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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是新医改方案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取消药品加成、调整费用结构、分级诊疗、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支付方式的改变等改革政策促使医院必须调整病种结构,增源节流,经营方式由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转化。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是一种病例组合方式,以出院诊断为基础,综合考虑了患者疾病的严重和复杂程度,不同的治疗方式、患者个体差异以及出院转归等众多因素,对病例进行分类和组合。即将临床过程相近、资源消耗相似的病例分到同一个组的分类方法。其研发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1],最初主要应用于控制医疗成本。美国实践证明,DRG旨在鼓励医院在提供高质量住院护理的同时限制资源的使用,且这2个目标都是在DRG体系下实现的[2]。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DRG[3]。该院于2017年将DRG评价方法及指标引入到医院管理体系中。作者就DRG管理工具在医院管理中应用情况做了一些探索和研究。
1管理措施
1.1重点病组管理:
重点病组指的是将所有病组患者按照出院数量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取累计数量达到总出院人数80%的病组作为“重点病组”。重点病组代表了该医院主要诊治的疾病范围。根据“二八法则”,2016年筛选出141个病组为重点管理病组,占全部覆盖病组的17.4%。同时重点病组出院患者人数占全部出院患者人数的80.1%。确定重点病组后,完善临床路径病种,逐一进行数据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方案。医院院应用DRG和数学模型技术实施病组精细化管理,经过努力,平均住院日由2016年1至10月的10.2d下降至2019年1至10月的9.1d。
1.2同病同治:
为确保医院内部诊治疾病的同质性,对不同病区或医生的同一病组进行效率对比分析,定期反馈并进行跟踪管理。以病组ET15慢性气道阻塞病,不伴合并症与伴随病为例。比较3个病区实施DRG前后诊治该病组的住院天数和住院费用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关于慢性阻塞性肺病的诊治在3个病区之间逐渐趋于同质。由于2017年7月1日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了调整(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由二类调整为一类以及医改价格的调整),因此2019年平均住院费用普遍高于2016年。
1.3分级诊疗: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加强了对分级诊疗制度的探索,已有近20个省份出台了分级诊疗政策措施,启动了试点工作,部分省市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经验和模式。为进一步落实三级医院功能定位,本文作者试图通过DRG来确定分级诊疗的病种目录。由于每个病组均赋予了不同的相对权重(RW),权重值的大小反映了该组收治病例相对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行业内部一致认为RW≥2为疑难重症病组,RW<0.5为门诊分流病组。考虑到该院属于市级医院,且基层医院诊治能力较弱,所以暂定将0.5≤RW<1,且标杆例数较多病组优先视为分级诊疗病组。并将RW≥2病组病例占比作为医院和重点科室的绩效指标。经过3年的努力,病例组合指数CMI由2016年1至10月的0.9458上升至2019年1至10月的0.9983。
1.4控制费用:
作为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应积极探索将监管系统用于监督、防范院内不合理医疗服务行为,提前识别不合理费用,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对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尤为重要。从DRG角度出发,DRGs付费方式有助于激励医院加强诊疗服务项目控制,主动降低成本,缩短住院天数,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从而保证三级医院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实现了费用控制。以2017年某临床病区为例:住院总收入:18518696元。扣除不合理费用①专病专治收入:684447元;②分级诊疗收入:6421434元;③拟门诊病组收入:619850元;④超标收入:1017683元。扣除后收入小计为9775282元,共减少8743414元。
2效果评价
通过将近3年来的努力,DRG覆盖病组不断提高,从2016年的1至10月549组上升至2019年1至10月的612组,说明该院诊疗的广度在不断的扩大。体现病例诊治难度病例组合指数CMI,也由2016年1至10月的0.9458上升至2019年1至10月的0.9983,实现了医疗治疗难度和医疗治疗广度的同时扩大。体现服务效率的时间消耗指数由2016年1至10月的0.95下降为2019年1至10月的0.93,平均住院日由2016年1至10月的10.2d降至2019年1至10月的9.1d。平均住院费用一直维持在山西省三级医院最低水平,2018年至2019年费用消耗指数维持在0.76。真正体现了三级甲等医院治疗急危重症的重要作用,使其在三级诊疗体系中发挥了应有的价值。
3讨论
DRG仅从患者角度来评价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产能、效率和质量安全,且当将其应用于月度或季度绩效管理时就会存在DRGs入组样本量相对不足、统计指标不稳定等问题,所以DRG单独应用于医绩效管理中会存在一定问题。有文献[4]指出,DRG联合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能够更好地实现医院绩效管理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DRG不宜单独应用于医生绩效评价。通过“二八法则”确定重点病组,结合标杆管理和目标管理,从重点病组绩效结果管理人手,运用于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管理、流程改造、药品评价中,可大大提高医院和科室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DRG是一种分类工具,利用数据评价分析数据时必须建立在可比的基础。如亚专科不断细分使得DRG评价在某些情况上难以发挥作用,如一家医院的两个普通外科病区,一个病区收治病种侧重于结肠手术,另一个病区以胃部手术为主,由于疾病谱不同可影响直接CMI,所以DRG评价首先应建立在专业或病种可比的基础上,否则会适得其反。在DRG被广泛应用、CMI被高度重视、DRG付费模式被快速推进的当前形势下,从医疗机构到医生个人对于提高CMI的主动性比较高,而在目前就医环境下基层医院通过“提高收治患者病情严重程度”来提高CMI的方式的命题在实质上是不成立的,事实上大部分医疗机构并不具备选择“收治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的能力,其收治的病种是由医院能力定位以及许多复杂社会因素所决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DRG评价不可避免地诱导临床医生做出收费较高的诊断,采取费用更高的术式。即便认定所有医务人员都遵从基本的职业道德,这种诱导倾向仍然是不能避免和不可忽视的。
参考文献
[3]邓小虹.DRGs在我国的发展应用与推广[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5,31(11):809-812.
[4]潘莉,刘晓星,马文红,等.公立医院常用绩效评价方法公平性研究[J].中国医院,2015,19(12):1-3.
作者:王娟 王兴武 单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