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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房建行业的安全目前状况
2018年是建筑业事故频发的年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事故对比上一年继续出现上涨。2018上半年我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发生了安全事故1700多起、死亡1700人以上,比较2017年同期分别上升7.8%和1.4%,建筑事故已经连续9年排在事故第一。2018年上半年事故发生数量和死亡的总人数就就是2017年全年的两倍多,可以对比出来情势的严重性。2017年对比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9.15%和9.80%。据调查,2017年全国有14个省份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而2018年上半年事故数量和事故中死亡人数对比2016年,连续2017年连续“双上升”。
2影响房建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
2.1施工企业。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工人自身素质欠缺。建筑工人主要是来自农村,特别是那些来自偏远山区的农民工,很少受过正规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甚至没有任何施工经验,一进城就进入了工地,忽视安全,盲目施工。势必埋下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2)施工企业资金投入不足。尤其是非国有施工企业往往重效益轻投入,其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较少或者严重不足,因而导致安全设施、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和维护。各项防护措施缺乏和不到位。与其它行业相比,建筑施工生产环境的因素决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3)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责任不够重视。项目经理出勤少,经常不在施工现场;有的项目经理仅是挂靠,导致项目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和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同,造成责任不清。另外,项目经理又忙于日常事物,只重视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只在口头上讲安全,被动地应付上级检查。(4)专职安全员人事时常变动。其不稳定的理由也是多方面的,施工队伍本身就是动态的。安全员的离职或调动,自然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不衔接,不连续,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不能掉以轻心,时刻不能放松。(5)施工环境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的。如果不考虑客观环境而片面强调施工人员的“粗心大意”、“安全意识差”也是不合理、不正确的。2.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履职不力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因(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导致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投入不足,施工单位不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根本不购置,施工现场安全危险隐患随处可见。(2)随意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压缩施工工期,致使施工单位组织施工队经常加班造成人员疲劳而引发事故。(3)为降低工程造价,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以低于成本价发包。施工单位被迫偷工减料,搞出“豆腐渣工程”。2.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1)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不足,一个监理人员监管好几个工地导致工作浮皮潦草,不能发现安全隐患。(2)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往往对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不配合、不重视,敷衍了事。因而影响了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监理履行职责不力。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隐患视而不见,或者是对隐患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3.1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当中起最主要的作用,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履行其职责(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2)提高建筑工人自我保护能力。通过三级教育,强化安全培训,使其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做好自身保护既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3)企业要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为改善作业环境,企业必须将安措费如实落实到位,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或降低投入标准。尤其在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和起重伤害施工区域要加大资金投入。(4)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3.2建设单位是房建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1)甲方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施工企业,严禁甲方肢解工程进行分包,或者多次转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都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概算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把工程建设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做到工程概算里,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删减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保证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3.3监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甲方对承包单位实行“三控三管一协调”(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切实承担起监理责任。
参考文献
[1]汪大惟.论房建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的难点和对策[J].山西建筑,2016,42(3):247-249.
作者:黄彩利 单位:宁武县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