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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部分企业存在亏损、停产停工、生存困难。通过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分析,我们发现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多半是贫困、改制企业。就这些企业而言,其经营状况和资金来源情况不稳定,又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管理中心本着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上通过政策宣传,下达执法建议书或者上门催缴等方式,督促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效果不明显。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仅有一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并且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缺乏配套的法规体系,太显单薄,可操作性不强,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权限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另外,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条例》所赋予的执法手段单一,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审计权,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面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感到力不从心。住房公积金缴交面临以上种种窘境,不是单一原因促成的,我们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探悉原因,寻找对策,为企业、为职工谋福利,全面发展房改资金事业。
本次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引发了如下思考:
(一)加强舆论宣传,提高职工维权意识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对职工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虽然近年来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是仍有大量职工不敢维权、不屑维权、不知如何维权。可见提高职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对完善社会保障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维护职工权益包括保护职工的隐私,通过舆论宣传,使职工了解到这一点,敢于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加强舆论宣传,还能让不懂拥有哪些权益的职工更加知法懂法,熟悉维权的渠道,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积极处理职工投诉,健全监管体系,保证监管到位
作为维权部门应时刻把劳动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正确处理职工投诉。一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行业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监管力度有限,且缺少专业的监管队伍,内部监管的缺失会造成内控和自我约束监督不到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法律性都很强,执法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等的理解和运用,将直接对执法对象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就要求组建一支专业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具有法律知识和一定执法经验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线,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只有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
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这一类词语很敏感并且反感,所以在前期沟通阶段应该缓和一些,“进得了门,才做的了事”,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让企业负责人主动端正态度,引导企业法人自动去获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方法。当然顽固的企业也是客观存在的,对此类单位的做法是,向企业负责人严正的告知从立案至做出行政处理的具体过程,同时告知企业管理中心有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予以通报批评的权力,告知企业,管理中心已经做出的曝光单位情况和曝光渠道,用事实说话,让其三思。
(四)政令统一,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金融法律体系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主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实践中却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严格的立法规定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法律的尊严同时可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使命感和公众对该制度的信任感,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金融法律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运行,使之有法可依。改变各地为政的立法局面,梳理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颁布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本文作者:王鑫 单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