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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明星是公众关注的重要群体,当影视明星出现危机,尤其是出现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背社会良俗事件后,会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一旦发生危机,当事人受到处置,舆论关注度会逐渐消退。但现实的问题是,当影视明星受到制裁和舆论谴责、接受惩罚和再教育后,多数涉事明星希望继续为社会服务,但此时这些影视明星要想复出,常常会受到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甚至不惜屈从“潜规则”来寻找复出,这种“潜规则”无疑对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研究影视明星的复出问题,不但对涉事影视明星而且对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理查德•戴尔[1]首次提出明星是人们的感知中被媒介化了的形象。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2],借用了戏剧舞台演出区分为前台和后台的概念指出,职业演员在交际过程中试图扮演一定的角色,试图创造一种与自己的意愿相符的公开形象。贾碧峰[3]从考察受众心理和明星文化的时代特征角度,认为在社会环境中包含着受众对影视明星作为“娱乐明星”和“公众人物”身份的不同标准认知,这种标准认知让明星们承受着生存的压力。此外大众媒介的商业利益与受众的心理需求相结合,使明星成为消费文化的牺牲品。同样,李启军[4]也认为影视明星是基于消费意识形态立场的一种命名。明星只是一个现代性的指称符号,并未能清晰地表达被命名者的职业性质,不是把人们的目光引向被命名者的工作,而是引向被命名者超凡的魅力、耀眼的光芒、令人艳羡的荣耀以及对生活的享受,与演员和其他类别的明星有本质区别。通过对以往研究的分析总结,影视明星作为特殊群体,其形象的形成具备两种身份(见图1),一种通过自我建设在表演艺术方面取得一定成就而获得的职业身份,另一种是通过外部环境包括媒体塑造团队包装出的形象身份,但不管是哪种身份的形成都是以受众感知为存在的基础。当影视明星受到惩罚教育、改邪归正后,大多数还是希望继续为社会贡献力量,社会也有重新接受他们服务的责任,但其复出过程必须讲程序、讲原则,必须符合新时代对文艺工作者的要求,复出工作也要始终围绕明星形象的形成基础规范开展。从对影视明星危机复出的研究来看,多数是强调重塑影视明星的形象身份。张凤美[5]认为危机事件进入复出期后,社会公众人物应将重点放在重塑形象上面,创造有利于自身的新闻点,转移公众的视线,以求能够使公众快速淡忘有关社会公众人物的负面新闻;冯嫄、陈欣[6]指出影视明星在这一时期首先要保持低调行事,淡出公众的视野,让社会受众负面感知的心理上有个消解的过程,将形象修复策略转向社区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性活动,拉近与大众的心理距离或者用实力来重塑美好形象。通过参加商业活动来增加媒体的正面报道,让媒体引领舆论方向以便早日走出危机的阴影;柳华[7]也指出在危机复出重建期,艺人要想重新在市场上立足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其中不可或缺的就是媒体的宽容与友好,因此艺人公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与媒体进行定期沟通,长期保持良好关系。其他类型公众人物复出的研究成果对影视明星复出具有借鉴意义。卢智增、潘善朗[8]提出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责任政府的建设,有利于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耿相魁、高猛[9]认为中国官员复出机制有四个策略可以选择,即“建立健全统一的问责官员复出的规则体系、强化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问责官员复出中的异体参与机制、构建并强化行政责任的内在驱动机制”;姜金凤[10]从强化公众参与的角度提出通过公众自身参与,了解被问责官员从问责到复出的始末,以引导官员复出能够向透明化的方向发展;陈肖鹏[11]通过研究体育明星的特征以及复出机制,发现良好的运动成绩成为修复受损形象的重要因素。影视明星危机作为个人危机中的一种,在危机基本得到控制后,危机后复出有别于其他公众人物,但也存在相似处。从以往的研究来看,影视明星复出还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体系。在无法避免影视明星复出的前提下,影视明星不规范的复出行为会加深对行业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完善影视明星复出程序,使影视明星复出更加规范化。
二、影视明星复出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影视明星的复出已经成为常态,复出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影视行业逐步发展和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对影视明星的复出乱象也起到了约束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影视明星的复出也存在众多问题。
(一)高调处置低调复出本文依据Coombs的危机情景理论对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导致的危机类型进行区分,选取了12件明星危机的典型事件(见表1),主要包括道德型危机和违法型危机两大类。对明星的惩治手段包括入狱、拘留、罚款、道德谴责等形式。现实中,不论是身犯哪种危机,影视明星被惩治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影视明星与背后经纪公司之间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当社会舆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又平息后,从公司和明星个人的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影视明星不得不复出工作,但考虑到市场以及社会的接受认可度,被惩治的明星短时间内只能通过自媒体或其他活动参与的形式与粉丝交流,低调开展复出工作。
(二)以“慈善”炒作复出危机事件无论大小都损害了影视明星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为了能够尽快复出,影视明星及其利益团队多会创造有利于自身的新闻点,转移公众的视线。例如投身慈善事业、参加商业活动、宣传影视作品等。本文以今日头条和新浪新闻两个平台对明星复出信息的为文本数据来源(见表2),发现明星在寻求复出的过程中更多地会采取投身慈善事业、参加慈善活动的方式来重塑形象。明星做慈善本来是一举两得的事情,不但帮助了其他人也为自己的形象加了分,但一些影视明星只是把慈善当成幌子,将慈善事业当成了自己复出路上的工具。由于慈善本身所传达的正面意义,社会受众也比较认可,因此一些影视明星在出现危机之后,多以慈善的形式选择复出,慈善似乎也成了洗白的工具。
