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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医师管理制度体系已较为完善,对规范医师行为、保障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执业医师同执业兽医存有诸多相似性,本文通过对医师考试、注册、考核培训等相关制度的研究,总结了医师管理制度特点,为我国执业兽医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医师;管理制度;启示;执业兽医;法律法规
1我国医师管理制度介绍
1.1医师管理法律体系构成
目前医师行业管理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为核心,包含一系列与其相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准入、执业规则、考核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是医师队伍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根本保障,是医师人员管理制度体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在资格考试、注册方面,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在从业管理方面,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医师、士管理办法》等;在考核培训方面,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在医疗事故处里方面,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在病历、处方管理方面,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
1.2医师管理基本制度
1.2.1医师资格准入制度。在我国医师资格须依照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取得医师资格的主要途径:一是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二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一定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1.2.1.1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国务院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管理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具体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级,每级又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其中中医类包括中医、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中西医结合医师8类,下面还有更细的分类。目前,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类别共有36种。医师资格考试形式。医师资格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如再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可免于实践技能考试。医师资格报名条件。执业助理兽医师和执业医师报名条件在学历要求和工作年限上要求不同。执业助理医师报名的学历条件为具有医学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的人员,实习时间是需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试用期满一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历条件为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时间同执业助理医师一致。对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具有专科学历的,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分别满二年方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专学历需满五年)。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人员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并推荐后,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首先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然后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也分为临床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另行规定,不同于普通医师考试。这样的规定,降低对该部分人员的学历要求,更侧重于他们的临床技能和医术专长。
1.2.1.2取得医师资格的特殊情况。一是境外人员,需要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习满一年才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人员,要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并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方可获得资格;三是乡村医生,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1.2.2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否则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2.3考核、培训制度
1.2.3.1考核制度。考核组织:医师考核是由专门的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师的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为保证医学专业毕业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临床工作,现对住院医师开展了规范化培训工作,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考核内容:医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首先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考核机构对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由考核机构对参加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方式可以采取个人述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操作的考试或考核,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等一种或多种形式。最后综合各项评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考核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其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则允许继续执业,不合格的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1.2.3.2培训制度。培训的组织:医师的培训计划及农村、少数民族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组织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需要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内容和管理:医师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通过培训来提高医师的临床诊疗能力。接受培训的医师要经过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通过培训
。1.2.4医师的权利、义务。《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的8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包括: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诊查、调查、处置,选择合理方案,出具医学证明,获得相应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参加学术交流、学术团体,参加培训与继续教育,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的权利及批评建议权等。医师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关爱患者,钻研业务,宣传保健知识。
2我国医师管理制度特点
2.1法律体系完善采取平行立法方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针对《执业医师法》中的各项制度,在医师资格考试、注册、考核培训、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有具体的办法作为配套补充。通过细化各项制度,建立相应的配套规章,形成健全的制度体系,保证了医师行业各项工作都能进入依法依规的良性运作轨道。
2.2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强医师管理法律体系规定的各项制度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各项制度有序衔接,操作性强。如在医师资格考试方面,实行了分级、分类的考试模式,确保考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考虑到学历与专长兼顾,既考虑和重视学历,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给传统医学师承、确有专长人员进入医师队伍另辟蹊径;在资格获取方面,对外国人、乡村医师等不同人群取得医师资格的途径都有明确的办法规定。通过对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分别制定相应办法,明确不同主体职责权限、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更便于医师队伍的管理和监督。
2.3充分保障医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立法最重要目的之一。《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提出保障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基本工作条件、待遇、人格尊严、自我提高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维护了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其社会地位。同时,规定义务,将其具体的工作职责规范化、法律化。
3我国执业兽医管理现状
在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已基本建立。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正式提出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了执业兽医制度的法律地位。农业部先后制定出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稳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提供保障。我国执业兽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对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证书发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针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农业部还制定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二是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制度。按照《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备案,并规范了执业兽医注册、备案的程序和条件。三是执业兽医从业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在执业兽医的配备范围、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从业范围、处方笺和病历的使用、执业兽医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有效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管理。四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规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实际工作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社会机构也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组织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但由于没有强制性要求,且目前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更多是市场行为,参与积极性不高。
4对我国执业兽医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4.1构建执业兽医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兽医人员的法律法规,在兽医人员管理方面仅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面,包括《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等。在操作层面的规定和规程尚未配套,有些制度的推行缺乏立法支持。应借鉴医师管理法律制度体系,针对兽医管理的具体制度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形成健全、完善的兽医人员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4.2借鉴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有些长期从事兽医工作人员,其学历、职称不符合考试办法规定,从而不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二是考生中有些专长宠物诊疗,有些专长畜禽诊疗,在参加现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考试或水生动物类考试时,仅对其擅长部分内容答得好,从而影响整体成绩。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可以借鉴医师资格制度中专业与专长兼顾的方式,给确有专长的兽医一定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借鉴医师资格考试分级分类的方式,按照动物种类将考试进行分类,通过细化考试类别,提高考试的针对性与考试效果,体现择优的目的。另外,我国执业兽医在继续教育、行业自律、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也未建立起来,可以借鉴医师相关制度,来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制度体系。
4.3充分保障兽医人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方向、继续教育医师管理着重保障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兽医人员立法也应依法保护兽医人员的在兽医工作条件、工资保障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同时规定其义务和权利,来保障兽医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兽医社会地位。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建设,提高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执业兽医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的提高提供保障。
作者:翟海华 张绍军 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