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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制度中合同解除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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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制度中合同解除权问题探讨

摘要:保险合同解除权作为保险合同制度中重要的内容,不仅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应,而且还具有保险合同制度的特殊性。基于此本文就对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深入的了解与分析,并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分类与立法原则进行了科学的研究,提出了保险合同制度中合同解除权完善的建议,以期能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权;问题;建议

一、保险合同制度中合同解除权的概述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具有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保险公司的义务,相对于其他性质的合同而言,保险合同本身就对保险双方有着双向的作用,在签署保险合同后,保险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确认保险合同后,原来属于投保人的相关合同风险内容就会转移到保险公司方面,相应的保险公司必须支付与投保价值相同的保险金与服务,而保险合同解除权就是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应将保险关系恢复到合同签署状态,有利的保护双方的权益不被侵害,实现公平的原则。

(二)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分类概述

1.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签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些特殊原由与情况,并相应的纳入合同内容中,可以自愿按照约定条款行使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公平合理的一种重要体现之一,保险合同作为合同协议的一种,只要保险合同的约定原由与情况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违法社会道德秩序,合同的一切义务与权力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2.法定解除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保险人在投保以后出现了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接触条件的内容与情况之后,保险人才能行使自己的解除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反之,保险人不能以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事由行使解除权,我国法定保险解除权存在以下几种具体请款:首先,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投保人的具体信息是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及确定保险项目既保费金额的重要依据,我国保险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这项投保人的义务,如果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个人基本信息情况,则会造成保险公司的重大损失,同时投保人也违反而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被保险人与收益人的违法行为。法律中也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收益人通过违法手段进行骗保,从而获得保险金收益,保险公司如发现这种情况的发生,有权利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效的遏制违法行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后,投保人对于投保项目或物品疏于管理与保护,使投保物处于危险的环境中。保险合同主旨是保护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应该履行合同义务做好的保险标的物的保护工作,否则将会因为自己的原因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目前保险合同制度中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问题

(一)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明确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以及方式进行明文规定,使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行使解除权无据可寻。投保人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主体,在满足行使解除的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是保险行业中,保险人、投保人以及受益人存在着不是同一人的现实情况,如果不加以完善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与内容,很可能造成投保人随意使用解除权,伤害保险人的利益。此外,法律还未对投保人死亡情况下,其他直系亲属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在保险行业中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二)保险合同解除后的追溯力

保险合同在行使解除权后是否还具有追溯力一直成为了保险行业中比较有争议的事项。而《保险法》中也没有任何的具体规定,但是许多合同条款以及法律条文中都有涉及这一事项,在实际中也只能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三)诚信问题

在保险行业中存在两年不可抗辩期限,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也一直是社会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专门有不可抗辩体例规定,对保险人的行使解除权进行了详细严格的规范与限制,但是,在引进不可抗辩条款时并未将骗保的行为作出详细规定,这也为一些不法投保者的保护伞,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也对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提出了挑战。

(四)权利行使问题

在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都具有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但是二者权利之间只能选择一项权利行使,但是这样的请款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今年来国家逐步进行的社会意见征求,但是这项议题还处于待定阶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对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制度解除权的建议

我国《保险法》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还具有法律效应。但是,由于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定中许多问题与缺陷逐步凸显出来,如本文中提到的以投保人为核心拟定的保险合同制度解除权规定,虽然投保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但是被保险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与完善。所以,我国《保险法》还有待完善,要将投保人与被保险同时作为合同的利益双方,加强对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同时要制定合理的法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从而形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平衡发展,实现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规定投保人要有通知义务

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并没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与规定,致使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内,行使解除权时不受保险人的约束,这样的规定虽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使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但是对于保险人而言,这样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合同解除权的形式是对被保险人形成的一种较大的威胁。所以,在《保险法》中应该规定投保人在行使解除权时要有通知的义务,而不是在保险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形式合同解除权,这也是我国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时,合同解除权的通知义务就利己生效,如果在行使解除权时,投保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对保险人礼仪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则保险人有权利向投保人提出具体赔偿要求。

(二)增加保险人的异议权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并没有对投保人形式解除权进行有效直接的限制规定,这就造成被保险人与保险的利益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而且保险合同的多样性,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所以,针对保险行业这些规定与情况,可以在法律规定中增加保险人的异议权,例如,在投保人要形式合同解除权时,首先要完成通知义务,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还要征求被保险人的建议,是否行使解除权,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行使权力,则保险合同然存在法律效应,其中异议权并不是赋予被保险人无限使用的权利,被保险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原由,合理运用否决权,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各方利益不受到侵害。因此,在法律规定中要赋予被保险人的异议权与参与权,可以有效的完善《保险法》,促进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与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要结合时展,努力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目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要积极研究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保险合同中各方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完善保险行业的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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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娟 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