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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机构及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办艺术教育的发展,一方面创造出令人振奋的成绩,培养出一批社会急需人才;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办学能力参差不齐,管理缺失,甚至出现欺诈宣传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学起点低,无证办学者多
1992年10月12日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政府包办教育的做法。”[1]民办艺术教育开始得到广泛的重视。尤其是在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后[2],大大促进了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民办艺术培训教育更是如火如荼,得到了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在政府提倡、社会支持的同时,地方政府放松了监管,放宽了民办培训机构的入行标准,形成一种人人可办学的乱象,叫上几个人、租几间小屋就办起了学校。如A市某区河西就有培训机构300多所,而登记注册的只有十多家。
(2)恶性竞争,虚假广告泛滥
为了抢食教育大饼,拉到更多生源,获得更大利益,市场形成恶性竞争。各培训机构使尽一切招数做广告,其内容根本不经主管部门审查,大肆造假。把一些无经验的在校大学生宣传成授课名师;临时租赁一两个门市房,放上一些教学设备却宣称教学环境优越、设施完备;等等。许多培训机构不惜给学校领导、班主任以及科任教师“回扣”以招揽学生,严重扰乱了教育市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办学的原则,违背了艺术教育的本质。
(3)师资队伍不稳,教学水平不高
A市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教学的教师,另一类是从事管理工作的职员。不论是哪一类都存在不稳定的问题。从教师方面看,其来源有三:1)各高校的在校生或毕业生;2)民办学校的兼职教师或退休教师;3)社会各行各业兼职群体。在校大学生是利用课余时间来兼职教学的,随着课业的变动和毕业等问题,他们随时可能离职。而刚毕业的大学生来就职多出于未找到合适的工作,一旦找到稳定工作,随时走人。兼职教师来自社会各行各业,本身有稳定的收入,如果全职工作或个人生活变动或出现问题,就会辞掉兼职工作。从管理职员来看,他们常常是干了几个月或一两年就跳槽到工资高的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由于不同的“出身”决定了其整体专业素养良莠不齐。调查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授课人员根本无授课资格,甚至是非专业类的。教师资源稀缺及其素养的有限性已成为民办艺术教育培训全面发展的障碍。
(4)管理制度不健全
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办法要么没有,要么只是做做样子。有的没有学习导师,有的教师上课无教案,有的教师上课迟到、讲课时任意打手机、抽烟、随意调课外出,等等;学生迟到早退、无故旷课比比皆是。正如某区一家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负责人所说,“学生是买的,老师是请的,场地是租的,教材是‘引进’的(复印或撕掉别人的封面就成了自己的教材),理念是拼凑的……最终没一个是自己的”。
(5)追逐利润,忽视公益性的教育理念
一些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机构把办学当作自己谋利的手段。表面上看,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机构的大力发展有助于更多人得到学习发展机会,教育之理念可用制度规范来维护,但许多藏在“制度背后”或“制度漏洞”下的利益冲突,使其教育理念大打折扣。
2.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项条款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由工商行政部门来管理,但国务院至今尚没有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此外,国家没有专门的政策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各个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帮助,使其陷入没人管理的状态。现有的监管体制是教育部门审批文化类、工商行政部门审批教育咨询类、劳动部门审批劳动技能类等,结果是“审批部门多,政出多头,各自为政”[3],大家都管,大家都不管或管不着。一遇问题,如破产关门、卷款走人等,各部门都说不该自己负责。
(2)评价机制缺失
民办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从现况来看,主要是自我管理。学校的教学水平、学生质量、教师业务能力、学校规模、校舍硬件标准等,都是自己定标准,自己管理。这种自是否能推动培训活动朝着国家教育目标方向前进、有利学生的全面发展,目前缺失公认的评价标准。
(3)社会监督不到位
访谈时发现,学生家长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认识存在着局限性,他们选择培训机构只考察教学环境是否舒适、有无名师、课程是否新颖等,对办学方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是否规范、师资是否稳定、机构是否注册、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监管、有无规范管理和发展规划等,却不知晓也无人问及。学生及家长对政府管理和培训机构运作在认识上的缺失,容易造成民办培训机构教育活动的随意性,生出种种弊端。
二、我国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改革的对策
1.确立办学标准
统一办学标准是保证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也是实施机构对其整个教学活动自我批评与评价的依据。
(1)明确办学规范
各地方民办文化艺术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载明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依法开展办学活动,不得私自办学。以其他形式和途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名为教育咨询实为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予以取缔。另外,在办学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办学场地面积指标、教学设备标准、师资聘用质量条件,以及培训和招生计划、薪资待遇和收费等标准。
(2)合理有序招生
招生部门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制订规范的招生计划和方案,各培训机构间要形成统一规范的招生秩序,杜绝任何虚假广告。不得用“回扣”来招揽学生,按照正规招生轨道规范招生。
(3)完善教师选拔培养制度
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机构的生命力来源于教学质量。要保证教学质量,培训机构要有自己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如果教师全是临时聘用,就难能让他们全身心地把精力投入到教学和教研上去,提高教学质量、创新课程内容和授课形式就会成为空话。其次,要建设“双师型”的专业教师队伍。一名教师既要有专业理论知识,又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技术的应用能力。第三是定期组织培训及年终评估与考核,对绩优者进行奖励,考核不合格者,要让他们重新学习上岗。
2.完善管理制度
(1)明确审批监管部门
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机构,当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而鉴于它的营利性,工商部门也应对此进行规范。为了解决“各自为政”的问题,政府应建立专责单位,由一个部门牵头监管,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有关联的其他各部门予以协作,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和权责,保障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转。
(2)坚守公益性教育理念
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与发展,在于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创新,提供更高品质的教育环境、更多元的教育选择机会与更好的教育产出。政府管理机构首先要明确这一理念,把握其教育的正确方面,维护教育事业的声誉。
(3)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一是对民办艺术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标准、职能、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奖励与处罚、安全制度、评估办法都要有详细明确的规定,确保培训机构的质量。二是制定办学和服务标准,即培训机构的宣传、招生、入学、培训和评估等工作必须按标准实施,使培训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规范了机构管理,也使其权益得到了保障。三是建立教师的选拔再培训制度和标准,保证师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作者:谢燕 符露 单位: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师范大学文化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