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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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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问题及对策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大力度进行反腐败斗争,在贪腐的背后是各种利益的纠葛。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高校腐败案件呈现多发态势,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成为了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学界尚未将高校防范利益冲突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进行研究,且将利益冲突集中归因于自治权力滥用、管理体制漏洞、社会诱惑黑洞等,从人文根源探究的甚少。本文试以当前高校腐败现象为切入点,从思想、制度、文化角度,分析高校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存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相对应地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利益冲突;制度建设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2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限的。从法律上来讲,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在当今社会,侵犯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滋生腐败的根源,而防范利益冲突是从源头扼制腐败的有效手段,这个手段是针对拥有行使一定公共权力的人群的。

一、利益冲突的概念

所谓“利益”,在《词源》中的释义为:利益就是好处[2]1955。因人们的需求各异,所以在社会中存在着许多复杂的利益。利益冲突是涉及法学、社会学和行政伦理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性概念。在本文中,利益冲突是具有政治学属性的概念,也是廉政概念,是指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干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定义利益冲突为:公职人员的公共职责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职人员的私人身份的利益不恰当地影响他们履行官方义务和责任[3]24。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对利益冲突的解释是:某人的私人利益与其公共利益或信托义务在实际或表象上不相兼容的情形[4]906。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要求。“防止利益冲突”第一次被写入中央文件,标志着“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在我国正式纳入反腐倡廉的范畴。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滋生腐败的根源,将其纳入反腐倡廉的范畴为我国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了一个新视角。防范利益冲突是一个预防腐败发生、加强廉政建设的源头性措施。高等院校领域,发生的利益冲突主要是指高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间的碰撞冲突。以“利益冲突”为重要抓手,着力建立高校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是高校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

二、高校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高校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在传授文化知识、培养优秀人才、推动科学进步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高等院校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以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青年人才为己任。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高校拥有了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与此同时,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对我国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其影响逐步渗透到高等教育的领域,高校不仅需要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而且需要满足社会发展对其提出的多元化需求,这些因素导致高校自主办学风险加大,价值取向趋于多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者间存在着潜在冲突,一旦权力的拥有者妄图损害公共利益来获得私人利益时,这种潜在的冲突就会爆发甚至激化。如果不能及时针对这些潜在冲突进行协调,将会发生腐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反腐倡廉工作纵深发展,这就要求高等院校积极探索加大反腐力度的方式方法,建立高校反腐的长效机制。在高等教育领域,容易发生利益冲突的方面涉及:基建工程招标、财务资产管理、人事招聘、院系招生、科研课题等多个方面,触及到的利益获得者主要是处级及其以上的干部。相对于政府机构和国企来说,高校存在的利益冲突点比较隐秘,这是因为公众对高校部分岗位工作人员的情况了解甚少,对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间的矛盾一时难以辨清。因此,研究高校防范利益冲突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高校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设高校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已成为遏制高校腐败势头的一个重要举措,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在其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公私利益界限模糊不清公众一般认为高等院校与党政机关、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不同,党政机关有行政审批权,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有极大的经济效益,而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权力范围受到限制而且也无可观的经济收益,工作人员和教师的工资都是政府财政拨款,外加课时报酬、科研奖励经费,通过劳动赚钱,几乎没有发生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更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了。因而,公众难以充分理解和认同在高校内展开防范利益冲突的相关工作。这种思想层面的错误,直接导致一些高校不重视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设,态度消极冷漠。明晰利益冲突的概念,对高校内各个岗位所代表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清楚的认识和鉴别是顺利地进行高校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基础。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高校工作者对于自己所在岗位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混淆不清。我们必须清楚,所有对私人有价值、能够满足私人需要的事物都可看作私人利益。第一,不是所有私人利益都会影响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分为正当和不正当利益两类,属于正当的私人利益涉及薪资酬劳、理财收入、遗产收益等,属于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如收受贿赂;第二,不是只有物质的利益存在,私人利益也可有物质与精神之分,例如现金、基金、股票和房产等属于物质利益,而提拔升职、荣誉和人情关系则属于精神利益。除此之外,在鉴定和衡量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过程中,难免会触及公职人员的私人生活,甚至涉及到隐私问题。隐私权由法律界定,但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隐私法》,导致高校在鉴定私人利益的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隐私涉及到何种程度没有准确的标准。

