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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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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

由于军队目前的住房资金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住房公积金标准体系的调整步伐相对军人消费水平的上涨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长期得不到适当调整的累积标准容易造成广大官兵对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失去信心;军人工资标准体系的动态调整相对比较健全,能够及时反映并满足军人的物质生活水平及正常消费需要,而脱离于工资标准体系制定的公积金标准则往往缺乏必要的动态发展,无法及时体现其住房消费储备金的使用价值。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购买住房”、“偿还房贷本息”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规定比例”等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支取方式比较灵活,能够及时缓解职工的住房消费压力。《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明确军人在购买或建造自有住房并已经腾退军产住房时经批准可以支取公积金余额,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军人不予批准支取公积金,而无住房需购买住房或租用民房的军人也无法支取公积金余额。军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使用方式不够灵活,严重影响公积金的保障效果。

完警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是拓宽住房公积金来源渠道。完善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目的在于增强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是完善的基础。政策规定军队“吃皇粮”,军人的各项保障资金只能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拨款,短时间内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拨款力度势必造成较大的保障压力。军人住房补贴长期实行挂账运转、按期兑现,个人账户累积金额比较客观,但是现役军人得不到及时的资金保障。由于军人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具有相同的保障功能及共同的保障目标,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住房补贴的账户资金并人军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空账部分由总部预算安排资金,逐步充实,既能加大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同时减轻总部住房资金的保障压力。

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式。参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恢复由军队和个人按工资收入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式,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与军队缴存部分共同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逐级汇总到总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存储和运营。一方面提高军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总体规模,为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加强了军人的住房资金积累;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公积金缴存额在工资收人12%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使军人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开放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开放军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使用方式,使军人家庭发生必要住房消费需要得到资金帮助的情况下能够申请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取方式可以实行全余额支取、部分余额支取、按时间区间支取等多种形式。例如,军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提供必要的购房证明及个人公积金账户支取记录向单位提出全余额支取或部分余额支取的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发放,并继续缴存公积金;需暂时租住地方商品房的军人可凭借租房合同及单位提供的无住房证明申请部分余额按时间区间(按季度)支取公积金累积余额,以缓解租金支出压力。

四是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参照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方式,尽快制定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选择资质过硬的国有商业银行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贷款办法应本着“干部在职期间主要住公寓房”的政策,规定申请人员资格为接近服役年龄上限干部,以及没有住用军队公寓住房或服役地区较艰苦的干部。委托贷款操作程序是: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贷款申请,经所在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总后勤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年度贷款控制指标和大单位复审意见,核定贷款金额,下达贷款通知;受托银行按照贷款通知和协议约定,与借款人签定合同后发放贷款。我国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担保抵押,为了避免资产评估等产生耗费,应允许军人以住房资金账户余额作为质物进行足额担保,还款期间如遇有复员、转业、退休时,可兑现住房资金一次偿清贷款本息。

五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完善的公积金运营管理模式首先需要健全的公积金管理机制,应在军队各级成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选拔专业人才负责,盘活军队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必须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防止公积金的贬值,实现公积金保值,争取公积金增值,同时要保证军人对公积金的支取需求。我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营主要是使用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特定的国家政策或法律许可的金融市场资产或实际资产,使投资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预期的收益,比较传统的做法是购买政府债券或存人银行。军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借鉴国家住房公积金运营方式,采取可靠的投资方式,在确保公积金保值的基础上探索增值运营管理,抵御通货膨胀对公积金余额实际价值的影响,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本文作者:明兆春、石玉婷、喻媛 单位:军事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