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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的音乐教育专业办学单位缺乏办学经验,师资、设备、资料等的严重不足,使得音乐教师教育难以达到应有的水平;而传统的师范院校音乐系或音乐学院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空间,在生源竞争的冲击下,要么降低录取分数,要么增加舞蹈表演、播音、节目主持等非音乐教育专业,也同样影响了生源的整体素质和办学的专业化水平。这一结论已由十年来基础教育音乐新课程改革中出现的中小学音乐教师“专业精神、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经验不足”,“教改惰性化,教学内容泛化,教学活动外化,教学层次低下,教学评价单一化”[2]等一系列问题得到验证。新老中小学音乐教师素质难以适应课程改革要求,我国音乐教师教育已严重偏离中小学音乐教学实践。办学单位“不专”,缺乏办学专业化水准。
音乐教师教育专业化标准之二,要看是否具备合格的师资、设备、场地、图书资料等方面的评价和管理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音乐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的制度法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先后制定颁发了以下文件:1919年3月的《女子高等师范学校规程》[3],1925年的《新学制师范课程标准纲要》,1938年7月的《师范学院规程》[4],1939年9月的《师范学院分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表》[5],1952年7月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6](P112-114),1952年11月包括《音乐系计划(草案)》在内的《师范学院教学计划》[7],1961年9月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校60条例》)[6](P381),1980年3月的《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艺术专业教学座谈会文件的通知》[8](P29-32),及《高等师范学校四年制本科音乐专业教学计划(试行草案)》[8](P33-39),1989年11月的《全国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年)》[9],随后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检查评估指标体系(试行)》[10],1995年的《关于发展与改革艺术师范教育的若干意见》[8](P221-226),2004年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教体艺〔2004〕12号),2006年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等。以上法规大多从规范教学秩序方面着眼,忽略了对师资配备、师资能力、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教学器材、图书资料等一系列音乐教师教育办学标准,导致当下很多办学单位有招生资格,无办学能力,严重影响了音乐教师教育专业化水平。
从1919年创办的我国第一所私立艺术师范学校———上海专科师范学校图画音乐组课程设置的7门音乐专业课程,到该校扩建为上海艺术师范大学后的艺术教育系11门音乐专业课、9门公共课,以及1920年创办的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15门音乐课、7门公共课等可以看出,缺少选修课和教学实践课,说明在我国音乐教师教育专业化初期,课程设置就存在问题[11](P76)。建国初期,我国音乐教师职前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受前苏联影响,由11科1 510学时的公共必修课、17科1 946学时的音乐专业必修课、4科268学时的选修课和14周664学时的教育实践类课程,共计32科3 724学时构成。公共必修课学时占总学时的34.38%,科目占必修课总科目的55%(政治类科目占公共必修课的33.3%);音乐专业必修课学时占总学时的52.26%,科目占总科目的53.13%;选修课学时占总学时的7.2%,科目占总科目的12.12%。因此,照搬苏联音乐教师职前教育课程设置,否定欧美音乐教师教育办学经验,缺乏中国特色,以及政治课、音乐专业必修课比重过大,选修课比重过小,不利于中小学音乐教师职前教育阶段综合素质的发展是此次课程设置的存在的主要问题[11](P169-177)。“”期间,我国的音乐教师教育不但没有在之前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反而进入低谷,课程设置也随各个院校的实际情况由各院校音乐系科自行设置,但大多以声乐、钢琴、基本乐理、视唱练耳、音乐史与音乐欣赏等10门左右的音乐专业必修课为主,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被忽视。因此,课程设置极其不完备是这个特殊历史时期的典型问题[11](P181)。1980年3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师范学校四年制本科音乐专业教学计划(试行草案)》,是我国音乐教师教育课程设置经历“”后重新走上规范化道路的起点。它由8科656学时的公共必修课、16科1 128.5学时的专业必修课、5门187.5学时的选修课和6周252学时教育实习,共计30科2 336.5学时构成。公共必修课学时占总学时的31.5%,科目占总科目的27.59%(政治、哲学类科目占公共必修课的37.5%);专业必修课学时占总学时的54.1%,科目占总科目的48.28%;选修课学时占总学时的14.4%,科目占总科目的17.24%[11](P290-291)。