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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文在分析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影响机制基础上,基于相关数据,通过运用单位根检验、协整性检验和误差修正模型等分析方法,对农业保险与农户收入的影响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保障措施,以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户收入;影响机制;单位根检验
一、文献综述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提高农业风险保障能力。2019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符合农业发展需求,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体系。我国农业保险自2004年由商业化经营模式过渡到政策性经营模式以来,经过近16年的发展,其在降低农业生产风险、补偿受灾农户、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受到农户收入、受教育程度和产业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和参与还存在诸多障碍。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下,研究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亦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外学者关于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影响的研究较早,且观点有所不同。Goodwin(2001)研究发现,农业保险使得农户每支出1美元就可获得多于1美元的赔偿,农户的生产发展得到保障,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Yamauchi(1986)通过列举案例的形式证明政策性强制农业保险具有稳定农户收入的作用。部分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会对投保作物的价格产生显著的负性影响,从而造成收入减少。BabcockB和HartC(2000)认为农民参保后,保险公司会对作物做出一些防范的措施,在农业保险的保障下,农户会增加作物的种植,致使农产品供给增多,价格下降,如果产量增加导致的收入增多比价格降低造成的收入减少要少的话,农户总体收入水平是降低的。国内学者在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影响的研究上,亦存在不同结论。卢飞、张建清等引入时间投入效用弹性理论,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作物并吸引农户种植某种作物来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户收入。李静(2018)利用OLS回归方法对山东省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有正面影响。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对收入的影响较小。周稳海、赵桂玲(2014)等学者分别从灾前和灾后两方面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灾前农户支付保费时,农户收入会减少,灾后进行赔偿又能增加农民收入,农业保险总效应是正向的,但效果不明显。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起到不利影响。陈晓安(2013)通过实证发现不管是从个人的研究发现还是从全国总体的大方面来看,农户参与农业保险都对农户收入起到不利影响。祝仲坤、陶建平(2015)运用省级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出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有明显的不利影响。以上研究表明,当前学者尚未形成统一结论。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我国农业保险和农户收入的关系展开综合性理论与实证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机制
(一)农业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户收入。首先,农户因参加农业保险,需缴纳一定的保费,此时农户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其次,农户参保后会因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收入减少。农户参保后,了解自己的损失会得到赔偿,安全意识减弱,疏于风险防范,减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和管理,虽然发生风险后有保险公司的赔付,但其收益尚不能达到之前的水平,收入减少。最后,农户投保后,因无后顾之忧扩大生产规模和进行科技创新而导致产量增加,但难免因为农产品价格下降,机械设备成本较高,减低农户收入。
(二)农业保险会增加农户收入,稳定农业生产发展。首先,农户投保后,当灾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对农户进行赔偿,农户损失的收入得到补贴,可稳定农户收入。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业风险得到分散,预期未来收入不会过低,可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其次,农户参保后,保险公司为防止农户生产遭受损失,会进行农业生产灾前防范工作,进而稳定农业生产发展。最后,农户参保后,无畏灾害风险,会转变农业种植结构,并在原来生产规模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通过鼓励农户进行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生产的科技化进程,各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户收入。尽管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业收入,但亦会产生增加农业收入的效应,同时还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科技化和现代化进程,稳定农业生产发展。以下通过实证分析展开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综合性影响研究。
三、农业保险影响农户收入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本文样本数据均来自《2018中国统计年鉴》,样本区间为2004~2018年。被解释变量为农户收入,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来衡量,用FI来表示。解释变量为农业保险,用农业保险的保费金额来衡量,用AI来表示。因农产品物价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亦是影响农户收入的重要因素,因此以农产品物价指数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作为控制变量,农产品物价指数用API来表示,农业劳动生产率用农业总产值与农业人口的比重来衡量,用LP来表示。表1反映了2004~2018年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户收入以及农产品物价指数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表1)
