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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历程
我国地震保险发展较为曲折,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恢复发展阶段(1979—1995年)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国内保险的方针任务。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后,地震被列入财产保险正常的保险责任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的条款基本上都将包含地震在内的大部分自然灾害列为保险责任。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门)的通知》中,还特别重申了破坏性地震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根据当时保险条款的释义,被列入保险责任范围的“破坏性地震”是指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六度以上的地震。这一时期的地震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全国统一核算、财产险各种保险责任综合算账、财政兜底的基础上的产物。在前后共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地震保险提供了有力的地震风险保障,特别是在1988年云南澜沧-耿马7.6级地震发生后,对保险财产及时赔付,对企业和居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精算依据、巨灾损失难以控制等因素,多造成了保险公司的部分亏损。
(二)停滞调整阶段(1996—2000年)
1995年我国《保险法》实施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逐步实现了分业经营。考虑到我国地震保险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当时保险业的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5月了《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简称“187号通知”),明确将“地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列入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要求《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和条款解释自1996年7月1日执行,地震由此被排除于财产保险承保范围之外。考虑到未经批准扩展地震保险责任会致使地震风险迅速累积,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2000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强调“鉴于地震风险属于巨灾风险,而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为有效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要求“未经保监会同意,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承保地震风险”,“未经保监会同意,中国再保险公司不得接受地震保险的法定分保业务”,“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采取向国际市场全额分保的方式承保地震风险”。
(三)转折成长阶段(2001—2008年)
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地震保险需求,2001年8月,保监会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允许在坚持科学承保、控制风险的原则下将地震险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予以承保,但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并对地震保险经营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适当放宽了对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包括规定各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险项目需使用单独的地震险条款,条款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并报保监会事前备案等。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明确取消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地震险最大自留额的确定方法备案”和“地震险法定分保审批”两个项目,实际上是取消了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这一时期虽然政策上已经消除了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在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方面具有了较大的自由度,部分保险公司也进行了一些地震保险产品设计和经营管理的探索,但是地震保险业务发展仍十分缓慢。
(四)试点推广阶段(2008年—至今)
市场潜在需求和地震保险研究工作的深化使地震保险迈入新时期。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的巨额损失,使地震保险缺位的现实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基于地震风险损失巨大以及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政府参与巨灾保险成为巨灾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之选。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明显加快了地震保险的发展。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15年在保监会的支持下,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组建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分担灾害损失,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部分地区先后启动巨灾或地震保险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广东等地也在积极筹划中;2016年,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同年首款全国性巨灾保险产品“住宅地震保险”在全国正式全面销售,截至2017年8月,已为全国150万的居民以4000万元的保额提供了690亿元的保障,范围覆盖全国,重点针对新疆、四川、山西、河北等地。我国地震保险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2018年5月,中再集团我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震巨灾保险模型。
二、基本成绩
我国地震保险经过近40年的曲折发展,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商业运作,政策支持,保障基本,分层负担”的模式,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一是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明确了保障对象和责任,厘定了保险金额、条款费率和赔付机制。成立了“住宅地震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业务平台,开发标准化产品,建立统一的承保理赔服务标准。设立了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按照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单独立账、逐年滚存,由专门机构负责。二是产学研一体化的合作机制基本建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地震部门就与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了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积极探索。1990年9月,云南省地震局和云南省人保公司联合开展了《昆明地区地震保险的科学性研究》,为健全完善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提出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方案。2015年,云南省地震局联合云南省保监局、诚泰保险公司、昆明理工大学组成云南省地震保险模型工作组。诚泰保险公司与云南财经大学共同构建和运行了全国首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同时,诚泰保险与地震、国土、气象等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2016年5月,中国保险学会与中国地震学会达成战略合作,共建地震灾害风险与保险实验室,推动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损失补偿机制研究。2016年10月,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所与中再集团签订了有关支持中国地震风险与保险实验室的合作备忘录,并合作开展“地震保险软件平台V1.0”的研发。2017年4月,中国地震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进地震科技与保险的融合发展,并责成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牵头,联合工力所、地球所、人保财险等多方力量开展研讨,共同筹建“中国地震灾害风险与保险重点实验室”。2017年9—11月,地球物理所和中再集团的精算及巨灾模型专家就共同探索开发符合中国地震灾害特点和管理体制的地震巨灾保险模型进行了深入研讨,并研发“地震保险软件平台V2.0”。2018年5月,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与人保财险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双方着力在人才联合培养、地震保险政策研究、技术系统研发等方面深化合作。三是区域试点积极推进。2014年6月,深圳在国内率先启动巨灾保险试点。2015年4月,《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乐山、绵阳、甘孜、宜宾成为首批试点地区。2015年11月23日,乐山市正式启动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的第一个省级试点。截至2018年5月,四川全省已有18个市(州)申请开办地震巨灾保险,10个市(州)实现承保出单,惠及城乡居民165万户,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达到431亿元。2015年8月,全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并先后在昌宁县发生5.1级地震(2015年10月30日)、云龙5.0级地震(2016年5月18日)和漾濞5.1级地震(2017年3月27日)后,分别完成了753.76万元、2800万元和2800万元的赔付,积累了宝贵的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实践经验,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2018年,云南将地震保险试点扩面作为云南乡村振兴战略的地震安全保障工作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建议,推动在大理、玉溪基础上将丽江、迪庆纳入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福建厦门市、新疆昌吉州、浙江宁波市、河北石家庄市也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巨灾保险专项试点工作。2018年,地震保险共赔付1992.7万元,其中吉林374万元,云南1616.2万元,对减轻地震灾害风险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展望
党的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现阶段我们防震减灾事业也面临人民对包括安全在内的美好生活需要与防震减灾事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要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加快推进地震保险发展。一是加快地震巨灾保险立法。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立法保障是世界各国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各项措施落实的关键。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需加快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建立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由银保监会、财政部牵头,建立部门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地震等灾害数据共享,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三是完善财政支持。由财政部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实现准备金跨期积累、跨区统筹。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购买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给予保费补贴,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地震巨灾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四是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关于地震巨灾保险的基础性研究,如更高精细度的地震事件集、分区房屋易损性模型、基于区域的地震危险性模型、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丰富完善适时的地震灾害保险数据库等。五是推广示范试点。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在地震保险基本框架下,各地应因地制宜开展示范试点工作。鼓励风险集中的地方政府出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配套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各类提高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将自有服务体系与政府灾害救助体系有效衔接。六是加强科学普及。加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利用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作者:刘小群 王东明 单位: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 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