主择业军人占退役人数的很大比重,也是军人退役的主要发展方向。但是,自主择业军人普遍不清楚退役金与养老金的区别,一般再就业也倾向于选择短期利益,而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上是因为对政策不了解、对社会保险的不确定而损害了个人利益。国家从2001年就开始连续文件,要求自主择业军人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同保险待遇,部分地区还施行了补交养老保险政策,但是受益群体却普遍对政策了解不够、依法参保的积极性不高,随波逐流浪费了自己的权益。
四、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状况的几点建议
(一)跟进完善《军人保险法》。《军人保险法》是一部以立法确认军人保险制度的法律,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不可否认,随着军事体制改革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法律的适用性正在减弱,对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缺少权威解释。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领域,出现了有政策文件却缺少法律依据的“倒置”现象。同时,法律制定时受历史条件限制留下的模糊地带也急需给予明确。(二)跨越制度限制,顺畅转移环节。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地转移接续的种种不便,部分原因是军地两种体制的区别造成。如在军地之间设立桥梁机构,一面对接军队总部,一面按行政级别对应社保经办机构,应可缓解这一矛盾。建议依托现有机构增加职能,具体负责军人退役相应福利政策的衔接,军队总部与该机构批量对接退役养老保险数据和养老保险补助金,该机构按中央、省、市、县行政区划设置职能,与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对接数据和基金。(三)加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宣传,保障退役军人权益。一方面,军地双方应该负责对将退役和已退役军人宣传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政策。军人退役时,由部队人事管理部门(干部、军务)组织学习;退役后,由安置地军转办定期对退役军人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另一方面,部分退役军人再就业期间,由于个人或用人单位原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严重损害了退役军人个人利益,社保经办机构也应主动宣传,向社会介绍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即维护退役军人权益,也能扩大社保覆盖范围。
作者:吴长春 张佳鑫 单位: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