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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现状分析
(一)预算管理手段落后,执行不规范
其一是地方政府习惯于对一部分预算的批复不完全,形成一些待分配资金,不符合预算法的现行相关规定,也降低了预算的约束力;二是对各部门年的预算批复不及时,失去了财政预算应有的意义;三是对于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用的批复未能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单位,从而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四是对于结转至下年的支出核算缺乏规范性,一些地方财政部门会将年末剩余资金全部转为下年支出,使结余为零,不能真正反映地方的真实财力。以一些地方的财政预算为例,在2012年末,当年追加预算所占比重为年初预算额的55.19%;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科目调剂为256笔,占年初预算额的16.32%。这种在执行过程中,频繁的追加和调整,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预算的约束力,导致预算执行不规范。
(二)预算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外部监督的效果不好,地方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缺乏透明度,导致对预算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财政预算的监督职能,但是由于人代会的持续时间短,而且议程较多,对于财政预算的审议一般只有两天左右的时间,由于时间的限制,人民代表很难对预算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审查。再加上政府提交预算报告较为笼统,使得人民代表也无法对预算草案展开深入的审查,弱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在预算单位内部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当单位申请到预算之后,并没有将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而且,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人员的限制,也无法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使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的追加、调整现象频繁,降低预算应有的约束力,使得财政预算流于形式。
(三)缺乏相应的预算绩效考核机制
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花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长久以来也是地方财政的准则,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其他方面,如预算的可操作性,对预算使用的结果以及对社会效益的贡献都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来进行考核。这就导致一些地方财政部门考虑更多的不是如何更有效、更规范的使用预算,而是如何获取更多的预算资金,从而导致很多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大,甚至会出现无用功,如一些地方搞的“形象工程”,在浪费大量财政资金同时,也没有产生很大的社会效益。而另一方面,对配置和使用预算资金产生的效益没有形成科学、准确的计量和评估的预算考核制度,会导致一些地方会提留或者虚报资金,造成预算资金的浪费。
二、完善我国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对策
(一)健全地方财政预算编制制度
新《预算法》取消了预算外资金,将政府所有收入支出都纳入到预算体系中来,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形式,以实现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要准确反映地方政府所有的收入,包括收税收入,收费或者其他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接受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为此,地方政府必须对预算外收入的方式进行改革,实现收缴分离,将预算资金逐步纳入到预算体系中来,真正实现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综合财政预算形式。改革地方财政预算编制方法,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施行的基准制预算编制方法,不利于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年末结转。要改用零基预算,以增加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同时将预算的编制内容细化,原本的预算草案分到类级,现在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内容要细化到款级,逐步细化到项目级别,并进一步将预算草案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将预算资金安排到具体的单位和项目,避免预算资金的二次分配。成立专门的预算编制机构,由该机构根据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政策以及支出额度标准,通过零基预算对主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建立预算信息数据库,由专门的预算机构根据对各预算单位实际情况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对数据库数据进行编制和管理,以便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及时详细的了解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预算编制部门也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预算编制体系,不同机构间信息共享系统,科学合理的确定各项预算指标,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减少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
(二)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强化预算执行力度
新《预算法》改进了对预算的管理方式,建立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并强化了预算的支出约束,规定了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准制定新的增加或减少地方收入、支出的政策,对预算的调整也做出了限制。新《预算法》为我国地方政府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执行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实施策略,要将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执行计划包括在内。然后将预算执行计划报经专门预算机构批准之后即可施行,各机构要严格按照预算计划使用资金。为了保证各机构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应该为每一个单位建立一个银行账户,从根源上杜绝对财政资金的胡乱使用。在新《预算法》环境下,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管理,强化对预算执行的审核,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过程管理,增加预算的约束力。预算方案一旦确定下来,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得对预算进行更改或增减,如果确实需要更改的,也要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严格按照程序来批准。新《预算法》也对随意追加预算的现象进行了限制,对此,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强化部门内部约束,严格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方案,禁止对预算的追加或调节,维护财政预算应有的约束力和严肃性。预算单位收到拨付的款项后,要严格按照预算计划中规定的目的使用。对于项目预算的调整,要审核其调整目的,以确定其调整的必要性,然后要经过专门的预算编制机构批准。禁止预算单位擅自对支付内容、目的。以确保预算资金能够达到使用目的,增进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稳定性。
(三)完善地方财政预算监管体制
加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过程和执行的透明度。新《预算法》规定,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内由政府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做出说明。地方政府应该在新《预算法》的要求下,增加地方财政预算各方面的透明度。主动公开政府预算,在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中,将申报内容细化到“款”级科目,在必要的情况可以细化到具体项目,以便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草案的审核,然后向社会公布。在预算单位内部,对预算进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预算单位的支出情况进行调查,完善公用经费标准,规范预算单位的公用支出,并按时公开各预算单位公共支出情况,以进一步加强预算的精细化管理。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民众参与预算监督提供条件,通过立法算让社会公众能够真正的参与到地方财政预算的编制和审查过程,在相关制度方面,完善参与式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并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相互衔接,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投票、专家论证等、社会听证、公开审查、最终表决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由于人代会召开是时间、议程以及专业人员的限制,在对地方财政预算的监督效果并不明显。鉴于这一点,可以在人代会的框架下,成立一个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
(四)推行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预算绩效的管理主对资金的支出结果进行管理,这就要求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过程中重视对预算资金产生的效果,从而加强政府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并将预算管理贯穿到财政预算的整个过程。在建立预算绩效考核制度,最关键的就是指标体系的设计。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在相同的审核框架下,将预算资金投入后产生的效益和和实际操作情况纳入到对预算绩效考核指标中。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考核指标对绩效审核的结果,作为对单位资金预算和资金的投入的主要依据,并对资金投入效果评估的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绩效考核制度。而且完善的预算绩效考核制度,可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找出潜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并实时检查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结论
我国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还存在不足,如编制内容不完整,执行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对此,我国应该结合实际国情,完善和改进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审核系统,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监督制度以及预算内容和执行公开制度,推行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
作者:邓奇文 单位:海南省陵水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