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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大学制度内涵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界定
关于现代大学制度定义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特别称谓,有其特指的对象,即西方民主主义制度起源———启蒙运动以后,在德国洪堡创办的现代大学制度。第二,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基于现实的、对于传统的比照概念。对于传统的大学制度而言,管理较为集权,大学管理的自主权和学术权意识没有得到宣扬。而现代大学制度以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民主管理和社会各方面关系为核心,体现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精神特质。第三,现代大学制度意指不同于以往的已经建立的制度(特别是德国洪堡制度和美国大学制度、我国上世纪的大学制度)。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别敦荣指出:“今天建立的现代大学制度是针对我国大学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在解决数十年来大学制度存在积弊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大学制度。”第四,现代大学制度要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管理意味着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开管理,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现代大学制度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的管理精髓,实现办学权利和所有权的分离,引入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包括ISO9000、BSC管理模式)等进行精细化、专业的管理。本文在梳理专家学者各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后,将在高职院校实施的现代大学制度界定为: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与手段,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基础上的大学治理结构与模式。同时,本文从价值论出发,涵括高职院校的“内部价值”与“外部价值”,对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研究。
(二)时变论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
洪堡理念认为现代的大学是知识的综合,大学以知识和学术为最终目的,而非实务性的人才培育。而后,美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国也随之创办了现代大学,虽然在办学模式上借鉴了德国柏林大学的经验,但也根据其实际需求进行了创新。西方各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各有特点,满足了其各自不同的国情需要。珠玉在前,借鉴国外现代大学创办的经验,我国从晚清开始创办现代大学。1904年颁布的“癸卯学制”,以借鉴日本明治维新后的教育制度为主。民国时期,蔡元培担任教育总长时曾模仿法国和美国实行大学区制。新中国成立后,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大学制度以模仿苏联为主,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对集中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在国内外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中,“学术自由”和“学校自治”始终是大学制度的精神要旨。在现代大学制度发展历史中,现代大学制度在特定时期为高等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凸显了富有国情特色和时代特色的高等教育发展需求。
二、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公办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不够
从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见,受计划经济时代苏联教育模式的影响,政府对学校管得较紧。行业办学、政府部门主管的高职院校基本上被视为事业单位,在管理上沿袭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对大学的放权比较谨慎,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机构对高职院校的自律能力缺乏信任,它们不但拥有高职院校的人事任免权,对包括高校的招生、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学制变化、国际交流、人员经费、培养方式的延伸与衔接等各方面也都有着相当程度的控制。高职院校没有办学自主权、教师缺乏学术自主权。
(二)宏观管理方面
我国高职院校管理制度模式尚不成熟,很多高职院校都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创办的中职院校,本世纪才升格为高职院校。它们在办学条件、办学理念、学风校风、教师团队、科研教研等方面都和普通本科院校有一定差距。而很多高职院校管理岗位的领导也不是科班出身,缺乏教育教学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基本上属于集权式行政管理。行政权高于学术权,行政人员地位远高于一线教师的地位。
(三)微观层面
在调研了几所由行业、政府办学的公办高职院校后,我们发现,虽然《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都有规定高等学校要制定章程,但这几所高职院校中,均无指定公开颁布的院校章程,仅有各项具体职能的管理制度。而当调研指标细化到学生与教师权力层面上时,作为调研样本的几所高职院校也均无相关条款,学生对自己享有的权利也均不知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教师的权利往往受到侵害,尤其是参与高职院校的民主管理这一项,学校的重大决策往往没有普通教师的参与权与话语权。
三、完善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思路
目前,随着我国高校大规模扩招,办学模式日趋多样,现代大学组织的复杂化、多样性、分散性特征日益凸显,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着一些难题。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其具体内涵为:高职院校需要由规模扩张为主的外延式发展向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在转型过程中,社会环境、教育理念、发展模式、办学水平和学生发展都有了改变,高职院校管理制度也要随之与时俱进。因此,我们认为,采用基于时变理论、效能与效率理论、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与制度,以及现代大学的先进制度,在绩效考评上引入平衡计分卡理论、在管理模式上适当引入ISOB标准,将有利于建立提升高职院校自身内涵与外延深度融合的现代管理制度。
(一)党政分离,权责明晰
在高职院校的权力构成上,应正确处理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均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关系。去行政化并非全盘否定行政权力对高职院校的管理,而是规范限制党委权力和行政权力,使其按照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运行,让高校更好地发挥学术自由。应当明确党委和行政的不同职权,建立规范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让党委仅负责重大发展战略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等人事问题,而不干预学校运行的其他日常性工作,不越权行事、不违规办事。学校可以成立由专家教授等高级职称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遇有重要事项由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论证后,提交党委审核决策。由学术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评价与仲裁机构,可以实现党权、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和谐运行。如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命,可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提交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并由学术委员会、纪委、教师代表团共同选举,确定名单后,再提交党委会通过。在具体制度的制定方面,可先由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最后交由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协调互助。
(二)完善章程等制度建设,保障学术权力规范运行
目前高职院校的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很多管理办法尚不完善,科研工作、学生工作、后勤工作、财务工作、督导工作、成果奖励等各项职能均应完善管理制度,按章办事,有制可依。同时,各高职院校需要研讨制定合理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从本质上讲,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高等院校是学术组织,学术自由与民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行政权与学术权相分离、专家学者对学术问题拥有决定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教师为主体等是保证学术自由和教授治学的重要前提。学术委员会章程应规定高职院校、系部二级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并为学术权力的形式提供制度保障。为了切实使学术权力回归本位,要适当地限制学院行政职能负责人加入学术委员会的比例,由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专家学者来担任学术委员会的会长,要把高职院校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职称评聘、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教科研课题结题、学术成果推荐鉴定等权力交予学术委员会,从制度上避免学术权力被行政权力干预的可能性,进一步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
作者:孟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