(二)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缺失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很多有关利益冲突的政策法:2007年颁布《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高等教育领域,2010年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印发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2011年印发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关于利益冲突产生的问题,大多数的国家除颁布了相关法律外,还对公职人员的经济投资活动、财产申报和处理、离职后的就业等一系列易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加拿大是最早使用利益冲突概念的国家,《利益冲突章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是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立法依据。而我国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且相关的政策、制度基本上是针对专门事项的,针对性、时效性强,缺乏系统性;同时,主要的约束对象是处级及其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对高校后勤、基建、招生、招标、采购等利益冲突易发部门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三)“人情”文化根深蒂固文化是精神文明的保障和导向,会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们的行为。中华民族素来就有“宗法一体”的文化观念,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区分不明确;古代社会一向崇尚“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强调集体利益不提倡个人私欲,所以缺乏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意识和氛围。同时,中国讲究“人情味”的传统价值观和利益观根深蒂固,成为防范利益冲突建设的桎梏。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熟人社会,注重礼尚往来,因此人情关系会影响公职人员的利益选择。即使现代社会已逐渐趋于“陌生人社会”,但是人们还是会竭尽所能在自己已有的圈子中寻找人情和关系。中国社会有着自己独特的“办事规则”——熟人好办事。每个人都在尽力编织自己的关系网,一遇到事情,第一个想法是“找熟人”,而公职人员就生活在这些关系网中。这些关系网存在着一定的隐蔽性,一些关系难以被察觉,这就给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设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障碍。在高校招生和基建的工作中,虽然有回避制度,但是仍然存在找门路、找熟人的情况,这些都是高校管理人员、教职人员需要面临的挑战和考验。

四、高校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对高校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过程中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公私利益界限高校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制度,首先,需要以其为内容进行大力宣传,提高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宣传的内容应包括概念教育、制度建立的战略意义教育和我国相关的政策教育等;宣传的形式应包括召开专题会议、举办专题培训班、发放学习资料等。通过宣传教育,使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加深对利益冲突的理解,加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意识,从思想上筑牢安全防线,从行动上避开利益冲突,自觉遵守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其次,还要大力进行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如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高校的教职员工与其他公职人员相比,不仅承担着管理的职责,还有教书育人的使命。所以高校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极具意义。首先要明确界定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行为类型,同时要将人情关系、教职人员的校外兼职考虑到分析利益冲突的范围内。在对教职员工的人情关系与校外兼职考虑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他们的隐私,这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利益信息公开制度,要让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主动公开利益冲突的相关信息,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二是在无法避免地介入私人生活时,要审慎对待,与此相关的制度建立要和法律结合,对私人生活的介入程度有一个合理的标准。

(二)做好顶层设计,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市场经济带来的冲击,使现代人们的价值观趋于多元,集体意识淡薄,道德感滑坡,单靠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对公职人员进行行为约束已成为不可能,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总结。美国专门成立了政府道德署和廉政署管理利益冲突行为,20世纪80年代颁布《基本利益冲突法》,将利益冲突的主体从公职人员扩展到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合伙人。之后,又出台《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对公务员廉洁从政、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要求,规避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措施和办法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日本宪法》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是日本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日本在1999年还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近些年,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一些政策,然而目前还没有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需要法律的支撑,我国可以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将现行的政策中关于利益冲突的共性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与利益冲突相关的法律政策。

(三)营造良好氛围,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文化和道德建设,积极营造防范利益冲突的文化和道德氛围,以提高人们的自觉意识和监督意识。解决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公职人员的自觉遵守,由于对利益冲突的认识程度不够等原因,一些公职人员会隐瞒利益冲突,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这是就需要他人的防范和监督。监督要从多方面进行,如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需要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监督机构。高校要根据现有的关于防范利益冲突的政策条例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让各个部门做到有章可循。同时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广泛接受师生监督,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高等院校是国家培养人才的园地,对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因此,预防和惩治高校腐败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腐败的根源在于公私利益的冲突,所以关注高校防范利益冲突问题尤为关键。我们要从高校内部和外部同时发力,从各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进程,创建清正廉洁的、可持续发展的一流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2]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955.

作者:宋俪超 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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