(三)以过往的贡献“正当”复出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自带流量与影响力,身处话题中心,必然引起各方关注。对偶然犯下错误或敢于在道义上承担责任的影视明星,在其深刻反省、改过自新后,受众从内心和行为上会支持其复出,使其继续为社会做贡献,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治病救人的初衷,体现了一种制度的善意。如表3所示,以时间(T)为横轴、关注度(G)为纵轴,危机后受众关注度趋势图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或趋势:第一种是道德型危机。社会对该类危机的明星容忍度较高,关注度趋势也呈现出“起伏型”。受众对于这部分明星的关注度上下摇摆,并且当危机经过一段时间平静后,没有新的负面新闻爆出,他们还可以继续开展演艺活动;第二种是违法性的危机。关注度趋势呈现“严重受挫型”,事件的负面影响会一直持续,受众抱有坚决抵制的态度,演艺事业从此跌落谷底;第三种虽然是混合型,有一部分违法型危机明星,他们在事件平息一段时间后,受关注度又会出现转机,关注度趋势呈现“转机型”。这种变化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外部社会性的因素,这部分人由于对社会做出过一些贡献,对行业发展起到过推动作用或在危机之前保持很高的声誉,经过一段时间后,受众表现出谅解的态度,默许他们继续从事演艺活动,这也体现了社会的一种容错机制。影视明星出现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背社会良俗事件就已经对受众造成负面影响,不规范的复出行为会对受众造成二次伤害。这不仅会损害社会公信力,还会对自身造成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如在社会上出现的对影视明星群体的污名化现象,这种污名化一旦形成,就可能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偏见,将明星群体妖魔化,并且在短时间很难消除[12]。
三、不规范复出的原因探究
(一)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制度上缺失,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相应的配套手段。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规范影视明星行为的文件和办法。2017年出台《电影产业促进法》首次对电影人提出明确要求:“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但对行为失范艺人是否还能够重返银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惩治标准,既不能达到对影视明星惩处教育的目的,也不能以儆效尤,严肃警示其他潜在的明星。在这种制度处于真空的条件下,明星复出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其次,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影视明星和艺人被封杀后,之前的投入得不到回报,也会遇到生活方面的窘境,为了生活他们也有复出的愿望。
(二)社会监督弱化对影视明星的新闻舆论监督不足。对于一些明星的负面问题,部分媒体及从业者忽视了自己的监督职责,甚至通过找噱头、造假、制造爆炸性新闻来吸引受众。同时,受众监督意识薄弱,参与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较低,一方面对影视明星的行为失范问题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事不关己的态度。其次,影视行业内部缺乏自律,内部监管机构发展滞后,对于一些诚信问题、品行问题缺乏监督条例,对于影视明星的复出问题缺少标准和规范。
(三)“关系社会”的弊端影视明星作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现实社会中自然存在利益关系人。这种特殊关系弱化了“法制”的功能,以“关系”代替“契约”,“情感关系”代替了“法律威严”,使得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人情”中发生倾斜。同样,使得影视明星能够借助这层特殊的关系达到复出的目的,但这种人情关系的存在无疑会滋长影视行业的不良之风,很大程度上是影视明星出现不规范复出行为的根源。
(四)存在非理性群体影视明星作为公众偶像,经常受到其“粉丝”尤其是青年“粉丝”的追捧。这种追捧既是对明星成长、奋斗经历的认同,又是对其形象、能力的认可,同时还是对其塑造的人物形象、代表的文化精神,以及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道德角色的欣赏。然而,与受众从传统媒体所感知到的近乎完美的明星形象不同的是,互联网技术接收和传播信息的便利把明星行为举止放到了放大镜下。特别是明星危机发生后,由于受众群体之间不同的阅历和思想认识水平的局限,存在一部分非理性群体,他们对明星的失范行为视而不见,公开发表维护失范艺人的言论,对明星的失范行为进行辩解,对社会公众的理性评价进行恶意抨击。这种“审丑”心理和过于宽容的态度,都会对影视明星的不规范复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影视明星规范化复出的一般性程序
基于影视明星形象的形成机制以及不规范复出问题原因的分析,本文认为影视明星复出的重点在于对受众感知的恢复,借鉴耿相魁、高猛[9]关于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构建,建立统一的复出规则体系、加强复出的动态管理、完善复出中的参与机制,结合影视明星所展现的职业和形象两种身份的特征,从危机评估、明确影视明星的复出条件、加强外部环境的管理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影视明星复出的一般性程序。目的是明确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复出规范使受众能够获得良性感知,最终使影视明星复出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危机评估危机评估是影视明星及其团队明确复出条件、开展复出工作、实施复出措施的依据。危机评估的内容首先是对受关注度的评估,包括媒体关注度和受众关注度两个部分。如果大多数媒体对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前后的表现给予较高的评价,受众对其犯的错误能够给予最大的宽容和体谅,其复出的阻碍会减小。但如果影视明星在媒体和受众间的口碑极差,不能获得社会谅解,那么就不应继续为社会服务,不能复出,如果强行复出,必然引起公众的不满。其次,是对影视明星受损程度的评估,包括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受损程度,以此为依据确立复出的基本措施以弥补损失。一旦明星形象受损,演艺活动减少,广告代言减少,商业价值下降的同时社会影响力也下降[12]。同样,影视明星的媒体曝光率降低,受众的关注度也会随之下降。
