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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运营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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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运营及监管

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之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国家-单位”式运营监管机制逐渐显现出各种弊端,因此相关部门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营管理模式,然而随着运行时间的增长,其中个人账户的弊端日益明显。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是其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但是随着个人账户累积的金额越来越大,现阶段的运营管理模式也逐渐出现许多问题,进行运营及监管模式改革创新已经成为当前的重点问题。

一、个人账户运营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是建立在国家政策要求以及信用体系下的,以个人预缴专款专户形式运营管理的养老保险。

(一)隐性债务难以偿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变时,因为已经从事工作的员工以及已经退休的人员过去并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他们却需要依据转变后的制度进行养老金的领取,导致该类人群本该领取的但是之前又无累积的部分就转化成为隐形债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转化为统账结合制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进行的,且不是逐步推进的,而是采用的一步到位改革制,直接全部转变为统账结合制度,所以这些隐形债务是必然存在的,且金额巨大。且政府并未声名该部分债务由其承担,导致该类职工在新制度下应该用于积累的账户变成空账,政府及个人均未偿还。

(二)统账共同管理致使个人账户被挪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但是统筹账户以及个人账户都是由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机构运营管理的,即两种账户混合管理,本来制度就未明确界定两个账户的管理界限,此种管理模式导致个人账户被挪用、互相侵占的状况频发,也为统筹基金透支个人账户基金创造了便捷条件。

(三)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效益较低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自建立之初就只能通过购买国债以及存入银行获得利率的投资方式获取收益,此种投资方式获取的收益是极其有限的,且随着物价的普遍上涨以及银行利率的降低,养老保险基金不仅难以实现升值,还存在贬值的风险。收益率低以及养老保险的碎片积累,使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空账问题越发严重。若不及时寻求新的运营及监管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速度必然会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贬值程度也会逐渐加剧。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运营及监管创新发展途径

(一)采取适度集中的管理方式现阶段,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方面,国际上大致可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零售模式,即政府设立个人账户,并将其交由民营性质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的运营以及监管,至于职工个人是否愿意将个人账户基金交由管理机构管理或者交给哪个机构管理都是由职工自行抉择的,此种模式在智利已经发展成熟。第二种是高度集中模式,即政府全面接管养老金的运营及监管工作,此模式为新加坡所采用的。第三种就是适度集中管理模式,它介于前两者中间,既有政府集中管理,又有商业运营,即政府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养老金的筹集,然后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交由专业的商业机构进行运营投资,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此种运营及监管分开的模式,可以促进个人账户基金效益的提升。就我国国情而言,显然适度集中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监管。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投资观念也并未普及,市场信息亦不对等,所以智利的零售模式不能在我国进行推广使用。此外,我国幅员辽阔,且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致,东部地区经济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所以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可以由各省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然后由各省机构自行选择商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管理,以避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长期积累后发生贬值。

(二)积极拓宽投资途径除银行存款以及国债之外的各种投资方式虽然收益都较高,但是也都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既提升收益又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选择组合投资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千差万别,但是在进行养老金投资运营时,都会选取组合投资的方式,且投资方式多样,不仅有国债,还涉及国内外股票、国际债券,不动产等多种途径。因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特殊性,所以其运营投资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就是其安全性,之后才是其效益。按照风险大小顺序排序,可以将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途径从小到大分为银行存款、国债、基金、股票以及债券,组合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可观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分散风险,以免造成资产损失。因为单一途径的投资,其变动情况也都是一致的,一旦发生异动,很容易造成巨额的损失。所以在进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时,应将其合理划分至各个投资领域获取收益,避免单一渠道大跌造成的严重影响。通常而言,大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情况时,不动产以及物资资产的价值会上涨;当市场上的资金比较充足时,股票更容易获取较高收益;个人账户基金在选择投资时,要善于观察市场行情,最好选择组合投资,以求在最低风险下获取较高收益,也可考虑投资海外市场。

(三)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1.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工作会牵扯到很多利益相关方,比如说参保人、参保企业、投资管理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所以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它能从法律层面约束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性,为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提供有效保障。所以,法律法规制度在制定时,首要条例就是明确各个利益相关方拥有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合理制定个人账户的缴纳标准、缴纳期限和后续的领取标准及领取金额水平,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投资运营方式以及配套监管制度的实施方式,若出现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及惩治措施,投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原则等。2.建立标准化的投资机构准入退出制度。投资往往与风险相伴而生,养老保险基金又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投资,这就要求相关投资机构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所以我国应该建立标准化的投资机构准入退出制度,严格审核投资机构的企业资质,审核涵盖其注册资金、往年业务业绩情况以及机构内部运营管理情况等。养老金的运营投资关系到国计民生,大至国家整体利益,小至每个参保人的退休金领取,所以在对参与养老金投资的机构进行审核时,必须制定更为严格的准入考评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通过审核的投资机构今后可以随意进行投资管理,后续还应制定相应的退出制度,即出现资金不足、基金投资管理部门进行违范规定操作情况、在很长时期内收益率都低于最低标准等情况时,该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退出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3.各个机构权责分明互相制约。我国适合采取适度集中模式进行个人账户基金运营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中,能够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机构、运营投资机构等相关机构的互相监督约束,确保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性。在选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时需要重点约定的是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即基金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基金的募集以及基金的支付职责,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基金投资及托管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并执行后续基金投资的监管权利。投资机构则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协议,主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及风险管控工作,其投资范围受合同约定比例限制;托管机构顾名思义就是保管个人账户基金的资产,并根据管理机构的指令进行资金收支的执行,并共同监督投资运营机构的投资行为。上述三个机构都具有各自独立的行政及财务系统,管理及投资机构负责下达收支指令,并不直接接触资金的实际收支,托管机构则全权负责具体收支手续的操作,但是没有对资金进行调度的权利,三个机构之间必须权责分明且互相监督制约。

三、结语

本文以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运营监管模式下产生的问题为基础,寻找其创新发展的新途径,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效率提升。

作者:刘晓丽 单位:莱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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