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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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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

摘要:现代群体对影视等精神文化的需求表现出多样化、个体化特征,传统的影视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文章首先解读构建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其次阐述当下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阶段法律制度建设与执行现状,剖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以完善我国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为宗旨,从立法技术、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审判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现状分析;完善建议

近年来,中国市场经济与文化体制均有一定完善,充实度也有很大提高,影视文化产业的变化是巨大的,产业大门逐渐向全球开放,呈现出包容万象的发展格局,国外电影、跨国影视企业持续发展,势必会对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稳健发展形成一定冲击。

一、构建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从宏观层面上分析,影视文化产业需要一套和自身国情相匹配的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体系,为使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拥有更大动力,尽早达成“文化强国”目标,就一定要确立执行度高的法律制度对该产业形成强大支撑[1]。

二、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现状

(一)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思维的束缚,国内影视文化产业倾向于利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开展相关工作,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建设脚步迟缓,制度体系的完善性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当下,中国影视文化产业的法律始源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等基础性法律和与本产业有关的条例、行政机关编制的专项法规及相关条文,新闻出版及文化等部门拟编的有关规程等。但通观以上法律规定,不难发现以监管新闻传播的法律条例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急需强化和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有关的可操控性法律制度。

(二)立法程序存在不足解读中国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体系,发现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是立法机构欠缺科学性,政企不分、管办混淆等现象较为严重,长此以往会使影视文化产业健稳发展过程中遇到诸多阻碍;二是立法程序的完善性明显不足。国家广电总局尽管对影视立法程序作出了规定,针对影视法律的编制机制、立项、起草与审查、公示等环节均做出相关要求,但听证环节缺失。

(三)法律法规执行不严为最大限度地提升法制建设水平,不仅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做支撑,还需确保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与规范化执行。近些年,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正确引领下,中国影视行业的法律体系完善度有很大提升,但在具体实施阶段,多种主客观因素对其形成干扰甚至是制约,以致现存的法律制度没有将自身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2]。分析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制度执行不严格,二是独立性与公平性特征共存的监督机构尚未实现规模化建设。亟须规范影视市场运作态势,产业发展过程也需有法律做保障与支撑。但当下国内的法制观念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导致影视作品在制作、发行环节频繁引发商业纠纷事件。

三、完善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编制并优化影视文化产业的有关立法首先,应尽早编制《影视文化产业促进法》。因当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速度迅猛,立法脚步较滞后,尚未形成统一且明确的立法规则,故而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推荐采用渐进式、分立式形式进行,为后续产业立法改进与完善留置空间,以《影视文化产业促进法》[3]立项,推进本产业有关立法表现出较高的适应性。针对立法框架与内容,主要包括:一明确立法目的与调整范畴,构建文化产业市场的公平竞争体制,确保产业内各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范围涉及电视、电影、动漫、广告等主体。二确立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创设可操作性较强的从宽市场准入体制,基于资本出资样态、内部治理构造上采用现行法律模式内最低标准进行规制,积极使用资质级别分类管理模式,增强市场主体的信誉度,引导他们自觉树立激励意识。将行业协会的督导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增强参与主体完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职责。三是关于部分文化产品立项的审批,需组织多个部门加强协调管理,发改委执行审批权,国家新闻出版署、文旅部等行使准入管理的职权。其次,加快影视文化产业有关法律的修订速度。针对立法思路的变革,应从结构、立法重心以及法律语句阐述等方面进行。比如在立法重心上,不仅要实现对产业的规范化管理,还要加大对受侵害者(著作权人、投资人等)权利的维护力度。解读《宪法》与最新的《立法法》[4]精神内涵,拟定影视文化产业基本法,立法部门尽早梳理现有政策法律,科学作出淘汰决策,也要主动将立法权下放到地方立法机构,参照影视文化产业最新发展动态制定新的管理与规定。最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应尽早拟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撰写产业知识产权法典,帮助影视文化产业将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循序渐进实现产权化、市场化。因此,应把编制知识产权战略设定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头号任务,将其作为产业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参照背景。依据国情,有针对性地完善与影视文化产业相关的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定。关注国际社会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及时调整有关法律保护力度。

(二)优化执法环境首先,加强网络侵权的执法力度。提高证据采集效率是查处影视文化作品网络侵权问题的重点。执法人员在实践中要加强与各个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若掌握可信度较高的举报或证据,应尽早把有关信息与材料呈递给版权部门或法院,让侵权案件证据采集工作在诉讼之前进行。在案件执行阶段,要确保快速形成书面文件、细致且完整的记录,从基础环节保证办案效率。其次,加大对影视及其衍生产品内容的监管力度。为规避广大影视受众视觉上遭受暴力、低俗及色情影视内容的侵染,打造出一个绿色、健康、富有活力的荧屏环境,要加强对影视作品内容的监管力度。设置一个严格的行政准许门槛,限制影视产品流进市场内部的过程,不利于社会和谐团结的产品均不可通过审批[5]。最后,提高主管机构的内部协调管理水平。文化执法工作牵扯到工商局、文化局、版权局等诸多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在执法功能与职权上均有一定关联性,容易导致执法阶段出现混乱状况。为应对以上问题,不同执法部门之间应尽早制定联动执法机制,以互联网与数字化技术为支撑,构建联动执法网络平台,平台的功能不仅局限在处理案件方面,还能较客观地测评执法人员的服务态度、效率与工作能力等,设定级别,作出明确标识,允许社会公众监督与参与。

(三)改善司法进程规范法院立案流程。为规避各地法院以案件受理量为借口,对立案登记制度形成冲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早颁布新规,明确规定不进行受理的案件,把禁止等级清单公示在人民法院网站最显眼位置。设置登记后申请人的补救方法,可有选择性地参考国外听证组织的实践方法,允许诉讼申请人参与审查程序,阐述主观见解或填补立案相关材料。大力推行“阳光司法”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各类案件特性、法院所属层级、公开类型与时间等,有针对性的细化与补充司法透明指数,拟定统一标准化的评级格式供法院应用。还需创设一个阳光司法研究数据库,指派专员采集、分析与归纳。每年度均要进行评估,针对司法透明指数偏高的法院与部门作出适当嘉奖,进而提升执行“阳光司法”的力度。

四、结束语

我们可以将影视作品看成是反映现实生活状态的镜像,影视文化产业作为国家对外的重要窗口,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能确保影视文化产业后期发展阶段规避各种干扰、管束与冲突,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应积极完善立法,持续规范与加强执法、司法,在多方协同努力下,使我国影视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郭维真,张雨虹.影视文化产业国家促进的法制建构——以财税优惠政策为视角[J].行政管理改革,2020,47(01):61-69.

[2]刘静,韩庆鑫.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趋势探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9,19(04):22-27.

[3]柳雯丽.我国影视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23(11):197-198.

[4]刘正山,慕玲.中国电影行业税收的框架、问题与对策[J].中国电影市场,2019,22(04):52-57.

[5]任晟姝,曾薇佳.税务风暴下的叩问——海外影视行业税收政策经验及启示[J].电影艺术,2019,11(01):150-155.

作者:李海 单位:南京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