(二)模型构建和检验1、单位根检验。在计量分析过程中为防止异方差带来的影响,对上述各变量分别取对数,各变量取对数后分别为:lnFI、lnAI、lnAPI、lnLP。运用计量软件Eviews8.0对对数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表2)ADF检验后,各变量的ADF值并未小于各临界值的t值,并且P值都接近于1,所以我们得出不拒绝原假设的结论,序列不平稳;对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变换后,依旧得出不拒绝原假设的结论,继续对序列进行二阶差分后,检验结果见表3。由表3可知,各变量序列二阶差分后的ADF统计值都小于该变量在5%水平下的临界值,因此我们得出拒绝原假设的结论,表明该序列中农业保险(LnAI)、农民收入(LnFI)、农产品物价指数(LnAPI)、农业劳动生产率(LnLP)等变量是二阶平稳的。变量间具有同阶单整性,可继续通过协整检验来判断变量之间有没有长期均衡关系。(表3)2、协整检验。协整检验的原假设是变量回归后的残差是平稳序列,不存在单位根。如果残差是平稳的,说明存在协整关系,如果残差序列不平稳,那么不存在协整关系。对参数进行协整性检验,得出表4。继续对模型的残差et进行平稳性检验,得到表5。(表4、表5)从残差平稳性检验得出它的ADF统计量值为-3.908623,小于其在5%水平下的临界值-1.982344,残差为平稳序列,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3、误差修正模型。以上分析表明,lnAPI、lnLP、lnAI、lnFI四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为进一步衡量变量间短期均衡调整到长期均衡的速度,我们选取误差修正模型(ECM)进行实证,具体检验结果见表6。(表6)由表6得出误差修正模型:△LnFI=507.32+1.640452△lnAI+6.033640△lnAPI+924.0899△lnLP-0.385434et-1其中,F=0.526280R2=0.396809DW=0.655867根据误差修正模型,发现lnAI、lnAPI、lnLP对lnFI的短期变化起到正向的促进作用;lnAI、lnAPI、lnLP前系数为正,农业保险、农产品物价指数、劳动生产率对农户收入具有正面的影响;但误差修正项et-1前系数为负,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当农户收入的短期变化离开长期变动轨迹时,误差修正项会以1.640452的力度将农户收入的短期波动向相反的方向进行调整,直到恢复均衡状态。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在分析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影响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单位根检验、协整性检验和误差修正模型等方法,对中国2004~2018年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程度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农业保险、农产品物价指数、劳动生产率确实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农业保险在促进农户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产品价格指数、劳动生产率对农户收入的变化亦起到正向促进作用。以上结论充分肯定了农业保险在增加农户收入方面的正向作用。为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水平。自农业保险由商业化经营模式过渡到政策性经营模式以来,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但保障水平仍偏低,为加大农业保险的支撑,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并因地制宜,根据地方特色作物,增加特色补贴品种。另外,财政补贴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到分类对待,要兼顾贫困区和非贫困区,农业生产密集区和稀疏区,高风险区和低风险区,做到补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二)完善农业再保险制度。面对巨灾农业损失,急需在政府补贴的前提下建立再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由政府出资建立再保险公司,也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并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拿出财政盈余的一部分或者是从保险公司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来建立巨风险基金,当巨灾发生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增强农户保险意识,培养高素质保险从业人员。在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大多数农民对于农业保险了解不到位,对它的参与流程不理解,这一方面是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加上农户的收入水平低,在不是非常了解农业保险的前提下更不愿意去拿出一部分收入参加农业保险。为此,政府或农业保险从业人员需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对农业保险进行通俗易懂的讲解,增强农户保险意识,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对于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来说,需了解农业保险的知识以及农业生产的规律性,对农业风险做出正确判断,进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在当前农业保险专业人员较为缺乏的情况下,政府可通过提高岗位待遇来吸纳人才,并不断培养高素质从业人员。
(四)制定法律保障农业保险发展。为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高质量发展,需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完备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尚未做到有法可依。近年来,国家的一些条例只对农业保险的实施流程进行初步规范,并未涉及到关于法律层面的规定;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也没有法律手段的支持。因此,为使我国农业保险获得健康发展,农民收入水平获得提高,更好地适应我国现阶段农业现展的需要,应针对农业保险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让农业保险发展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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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美 谭明月 单位:聊城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