1987年,随着“高师音乐专业”更名为“音乐教育专业”以及高师本科专业目录的修订,课程略有调整:将合唱与指挥分开单独设置;删除了《形体与舞蹈》、《艺术实践》和《文学选读》;增加了《美育概论》。总体来说,较之建国初期的课程设置,选修课少、政治课多,课程结构整体失调没有多大改观;且教育实践类课程由最初的664学时降至252学时,从而大大降低了音乐教师教育的师范性,影响了中小学音乐教师职前教育教学技能的培养。1997年,国家教委在《关于组织实施“高等师范教育面向21实际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是改革重点。在这一文件引领下,全国各音乐教育专业都陆续丰富了选修课程,选修课程设置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并且,通过建立和实施选课制度,保障了学生的复合型素质结构。这是我国音乐学本科专业教育史上第一次对机械模仿专业音乐院校课程设置、片面追求音乐专业自身体系的完整和音乐素养的高深、忽视与中小学音乐教育教学相联系等老问题的真正突破。但由于学生普遍存在重视音乐专业必修课、轻视选修课等现象,选修课还没有实现其完善学生从教素质的真正课程价值。另外,这段时期的各层级课程设置管理者仍然没有意识到延长教学实践、增加选修课程、统筹考虑影响中小学音乐教师素质的课程设置的重要意义。因此,此文件视域下培养出的中小学音乐教师素质结构失衡依旧没有得到彻底改善。
关于我国音乐教师教育专业化发展的对策
1.加强对音乐教师教育办学单位的监管,由规模型向内涵型转变
培养具有专业化水准的中学音乐教师,需要专业化的音乐教师教育。音乐教师教育办学单位要坚守自己的办学目标,既不能打着音乐教育的牌子,去走音乐学院的老路,也不能让非音乐教育专业的设置影响音乐教师教育专业化空间;既要保证音乐教师教育办学单位向中学音乐教育输送足够数量的教师,还要保障所输送教师的专业化水平。这就要求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启动专门的音乐教师教育办学评估工作,从师资数量配备、能力要求以及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教学器材、教学资料、教学制度、教学文件等方面,全方位评估现有音乐教师教育办学单位。尤其在我国适龄人口呈下降趋势、各音乐教师教育办学单位生源不足、中小学音乐教师配备趋于饱和、毕业生就业困难等不利情况下,严格审查现有办学单位的办学水平,优胜略汰,使音乐教师教育由规模化发展转向内涵发展,是我国音乐教师教育专业化发展的一个突破口。
2.不断完善音乐教师教育法规,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我国的音乐教师教育从办学单位的审核到日常办学的监督;从招生数量的批复到招生分数的确定;从师资专业及数量的配备到师资能力的认定;从课程的设置到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从教学场地的大小到教学设备器材的是否齐备;从教学资料的是否详实到教学制度、教学文件是否完善等,都需要尽快研制并出台一系列制度法规,从定量、定性等多方位设立评估指标,确保办学单位的办学资格合格,办学专业化水平合格。尤其在管理制度方面,要求音乐教师教育办学单位既要在教师教育一体化过程中负责中小学音乐教师的职前培养,又要担负起其职后培训工作,以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等时间浪费、资源浪费情况的出现;既要在中小学音乐教师的招聘、入职等管理工作中介入,又要在评课、资格认定、职称晋升、职称聘任等层面介入,改变以往单纯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避免在中小学音乐教师资格审查和等级认定等专业素质要求上降低标准的现象出现;既要求各音乐教师教育办学单位及研究人员及时吸纳国内外新的研究成果,又要避免机械照搬、研究同质化倾向,以使我国的音乐教师教育专业化水平尽快进入发达国家行列。
3.尽快实施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方案,确保音乐教师教育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针对长期以来形成上述音乐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问题,教育部先后于2004年和2006年下发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教体艺[2004]12号),以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课程纲要》),并于2007年12月在全国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45所大学音乐院系的2008级本科新生中施行新《方案》和新《纲要》的试点工作。该《方案》拟以音乐审美课程、音乐表现课程、音乐创造课程、音乐与相关文化课程、音乐教育课程等五大类课程保障学生从教素质的均衡发展,以必修课、选修课、地方和学校课程等三类课程的相互补充,来完成符合音乐教师教育培养目标,使其达到能够胜任基础音乐教学改革,个性鲜明,有创新性教学能力,有地方和学校特色的基础音乐教育工作者的标准。但由于2008级学生尚未毕业,因此,此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可行性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待2008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跟踪调查出该课程方案有效性之后,应尽快下发至全国各音乐教师教育办学单位予以执行。(本文作者:李洪玲 单位:唐山师范学院音乐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