(二)复出条件当前影视行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刻,为了避免风险,资本投入越来越转向高质量高水平的影视项目,影视明星想要复出,个人及其团队必须以良好的品行作为复出的条件,以自身及其团队的行为改变来赢得受众的良性感知。对于影视明星个人而言,拥有浓厚的文化修养、深厚的生活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都是从事影视行业的基本条件。影视明星要复出,自身行为的改变是基本条件,因此,在危机复出工作中影视明星不能只想着通过经纪团队的公关活动,自身也应该行动起来,利用自己对粉丝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到形象修复的过程中来[13],加强自身的行为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注重自身素质提高,强化演技,加强文化知识学习,为复出创造可能性。但也有一部分危机程度严重但又渴望延续演艺生涯的明星,对他们而言已经不可能重新开展银幕活动,但可以选择转变工作职能,通过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能力转向影视幕后工作或其他行业谋求新的发展。对于明星背后的团队而言,首要的是积极协调外部社会环境,通过与外界及时有效地沟通,对外部复杂信息整合利用,形成一整套合理的信息联动机制,建立起“明星—媒体—受众”之间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为影视明星的复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做好媒体公关。明星形象是由媒体文本制造出来[1],明星团队要以增强影视明星的媒体曝光率为目的,适时开展营销管理,要求明星参加商业、慈善公益等一系列体现正能量的活动制造话题度,恢复受损形象。还要与媒体之间保持良好关系,使团队的营销管理能够通过媒体塑造,纠正受众的心理偏差,提高对明星的接受程度。
(三)外部管理监督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必然要置身于外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之下。从近年来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和《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文件,可以看出对影视明星进行监管追责的主要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于影视明星的不规范复出问题,作为管理者可以寻求制定影视明星的社会责任标准,明确明星的职责和义务,建立一套影视明星的市场准入制度,从法律层面规范明星行为,弥补制度不健全、监督弱化的问题。此外,应加强对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扭曲社会价值观念等乱象的依法整治,彻底扭转当前影视行业的不良之风。从社会监督的角度,社会受众应该从法律和道德的层面监督明星及其团队的复出行为。通过建立社会监督体系,要求影视明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重新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要求影视明星团队,在依法依德的前提下帮助明星开展危机复出工作。以便社会受众能够更好地监督影视明星及其团队的复出行为,使明星的复出之路更加规范化、透明化,能够得到受众的认同。同时,也为影视明星及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从危机评估、明确影视明星的复出条件、完善外部环境的管理监督三个方面构建影视明星复出的一般性程序,保证了影视明星危机复出工作的全面性。但如果在某一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出现低调复出、炒作复出、以过往的贡献“正当”复出等不正当的复出行为,继而使影视明星产生复出风险。
五、提高影视明星复出的规范化水平
为了保证影视明星复出程序的有力执行,提高复出的规范化水平,影视明星复出还应当注重以下两个因素:
(一)完善影视明星复出的配套机制影视明星作为行业的一部分,危机事件不但对明星个人和团队产生影响,也会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如果存在不规范的复出行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影视环境,将会对行业生态造成不良后果。针对不规范的复出问题,影视行业应该通过强化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加强自律,完善影视明星复出配套机制,建立一套影视明星的征信体系和追责机制,由专业的机构对影视明星的复出行为进行评判,规定多长时间内不能进行演艺活动、哪些行为不再适合从事影视工作。以征信记录为标准,在行业内部形成一条有约束力的底线,对明星进行内部监管、对明星的复出程序进行监督,对于越过底线的就要进行惩治甚至自觉剔除,在影视明星群体中间形成一种震慑,从而使遵守行业规范变为影视明星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建立健全对影视公司和明星经纪人的管理机制,强化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教育,对影视明星背后的利益团队做诚信记录,对其行为进行监督限制,最终保证影视明星的复出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的规范化。
(二)强化对受众的教育引导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会对受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审美习惯、价值取向起到示范作用。为了保证影视明星复出的规范化,社会应积极开展对受众的道德教育,加强对受众的道德引导,提高受众的审美情趣和鉴赏能力,倡导受众理性追星、选择性追星。对待影视明星复出行为,积极引导受众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影视明星的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
作者:薛耀文 郭金生 单位:山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